版本 2.3 · 最后更新:2026 年 9 月 16 日 · 生效日:2026 年 9 月 23 日
⚠️ 重要:阅读提示 本服务条款(以下称「本条款」)为您与随食有限公司(正式登记名称:隨食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WAY CO., LTD.)(旗下品牌「随食 SWAY」,以下称「本公司」、「我们」或「平台方」)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契约。请于下载、注册或使用本服务前详细阅读;本公司于注册流程提供合理之审阅期间,您并得于同意前留存本条款。完成注册、点击「同意」或开始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当时有效之」本条款。本条款日后之修订,依 §21 之规定通知后始对您发生效力;本公司不以您单纯开启 APP 或继续使用,拟制您同意尚未经合理告知之未来修订版本。就重大或对您不利之变更,您并享有 §21.3 之终止与按比例退费权利。
📌 法人主体:本服务由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并负责营运。本条款应与下列文件合并阅读并具有同等效力:《退款与取消政策》、《隐私政策》、《商家服务协议》、《社群守则》、《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
于本条款中,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定义:
2.1 SWAY 为本公司营运之美食探索平台,目前主要功能得包括下列项目(具体功能、配额、限制、地区可用性以 APP 内公告及实际提供为准,下列描述仅为示意,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承诺、保证或要约):
2.2 服务之调整(合理范围,重大不利变更应事前通知并给予救济):为持续维运、改善服务、配合法令或技术环境,本公司得于合理必要范围内新增、修改或调整功能、配额、地区、语言与版本。如属实质减损您既有付费权益或对您显有不利之重大变更,本公司应于生效前依 §8 之方式对您个别通知,并给予您选择继续使用或终止之机会;您不接受该重大不利变更而终止者,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得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一般性、不减损您既有付费核心权益之功能更新,不在此限。定价之调整依 §12.1 办理,且不影响您已付费之当期权益。
2.3 本服务分为免费层与付费订阅层;具体权益依当期方案表为准。本公司就其商业判断,得对特定地区、特定用户群体、特定装置、特定 OS 版本实施差异化服务,用户不得主张差别待遇。
2.4 本服务之稳定性、可用性、效能、回应时间、资料准确性系依「现状」(AS IS)及「现有」(AS AVAILABLE)提供,详见免责条款。
用户得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注册:(a) Google OAuth;(b) Apple ID;(c) Facebook OAuth;(d) Email 自行注册(须完成邮箱验证)。透过第三方 OAuth 注册时,本公司依《隐私政策》收集必要之识别与联系资讯。
用户得随时于 APP 设定删除账号。本公司于有下列正当事由时,得暂停或终止您账号之全部或一部功能;除法令禁止、有碍调查或情况急迫者外,本公司应将事由通知您,并提供合理之申复机会:
账号终止后:(a) 付费权益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非属退费范围之既得权益依其性质处理;(b) 您之用户内容依 §5.3 处理;(c) 就因「重大违规」而遭终止者,本公司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非因可归责于您之事由(如休眠、单纯商业调整)而终止者,不限制您重新注册。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装置等情形连坐限制无辜第三人之注册。
4.1 本服务设有下列会员等级(具体权益、配额、限制以本公司当期公告为准,本公司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
4.2 各等级之具体功能、配额、限制、可用地区以 APP 内及官网之即时公告为准。本公司就会员等级制度之设计、调整、合并或终止得为合理之营运裁量;惟就付费会员依其方案应得之既得权益,本公司不得恣意变更,如有实质减损或对您显有不利之重大变更,依 §2.2 之方式个别通知,并提供您终止及按比例退费之机会。
4.3 会员等级之变动(升级、降级、过期)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首次扣款 7 日内得全额退费;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
您就您发布之用户内容,保有著作权。为提供与行销本服务之必要范围内,您授予本公司非专属、全球、免权利金之授权,以重制、储存、备份、编辑(含格式转换、压缩、翻译及审核所需之技术性变形)、公开展示、公开传输与散布您之内容,并得于与本服务直接相关之行销、宣传及合作中使用。本授权于必要之转授权范围内得再授权予本公司之服务商,仅供其代为提供前述技术或行销功能。将您之内容用于与本服务无关之目的、单独对外授权牟利,或以可识别您身分之方式用于 AI 模型训练,须另经您之同意。
5.2 您声明并保证:(a) 您为您发布之内容之合法权利人,或已取得权利人之充分授权;(b) 您发布之内容不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营业秘密或其他权利;(c) 您发布之内容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之社群规范。
5.3 授权之终止与残存:您删除内容或账号后,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停止使用并自前台移除您之内容;惟对已依授权被第三人合法分享、引用,或已纳入例行备份而于技术上一时无法立即清除之部分,得于必要范围内保留至下一次例行清理为止。法令要求保存之资料,依法保存。
5.4 著作人格权:本公司尊重您之著作人格权。于依本条授权使用您内容之必要范围内(例如为版面一致而调整格式、为审核而遮蔽、不显示作者名称于特定版位),您同意本公司得为前述必要之合理利用;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要求您概括、预先且不可撤回地放弃著作人格权。
5.5 回馈之使用(授权而非所有权让与):您主动提供之回馈、建议、改善意见或 Bug 回报,本公司得免费、非专属地使用,以维护及改善本服务。您就该等回馈仍保有其智慧财产权;本公司之使用不使您丧失其权利,亦不要求您无偿让与其所有权或就其放弃主张权利。本公司如欲就源自您回馈之内容申请专利或为超出改善本服务范围之商业利用,将另行与您协议。
使用本服务时,您承诺:诚实分享真实之消费体验;尊重他人;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及您所在地之适用法律;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利;不从事任何足以损害本公司、他用户、商家或第三方之行为。
下列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得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依 §3.4 之程序终止您之账号;就已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并就因可归责于您之行为致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依 §17.1)请求赔偿;涉及犯罪者,并得依法提起告诉:
6.3 违反本条者,本公司除依 §3.4 处置外,并得:(a) 于确有具体事证且依比例原则之必要范围内,处理违规账号或限制其使用(涉及对外揭露个人资料者,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以必要范围为限,本公司就揭露之真实性与正当性自负法律责任,不以本条预先排除诽谤或名誉侵害之责任);(b) 就重大违规之行为人本人,于合理期间内限制其与本公司之后续合作;(c) 依法配合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之调取与通报。是否构成诽谤或侵害名誉,仍由法院依具体事实认定。
本公司就用户内容之地位为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本公司:
用户就其发布之内容,依法自负其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如因可归责于用户之内容致本公司受有损害,用户应就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负赔偿责任,其范围与认定依 §17.1 办理(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用者,依《民事诉讼法》及法院裁量定之,不当然由用户承担对造律师费);其属违约金性质而显不相当者,并得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
8.1 本公司之通知方式:本公司就条款修订、政策变更、账号处置、付款相关、系统维护、法律事项等,得依下列任一方式为合法送达,一经送达即视为您已收悉,您是否实际查阅不影响送达效力:(a) 您于注册或最后更新之 Email;(b) APP 内推送;(c) APP 内讯息中心;(d) 官方网站公告;(e) 商家后台公告(限商家);(f) 简讯(限有提供手机号码者)。
8.2 您之通知方式:您对本公司之通知(含退款申请、争议主张、终止意思表示、检举),得以下列建议管道为之,以利本公司迅速处理并留存纪录:(a) 寄信至 support@swayfoodapp.com(会员)、merchant@swayfoodapp.com(商家)、company@swayfoodapp.com(公司事务);(b) APP 内客服或意见表单。您透过本公司所提供之其他正式客服管道(含 APP 内客服)所为之意思表示,于本公司可合理识别其内容与来源时,亦生通知之效力,不因未使用特定 Email 而当然无效。但透过第三方社群媒体私讯、非本公司之平台或现场口头等方式者,因本公司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建议改以前述管道为之并请留存证明。
8.3 送达之认定:本公司依您最后更新之 Email 或联络方式所发送之通知,于通常情形下到达您可得支配之范围时,发生送达效力。关于通知是否已合法发送及到达,依《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由主张该有利事实之一方负举证责任;本公司不要求您就「通知未经发送」此一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就重大或对您不利之事项(如重大条款变更、账号终止、付款异常),本公司应采行可合理确认到达之方式通知(如要求阅读回执或并以 APP 内讯息中心显示),以保障您确实收悉。
8.4 联系资讯更新:您应确保您之 Email、手机号码、联络资讯随时为最新且有效。因您未及时更新所致之通知不达,由您自行承担。
8.5 在地与推广通知:本公司得依您所填居住城市/地址城市,发送在地化之运营与推广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附近新开业店家、在地活动、会员权益提醒)。前述通知属本服务之一部分;您得随时于 APP「设置」关闭推送或调整推送/营销偏好(opt-out)。在地推送之精准度取决于您所填城市资料之正确性,因您未更新或填写不实所致之推送不准,本公司不负责任。为维护账号安全与账务正确,系统必要之安全通知、交易/账务通知、政策变更通知不在可关闭之列。
本服务所呈现之餐厅资料(含店名、地址、电话、营业时间、评分、菜单、照片、地理座标)主要来自 Google Maps Platform、OpenStreetMap、商家自行提供之资料及其他公开资料源,并依各该来源之授权使用。本公司:
本服务之运作依赖多项第三方服务(见 §1 定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第三方服务突发且无法合理预见或控制之中断或重大故障,致本服务一部受影响者,于该事件存续期间,本公司就此不负违约责任,惟应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影响并尽速回复。
惟属本公司于经营上可合理预见或控制之第三方商业风险(例如供应商之涨价、合作关系之一般终止、可预期之政策调整),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就此等情形,本公司仍应依诚信原则妥适安排替代方案或调整服务,并就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您受损之部分依法负责。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同时遵守相关第三方服务之服务条款。
本服务内可能包含跳转至 Google Maps、Apple Maps、Uber、外送平台、停车 APP、社群媒体之外部连结。本公司不对外部连结之内容、隐私政策、安全性、可用性负任何责任。用户点击外部连结即离开本服务,后续所有风险由用户自负。
本公司依《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处理疑似侵权之检举。权利人应依该政策所定格式提出通知,本公司于依该政策处置后不负任何中介者责任。
本服务内可能包含商业广告、推荐版位、弹出视窗、原生广告、赞助连结、品牌合作内容、会员赞助名单。免费会员体验包含广告;付费会员(Plus)依方案享有部分或全部之无广告权利。
本服务之搜寻结果、随机推荐、餐厅列表、首页精选等版位中,部分结果可能因下列原因而获得较高排序、优先曝光或标示为「赞助」、「推荐」、「精选」:
10.3 本公司之排序与推荐逻辑为其营业秘密,得不揭露具体权重与计算公式。本公司就排序具有合理之营运裁量(含升降排序、调整推荐频率、A/B 测试);惟就涉及付费会员或已绑定商家之既得付费权益者,本公司不得恣意为之,且其争执不因本条而排除依法之救济。
10.4 本公司于 APP 界面适当位置以「赞助」、「推荐」、「广告」、「Sponsored」或类似标示揭露付费版位,以符合公平交易法及广告揭露规范。未标示为广告之内容不代表非属商业合作之结果。
10.5 广告主、商家、第三方品牌之内容由其自负法律责任。本公司就广告所致之消费争议、产品瑕疵、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责任,亦无事前审查义务。
11.1 商家入驻 SWAY 须通过本公司之审核。审核标准包含营业资格真实性、资讯完整性、符合本服务之品质规范。本公司就审核得为合理之裁量;就拒绝或撤销入驻资格之决定,除法令禁止或有碍调查者外,应叙明事由并提供申复机会。
11.2 商家集点、优惠券、会员绑定、QR Code 兑换等活动之内容、规则、奖励由商家自行设定并负责兑现。本公司仅提供技术平台,不对集点奖励之实现、品质、卡务纠纷、退费争议、人身损害负责。
11.3 商家就其发布之商家资讯、菜单、照片、优惠、活动内容自负完整法律责任,并应确保不侵害第三人权利。
11.4 商家之完整权利义务(含付费方案、CRM 使用、员工权限、违约金、终止条件)详见《商家服务协议》及《退款与取消政策》。本条款与商家服务协议冲突时,依《退款与取消政策》§10.6 之优先顺序处理。
本服务透过绿界科技 ECPay、Apple App Store IAP、Google Play Billing等持牌金流服务商处理付款。本公司不直接储存您之信用卡号码或 CVV,仅保留交易代码、订单编号、支付方识别资讯。因第三方金流服务商之资料外泄、处理失误所致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连带责任,用户得径向各该金流商主张权利。
本服务之退款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本条款与该政策冲突时,以该政策为准。重要原则:(a) 会员首次订阅于扣款日起 7 日内可申请全额退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b) 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c) 逾 7 日之退费申请不予受理;(d) 商家付费方案属企业对企业交易,不适用 7 日鉴赏期,依《商家服务协议》办理。请用户于购买前务必详阅该政策。
如有付款争议(含重复扣款、未收到服务),本公司鼓励您先与本公司客服联系,多数情形可更快获得处理。惟此非您之义务,亦不影响您依与发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契约及相关法令,径行申请争议款(chargeback)之权利;本公司不因您行使该权利而对您课以处罚或不利处置。就确有重复扣款或本公司可归责之计费错误者,本公司应依《退款与取消政策》主动更正并退款。为利双方厘清,您于提出争议款时并行通知本公司者,将有助于加速处理。
12.5.1 所有费用以新台币计价并含税。本公司依法开立电子发票寄送至用户注册 Email。已开立发票之退款,用户应配合办理发票折让或作废手续,逾期视为已抵税。
12.5.2 外币付款处理:您透过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或海外信用卡以外币支付者,其新台币金额之换算,依各该支付平台或您之发卡组织(如 Visa、Mastercard、JCB)所公告之汇率,加计各该机构依其规定收取之必要手续费为准;本公司不另以不透明之内部比例调整对价。实际换算后之新台币金额,将于结账页面及扣款明细中显示,供您于付款前确认。因汇率波动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手续费所致之金额差异,非属本公司可控制之事项。详细规范请参阅《退款与取消政策》§9.4。
当您透过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 App 内建支付(IAP)购买订阅、加购或单次内购项目时,该等交易同时受 Apple 之《Apple Media Services Terms and Conditions》、《Apple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 (EULA)》及 Google 之《Google Play Terms of Service》拘束。各该平台条款与本条款冲突者,就该等 IAP 交易部分以平台条款优先。
对于透过 Apple App Store 下载之 App 及 IAP 交易,您与本公司同意:
透过 Google Play 购买之订阅及内购:(a) Google 对本服务之内容、品质、退款不负责任;(b) Google 不负维护或技术支援义务;(c) 退款依 Google Play 之政策办理。
透过 IAP 之退款须直接向 Apple 或 Google 申请,本公司无权介入或代为处理。如您已透过该等平台取得退款,本公司得依《退款与取消政策》§7,移除「与该笔已退款交易直接对应」之权益、赠品、点数及优惠券,以避免重复受益。与该笔退款无对价关系之既得权益(例如您另行透过其他方式累积或本应独立享有之点数、优惠券),不在移除之列。本公司于进行前述调整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您并说明调整范围;如您对调整范围有疑义,得依 §8 提出,本公司应予回应与更正。
您声明遵守美国《出口管理规则》、《国际武器贸易条例》、《财政部 OFAC 制裁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及中华民国《贸易法》之相关规定。违反者,本公司得立即终止您之账号并通报主管机关。
本服务提供有限度之离线浏览功能,于无网络连线时得显示已缓存之餐厅资料、收藏、最近浏览纪录。请注意:
本服务原则上依其「现状」与「现有」状态提供。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本公司就下列事项不作明示或默示之担保:第三方资料之即时准确性、完整性与最新性;服务之不间断、无错误或特定回应时间;推荐结果之主观品质;第三方服务之可用性;用户内容之真实性与合法性。
惟本公司仍依法负下列不得以契约排除之义务,本条不适用之:
本服务之搜寻结果、随机推荐、社群评论、商家资讯、优惠活动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餐厅、商家、商品、服务之品质、卫生、安全、合法性之任何形式之推荐、背书、保证、认可或担保。用户应于前往消费前自行判断并查证。
本服务可能因下列原因暂时或永久中断、降级、限制(即不可抗力,见 §18):定期或临时维护、系统升级、版本更新、效能调校、第三方服务中断、不可抗力事件、安全事故、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本公司之商业判断。本公司就服务中断、降级、限制、地区停服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用户不得据此请求退款、减免费用或补偿。
您理解并同意,使用本服务之全部风险由您自负,包括但不限于:
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就本公司之轻过失,本公司不就下列损害负责,无论基于契约、侵权或其他法理:间接损害、附随损害、特别损害、衍生性损害、惩罚性损害、所失利益、营业中断、商机损失、广告效益损失;以及因第三方(其他用户、商家、广告主、第三方服务商)之行为或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损害。
惟前项限制不适用于:(a) 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b) 生命、身体、健康之人身损害;(c) 法律强制规定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含《民法》第 216 条于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就所失利益之赔偿)。就资料遗失,本公司仍应依其应尽之注意义务负责。
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就本公司之轻过失所致之损害,本公司对您所负之赔偿责任总额,以下列较高者为上限:(a) 您于主张事实发生前 12 个月内实际支付予本公司之费用总额;或 (b) 新台币一万元整。若您为免费用户,且该事件与任何付费无关者,前述 (b) 款上限为新台币一千元整。
下列损害不适用本条之金额上限:
本章之免责及责任限制,于中华民国强行法(含《消费者保护法》、《民法》第 222 条)所不许之范围内不生效力,其余部分仍为有效。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前条所列不受上限拘束之损害,本公司依法负完全赔偿责任,不受 §16.1、§16.2 之免责或上限限制。
17.1 如因您之故意或可归责之过失,致本公司受有损害,您应就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负赔偿责任,其原因事由限于:
前项赔偿以本公司实际发生且与您之事由具相当因果关系之合理损害为限;其属律师费、诉讼费用者,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及法院裁量定其负担,不当然由您承担对造律师费。本款不适用于非可归责于您之第三人行为、本公司自身之故意或过失,或本公司本应自行承担之经营成本。赔偿金额如约有违约金性质而显不相当者,您得请求法院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
17.2 程序之合作(对等、各自保有自身程序权):就涉及双方之第三人主张或法律程序,双方应本于诚信相互通知并合理合作。本公司就涉及其自身责任之防御或和解有处分权;您就涉及您本人权利义务之争议,保有依法进行诉讼与处分之权利,本公司不得限制您就针对您本人之主张自行和解或为意思表示。任一方请求他方协助提供文件或出庭作证者,所生之必要合理费用,由请求协助之一方负担;但该费用系因被请求方之可归责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17.3 效力延续:本条之赔偿义务,就本条款终止前已发生之事由,于终止后仍继续有效;其赔偿范围仍受 §17.1 之限制(以实际合理损害为限)。
18.1 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之中断、效能下降、功能变更,不构成本公司之违约,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本条所称不可抗力事件,依《退款与取消政策》§6.1 之扩张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18.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0 日者,任一方得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已交付之服务及已支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
本公司得于下列情形中止或终止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或终止与您之契约关系;除法令禁止、有碍调查或情况急迫者外,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您:
本条款或您之账号终止时:(a) 付费权益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非属退费范围之既得权益依其性质处理;(b) 您之用户内容依 §5.3 处理;(c) 就因重大违规而遭终止者,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依 §3.4);非因可归责于您之事由而终止者,不限制重新注册;(d) 终止后您不得再使用本服务之付费功能。
本条款之下列条款于终止后仍继续有效:§5 用户授权、§9 智慧财产权、§15 免责、§16 责任限制、§17 补偿、§18 不可抗力、§19 终止、§20 争议解决、§21 条款变更、§22 通用条款,及性质上应于终止后继续适用之其他条款。
因本条款所生之争议,本公司鼓励双方先以书面善意沟通,以利迅速、低成本解决。惟此项沟通并非提起申诉、调解、仲裁或诉讼之前提要件,亦不影响您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本款不得解释为限制、剥夺或加重您行使前述法定权利之负担;任何试图以本款阻止您申诉、检举或寻求公权力救济之约定,均不生效力。
本条款不限制亦不排除您依法参与集体救济之权利。您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第 50 条由消费者保护团体受让多数消费者之请求权提起团体诉讼,得依同法第 53 条由消费者保护官或消费者保护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并得依《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以选定当事人方式进行诉讼。任何要求您抛弃、放弃或不得参加前述集体救济之约定,于我国法下显失公平而无效,本公司不予主张。
本条款及一切相关文件之解释、效力、履行、争议全部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之适用一概排除。
因本条款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商业客户(商家、广告主)得另以书面合意以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取代诉讼(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语言:繁体中文)。
因本条款所生之诉讼或仲裁,其诉讼费用之负担,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定之。律师费用原则上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三审强制律师代理之酬金及法律别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本公司不要求消费者于败诉时负担本公司之律师费,亦不以契约变更前述法定之费用负担原则。
本款不影响您依法申诉、检举、调解、提起诉讼或参加团体诉讼之权利。惟仅于您出于恶意且明知显无理由,故意以反覆滥行之程序骚扰本公司之情形,本公司始得就其因此实际发生之合理费用,依法(含《民法》第 184 条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赔偿。前述「恶意且显无理由」之认定,由法院依个案具体事证判断,赔偿金额如有违约金性质而过高者,并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本公司不得以本款威吓或阻却您行使正当之申诉、检举或诉讼权利。
21.1 本公司得因应法令、业务或服务之变动而修改本条款及相关文件。修订版本将于本页公布并更新「最后更新日期」;就实质缩减您权利、调整付费结构或变更争议解决机制等重大变更,本公司应于生效前依 §21.2 之方式通知。
21.2 重大变更(含实质缩减用户权利、调整付费结构、变更争议解决机制者)将于生效前 7 日依 §8 之通知方式告知。非重大变更(含文字修饰、条号调整、误缮修正、与本条款精神一致之补充)得于公布后立即生效,本公司无事前通知义务。
21.3 修订版本生效后,您之继续使用视为同意已依前述方式通知并合理告知之修订内容。如修订属重大且对您不利,而您不同意者,您得于修订生效前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本公司不得仅以「停止使用」为您唯一之救济。您行使前述终止与退费权利,不影响您就修订生效前既已发生事由依法主张之权利。
21.4 适用版本之认定(不溯及对您不利):就退款、争议与申诉等事项,原则上适用您付款时或缔约时有效之政策版本。本条款或相关政策之嗣后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惟修订内容对您较为有利者,您得选择适用修订后之版本。
本条款与相关文件冲突时,依下列优先序处理:(a) 个别书面合约之特约条款 → (b) 《退款与取消政策》→ (c) 《商家服务协议》(如适用)→ (d) 本条款 → (e) 《社群守则》、《隐私政策》、《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之 IAP 交易另依 §13 之优先序处理。
本条款任一条款被有管辖权之机关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违法、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于该特定情形下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及该条款于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条款应依其原本之商业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条款替代。
本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项下之任一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之放弃;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不阻碍其他权利之行使。
本条款连同《退款与取消政策》、《隐私政策》、《商家服务协议》、《社群守则》、《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及您与本公司另行签署之书面合约,构成双方就本服务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一切口头或书面之协议、声明、承诺。
本公司因合并、分割、业务或资产转让等事由,得将本条款下之权利义务或契约地位让与第三人;让与时,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以 §8 之方式通知您,且受让人应承受本条款对您之全部义务,您之权益不因让与而减损。如让与涉及您个人资料之移转,本公司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办理;您如不同意该让与,得于受通知后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您欲将本条款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者,应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
本条款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本公司得另以英文、日文、韩文、简体中文、越南文、泰文等其他语言提供翻译版本以供用户参考;如各该翻译版本与繁体中文版本歧异,一律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本条款不创设您与本公司之间之合伙、代理、雇佣、合资、信托或其他特殊关系。双方均为独立之契约相对人。
本条款之章节标题仅为便利阅读之用,不影响条款之实质解释。
下列条款为 SWAY V1 正式上线(2026 年 5 月)之新增条款,与本条款其余条文同等效力;如本节与前述章节冲突者,以本节为准。
如您对本公司之处理结果不满,得随时向消费者保护官(拨打 1950 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申诉。
您于 SWAY APP 内升级 Plus 会员时,将透过绿界科技 ECPay 之定期定额服务扣款;自 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购买者另透过 IAP 自动续订机制扣款。系统将于每月(月费方案)、每半年(半年方案)或每年(年费方案)依约自动扣款;您得随时于 APP 内取消,取消后权益保留至当期结束,下期不再扣款。
退费政策:本服务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重要原则:(1) 会员首次订阅于扣款日起 7 日内可申请全额退费(依消保法 §19);(2) 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3) 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4) 逾 7 日之退费申请不予受理。请于购买前详阅该政策全文。
本条款版本 2.3,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布,自 2026 年 9 月 23 日起生效;前版 2.2 自 2026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2.2 版新增第 Y.6 条「预约未出席与防放鸽子保护」);前版 2.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
2.3 版修订内容:(1) 会员订阅退费规则与《退款与取消政策》一致:首次扣款 7 日内得全额退费,7 日后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2) 第 4.1 条 Plus 付费会员权益删除「优先客服」;(3) 第 1 条「第三方服务」定义删除本公司未串接之 Apple Pay、Google Pay、街口、LINE Pay,并删除本公司未提供之付款管道记载及其他已不适用之文字;(4) 第 Y.2 条商家方案内容与《商家服务协议》第 3.2 条一致:免费层删除「每月 2 张优惠券、每月 1 则推送」之记载,Plus Merchant 删除「无限」字样;(5) 第 Y.4 条商家钱包与《退款与取消政策》一致:储值金额不予退款,因系统错误超扣者全额退回钱包、不另行补偿,并删除余额过低自动通知之记载;(6) 第 Y.5 条补充检举处理时限,及会员检举之评论于审核完成前先行隐藏之规定,与《社区内容政策和举报指南》2.2 版一致;(7) 链接及译本用语更正。第 (4)、(5) 项依《商家服务协议》第 1.3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或个别通知寄发日起算满 30 日之翌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对商家生效。依第 21.4 条,本次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
适用主体: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本条款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有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歧异者,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