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下通知、反通知、重复侵权者政策
1.1 本公司作为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7 规定),对用户于本平台所上传、发布、传输之内容不负事前审查义务,亦不为各该内容之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品质作任何担保。本公司之地位为《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5 至第 90 条之 8 所称之中介服务提供者,依法享有民事免责事由之保护。
1.2 著作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真诚相信本平台上之用户内容侵害其著作权者,得依本政策提出取下通知(Takedown Notice);本公司将依法定要件审酌并处理。
1.3 本政策同时对应下列法源依据:
1.4 本公司就通知/反通知,依本政策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合理之审酌与处置,包含但不限于:(a) 是否认定通知合于要件;(b) 是否对相关内容采取下架、隐藏、警告标示或其他处置;(c) 是否启动人工复审;(d) 是否对通知人或上传者要求补件;(e) 通知处理之优先序。就下架、回复或拒绝之决定,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并简要说明依据;当事人之法定权利(含提出反通知、申诉及依法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不因本政策而受限制或排除。本公司之审酌不视为对任何一方之背书或法律意见。
1.5 本公司依本政策及《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至第 90 条之 12 所定通知与行动机制善意所为之处置(含取下、恢复、依法不予处理或补正后处理),于符合上开法定免责要件之范围内,依法享有民事免责;惟本公司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通知人、上传者或第三方受有损害者,仍应依《民法》相关规定负其责任。
关于美国 DMCA 指定代理人:本公司目前未于美国著作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登记指定代理人。本政策为自愿性遵循国际惯例之政策声明,相关通知请迳寄 support@swayfoodapp.com。本公司保留日后依业务发展补登之权利。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6 至第 90 条之 8 暨《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取下通知须以书面(含 Email)为之,并包含下列全部事项:
https://app.swayfoodapp.com/r/{餐厅 ID},并附上该则评论之完整截图(含评论者名称与日期);https://app.swayfoodapp.com/c/{slug};通知未符合 §2 所列要件者,本公司得不予处理并回复通知人补正事项。本公司不认此种情形构成已收到合格通知,故 §2.2 之处理时程自合格通知收受日起算。
会员如要送出结构化的著作权通知,可直接于 APP 中任一评论卡右上角「⋯」→「⚖️ 检举著作权侵害」开启线上表单,内容会自动寄回上述 Email。
如上传之会员真诚相信其内容并未侵害著作权(例如为合理使用、权利人主张错误、属公共领域、或被误判等),可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复内容。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9 暨《实施办法》第 8 条规定。
4.1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第一项第二款及 DMCA §512(i),本公司对重复侵权者采下列累进处置:
| 累计被认定侵权次数 | 处置 |
|---|---|
| 第 1 次 | 书面警告 + 移除该内容 + 内部纪录留存 |
| 第 2 次 | 暂停账号 14 天 + 移除全部历史侵权内容 + Email 强制再阅读本政策 |
| 第 3 次 | 终止该账号之上传及发文功能(含评论、照片、贴文,不因期间经过而自动恢复)+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注册 Email;账号之其他功能(如随机推荐)得继续使用 |
| 上传及发文功能经终止后,仍以其他账号或方式再有侵权者 | 永久终止账号+ 列入本公司之禁止再注册名单(依 Email、手机、APP 自行产生之随机装置码、IP、支付账号等任一识别资讯判断;期间依 §4.4)+ 依法令或司法、主管机关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过渡规定:上表第 3 次及其后之处置,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并仅适用于该日以后始累计达第 3 次者;于该日以前已累计达第 3 次者,仍依 3.3 版之规定处置(第 3 次:暂停账号 90 天 + 限制发文功能 +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注册 Email;第 4 次以上:永久终止账号,并依上表最后一列所列方式处置)。
4.2 「被认定侵权」之计算范围:
4.3 合并计算:同一自然人之多账号、商家之关联账号(同负责人或同统一编号)之侵权纪录合并计算。商家之员工账号发生侵权者,计入该商家之累积纪录。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装置、同址营业等情形,将无辜第三人之账号合并计算。
4.4 禁止再注册名单:列入名单者,本公司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本平台;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装置等情形连坐限制无辜第三人之注册(与《服务条款》§3.4 一致)。
5.1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11、《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第 11 条及 DMCA §512(f),故意提出不实通知者(含取下通知与反通知),应对因之受损害之他方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5.2 本公司收到显著不实之通知(例如批量机器人攻击、竞争对手抹黑、明显非著作权范围之争议、商标权或合约争议假冒著作权通知、报复性检举)时,将:
5.3 刑事可能性提示:故意提出虚伪不实之通知者,依事证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条诈欺罪、第 310 条诽谤罪、第 313 条妨害信用罪。本公司就上述情形保留主动或协助受害方提起刑事告诉之权利。
本公司处理本政策所收受之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办理,仅用于下列目的:
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最长 5 年,逾期将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删除或停止处理。
依 Appl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第 1.2 条与 Google Play Developer Program Policies 对含 UGC 之 APP 之要求,本公司同时提供:
就前述第 1 款之内容检举,本公司于收到后 24 小时内采取处置(含先行隐藏);需人工判断者,原则上于 7 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详见《社群内容政策与举报准则》第五条)。著作权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依本政策 §2.2、§3.2 之时程处理。以上系为符合 Apple Guideline 1.2 之要求。
| 服务名称 | SWAY |
| 运营主体 | 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
| 会员著作权通知 | support@swayfoodapp.com |
| 商家著作权通知 | merchant@swayfoodapp.com |
| 法律事务 | company@swayfoodapp.com |
| 受理方式 | 以 Email 寄至上列信箱(书面通知得寄至下列书面送达地址),原则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之处理时程,依 §2.2、§3.2 |
| 书面送达地址 | 台北市中正区新生南路1段158号4楼(本公司登记地址) |
| 美国 DMCA 指定代理人登记 | 暂未登记,视业务发展补登 |
9.1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本政策之权利。修订版本将于官网及 APP 内公告,并更新「最后修订日期」。
9.2 重大修订于生效日前 14 日依《服务条款》§8 之通知方式告知注册会员;非重大修订得于公布后立即生效。
9.3 修订后继续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接受修订后之内容。适用版本:就特定通知 / 反通知之处理,适用收件当时之政策版本。
除依本政策之通知与行动机制外,本公司基于下列任一原因得主动下架、隐藏、降权、限流任何用户内容;除法令另有规定或事涉司法/主管机关保密要求外,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该用户并简要说明事由,且不影响该用户依本政策提出申诉及依法寻求救济之权利:
主动下架不视为对侵权之承认,亦不影响本公司之中介者免责地位。
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至第 90 条之 8 之意旨,本公司就用户上传之内容不负一般性之事前审查或主动侦测义务。本公司之自动化侦测、人工抽样、品质管理属于本公司之内部品控措施,不构成对所有未被处置之内容之背书、认可或法律意见。本公司之品控措施得视运营需要调整、强化、削减或停止;但本公司于知悉特定内容违法或侵权后,仍应依本政策及法令采取必要之处置。
本公司于收到法院、检察机关、警察机关、调查局、税捐稽征机关、智慧财产法院之合法请求时,依法配合提供用户资料、IP 纪录、上传时间、APP 自行产生之随机装置码等资讯,得不通知该用户。本公司就该等司法协助所为之揭露享有民事免责。
本公司就权利人与上传者间之著作权实体争议不为任何形式之裁判、调解或仲裁,亦不就侵权成立与否表示意见。双方应自行循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本公司仅依本政策进行通知与行动机制之配合。
因用户上传之内容侵害第三人权利,致本公司受第三方求偿、诉讼、行政罚锾、商誉损害者,该用户应就本公司之全部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和解金、平台清理成本)负完全赔偿责任,并依《服务条款》§17 之补偿条款处理。
本政策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之效力。
本政策依中华民国法律解释。因本政策所生之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外籍当事人就反通知亦同意《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9 之送达同意声明所载管辖。
版本 3.4,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4.1 条第 3 次侵权处置之修订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依第 9.2 条于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3.4 版修订内容:(1) §2.2 改为本公司于收到合格通知后,立即将被指控之内容移除或使他人无法浏览,并通知上传会员,并于 3 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查及登录侵权纪录;通知资讯不齐者,回复补件,自收到合格通知时起依前款办理(原规定为收到通知后 3 个工作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始将内容取下),以符合《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7 所定「立即」移除之要件;本项系配合法令规定之修正,自公布日起生效;(2) §4.1 第 3 次之处置,由「暂停账号 90 天 + 限制发文功能」改为终止该账号之上传及发文功能(含评论、照片、贴文,不因期间经过而自动恢复),账号之其他功能(如随机推荐)得继续使用;原「第 4 次以上」改为「上传及发文功能经终止后,仍以其他账号或方式再有侵权者」,永久终止账号并列入禁止再注册名单,以符合《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4 第一项第二款「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之规定;本项属重大修订,依第 9.2 条于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并仅适用于该日以后始累计达第 3 次者,于该日以前已累计达第 3 次者,仍依 3.3 版之规定处置(见 §4.1 过渡规定)。
前版 3.3 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布,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依第 9.2 条于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前版 3.2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3.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3.0 生效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最后修订 2026 年 5 月 4 日。
3.3 版修订内容:(1) 页首通讯管道、§2.1 备援管道及 §8 书面送达地址,改为直接载明本公司登记地址(台北市中正区新生南路1段158号4楼),无须先以 Email 索取;(2) §3.2 反通知之转送,由「收到后 3 个工作天内」改为依《著作权法》第 90 条之 9 第 3 项「立即」转送原通知权利人;恢复被取下内容之依据,由同条「第三项」更正为「第 5 项」,并改为本公司「应」依该项规定恢复;(3) §7 过滤机制之「人工复审」改为「需人工判断者,由本公司复审」;§7 末段改为就同条第 1 款之内容检举,于收到后 24 小时内采取处置(含先行隐藏),需人工判断者原则上于 7 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详见《社群内容政策与举报准则》第五条),并载明著作权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依本政策 §2.2、§3.2 之时程处理;(4) §4.1 第 4 次以上之处置及 §4.4:禁止再注册由「5 年内不得以任何身分组合重新注册」改为本公司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并删除本公司未搜集之「实名身分」及「关系企业」之记载,与《服务条款》§3.4 一致;(5) §4.3 标题由「连坐责任」改为「合并计算」,商家之关联账号限于同负责人或同统一编号,删除「同登记地」,并载明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装置、同址营业等情形将无辜第三人之账号合并计算;(6) §8「受理时间」改为「受理方式」:以 Email 受理,原则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3.3 版另修订:(7) §4.1 第 4 次以上之处置,删除「通报合作平台及主管机关」,改为「依法令或司法、主管机关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2 版修订内容:(1) §1.4 补正漏字(「下架」);(2) §2 被指控侵权内容之位置改为本服务实际之分享连结格式(app.swayfoodapp.com),餐厅评论并请附该则评论之完整截图;(3) §2.3 所引条次更正为 §2.2 之处理时程;(4) §7 检举入口之说明更正为贴文与评论之检举按钮或「⋯」选单;(5) §4.1、§10.3 所列之装置指纹,更正为 APP 自行产生之随机装置码;(6) 译本用语更正(含 §3.1 管辖同意声明、§4 禁止再注册名单及合并计算、§5.1 商誉损害、§7 封锁名单路径之译文)。3.2 版之修订仅系依本服务之实际运作更正说明、补正漏字及更正译文,本服务实际之处理方式并未因此变更,故自公布日起生效。
2026 年 10 月 26 日同版本补正:第 5.3 条「毁谤罪」更正为《刑法》第 310 条之法定罪名「诽谤罪」,属文字更正,不影响权利义务;版本号与生效日均不变。
本政策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有歧异,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