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下通知、反通知、重复侵权者政策
1.1 本公司作为信息储存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7 规定),对用户于本平台所上传、发布、传输之内容不负事前审查义务,亦不为各该内容之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品质作任何担保。本公司之地位为《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5 至第 90 条之 8 所称之中介服务提供者,依法享有民事免责事由之保护。
1.2 著作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真诚相信本平台上之用户内容侵害其著作权者,得依本政策提出取下通知(Takedown Notice);本公司将依法定要件审酌并处理。
1.3 本政策同时对应下列法源依据:
1.4 本公司就通知/反通知,依本政策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合理之审酌与处置,包含但不限于:(a) 是否认定通知合于要件;(b) 是否对相关内容采取下、隐藏、警告标示或其他处置;(c) 是否启动人工复审;(d) 是否对通知人或上传者要求补件;(e) 通知处理之优先序。就下架、回复或拒绝之决定,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并简要说明依据;当事人之法定权利(含提出反通知、申诉及依法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不因本政策而受限制或排除。本公司之审酌不视为对任何一方之背书或法律意见。
1.5 本公司依本政策及《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至第 90 条之 12 所定通知与行动机制善意所为之处置(含取下、恢复、依法不予处理或补正后处理),于符合上开法定免责要件之范围内,依法享有民事免责;惟本公司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通知人、上传者或第三方受有损害者,仍应依《民法》相关规定负其责任。
关于美国 DMCA 指定代理人:本公司目前未于美国著作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登记指定代理人。本政策为自愿性遵循国际惯例之政策声明,相关通知请迳寄 support@swayfoodapp.com。本公司保留日后依业务发展补登之权利。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6 至第 90 条之 8 暨《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取下通知须以书面(含 Email)为之,并包含下列全部事项:
https://swayfoodapp.com/r/{餐厅 ID}#review-{评论 ID} 或附上完整截图;https://swayfoodapp.com/c/{slug};通知未符合 §2 所列要件者,本公司得不予处理并回复通知人补正事项。本公司不认此种情形构成已收到合格通知,故 §6 之回应期间自合格通知收受日起算。
会员如要送出结构化的著作权通知,可直接于 APP 中任一评论卡右上角「⋯」→「⚖️ 检举著作权侵害」开启线上表单,内容会自动寄回上述 Email。
如上传之会员真诚相信其内容并未侵害著作权(例如为合理使用、权利人主张错误、属公共领域、或被误判等),可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复内容。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9 暨《实施办法》第 8 条规定。
4.1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第一项第二款及 DMCA §512(i),本公司对重复侵权者采下列累进处置:
| 累计被认定侵权次数 | 处置 |
|---|---|
| 第 1 次 | 书面警告 + 移除该内容 + 内部纪录留存 |
| 第 2 次 | 暂停账号 14 天 + 移除全部历史侵权内容 + Email 强制再阅读本政策 |
| 第 3 次 | 暂停账号 90 天 + 限制发文功能 +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注册 Email |
| 第 4 次以上 | 永久终止账号+ 列入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之禁止再注册名单(依 Email、手机、实名身分、设备指纹、IP、支付账号等任一识别信息判断)+ 通报合作平台及主管机关 |
4.2 「被认定侵权」之计算范围:
4.3 连坐责任:同一自然人之多账号、商家之关联账号(含同负责人、同统编、同登记地)之侵权纪录合并计算。商家之员工账号发生侵权者,计入该商家之累积纪录。
4.4 禁止再注册名单:列入名单者,于 5 年内不得以任何身分组合(含结婚改名、变更负责人)重新注册本平台。
5.1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11、《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第 11 条及 DMCA §512(f),故意提出不实通知者(含取下通知与反通知),应对因之受损害之他方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5.2 本公司收到显著不实之通知(例如批量机器人攻击、竞争对手抹黑、明显非著作权范围之争议、商标权或合约争议假冒著作权通知、报复性检举)时,将:
5.3 刑事可能性提示:故意提出虚伪不实之通知者,依事证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条诈欺罪、第 310 条毁谤罪、第 313 条妨害信用罪。本公司就上述情形保留主动或协助受害方提起刑事告诉之权利。
本公司处理本政策所收受之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办理,仅用于下列目的:
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最长 5 年,逾期将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删除或停止处理。
依 Appl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第 1.2 条与 Google Play Developer Program Policies 对含 UGC 之 APP 之要求,本公司同时提供:
本公司承诺于收到合格检举后 24 小时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 Apple Guideline 1.2 规定。
| 服务名称 | SWAY |
| 运营主体 | 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
| 会员著作权通知 | support@swayfoodapp.com |
| 商家著作权通知 | merchant@swayfoodapp.com |
| 法律事务 | company@swayfoodapp.com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GMT+8,国定假日除外) |
| 书面送达地址 | 请先以 Email 索取本公司现行登记地址 |
| 美国 DMCA 指定代理人登记 | 暂未登记,视业务发展补登 |
9.1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本政策之权利。修订版本将于官网及 APP 内公告,并更新「最后修订日期」。
9.2 重大修订于生效日前 14 日依《服务条款》§8 之通知方式告知注册会员;非重大修订得于公布后立即生效。
9.3 修订后继续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接受修订后之内容。适用版本:就特定通知 / 反通知之处理,适用收件当时之政策版本。
除依本政策之通知与行动机制外,本公司基于下列任一原因得主动下架、隐藏、降权、限流任何用户内容;除法令另有规定或事涉司法/主管机关保密要求外,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该用户并简要说明事由,且不影响该用户依本政策提出申诉及依法寻求救济之权利:
主动下架不视为对侵权之承认,亦不影响本公司之中介者免责地位。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至第 90 条之 8 之意旨,本公司就用户上传之内容不负一般性之事前审查或主动侦测义务。本公司之自动化侦测、人工抽样、品质管理属于本公司之内部品控措施,不构成对所有未被处置之内容之背书、认可或法律意见。本公司之品控措施得视运营需要调整、强化、削减或停止;但本公司于知悉特定内容违法或侵权后,仍应依本政策及法令采取必要之处置。
本公司于收到法院、检察机关、警察机关、调查局、税捐稽徵机关、智慧财产法院之合法请求时,依法配合提供用户资料、IP 纪录、上传时间、设备指纹等信息,得不通知该用户。本公司就该等司法协助所为之揭露享有民事免责。
本公司就权利人与上传者间之著作权实体争议不为任何形式之裁判、调解或仲裁,亦不就侵权成立与否表示意见。双方应自行循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本公司仅依本政策进行通知与行动机制之配合。
因用户上传之内容侵害第三人权利,致本公司受第三方求偿、诉讼、行政罚锾、商誉损害者,该用户应就本公司之全部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和解金、平台清理成本)负完全赔偿责任,并依《服务条款》§17 之补偿条款处理。
本政策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之效力。
本政策依中华民国法律解释。因本政策所生之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外籍当事人就反通知亦同意《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9 之送达同意声明所载管辖。
版本 3.1,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3.0 生效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最后修订 2026 年 5 月 4 日。
本政策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有歧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