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3.1(定稿版) 生效日:2026-06-06 最後修訂:2026-06-06

營運主體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以下簡稱「本公司」或「SWAY」)

負責人:楊大為 · 統一編號:62153228 · 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 1 段 158 號 4 樓

通訊管道support@swayfoodapp.com(書面送達地址請先寄此索取)

適用範圍:SWAY APP、swayfoodapp.com 網站、商家後台所收受之會員內容

1. 政策聲明與平台中介者地位

1.1 本公司作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規定),對使用者於本平台所上傳、發布、傳輸之內容不負事前審查義務,亦不為各該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適當性、品質作任何擔保。本公司之地位為《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5 至第 90 條之 8 所稱之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法享有民事免責事由之保護。

1.2 著作權人或其合法授權代理人真誠相信本平台上之使用者內容侵害其著作權者,得依本政策提出取下通知(Takedown Notice);本公司將依法定要件審酌並處理。

1.3 本政策同時對應下列法源依據:

1.4 本公司就通知/反通知,依本政策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合理之審酌與處置,包含但不限於:(a) 是否認定通知合於要件;(b) 是否對相關內容採取下、隱藏、警告標示或其他處置;(c) 是否啟動人工複審;(d) 是否對通知人或上傳者要求補件;(e) 通知處理之優先序。就下架、回復或拒絕之決定,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相關當事人並簡要說明依據;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含提出反通知、申訴及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不因本政策而受限制或排除。本公司之審酌不視為對任何一方之背書或法律意見。

1.5 本公司依本政策及《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2 所定通知與行動機制善意所為之處置(含取下、恢復、依法不予處理或補正後處理),於符合上開法定免責要件之範圍內,依法享有民事免責;惟本公司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通知人、上傳者或第三方受有損害者,仍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其責任。

關於美國 DMCA 指定代理人:本公司目前未於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登記指定代理人。本政策為自願性遵循國際慣例之政策聲明,相關通知請逕寄 support@swayfoodapp.com。本公司保留日後依業務發展補登之權利。

2. 取下通知(Takedown Notice)所需資訊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6 至第 90 條之 8 暨《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取下通知須以書面(含 Email)為之,並包含下列全部事項

  1. 權利人或合法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Email
  2. 被侵害著作之名稱(書名、影片名、照片標題等)。如有著作權登記號碼或公開發表場所請一併提供;
  3. 被指控侵權內容於本平台上之精確位置
    • 餐廳評論:請提供 https://swayfoodapp.com/r/{餐廳 ID}#review-{評論 ID} 或附上完整截圖;
    • 收藏清單:請提供 https://swayfoodapp.com/c/{slug}
    • 照片:請提供完整 URL 或附上截圖;
  4. 權利歸屬聲明(請逐字使用):
  5. 真誠相信聲明(請逐字使用):
  6. 真實性聲明與偽證警告(請逐字使用):
  7. 權利人或代理人之簽名(紙本須親簽,電子郵件須以本人 Email 寄發並附電子簽名圖檔)。

2.1 寄送方式

2.2 處理時程

2.3 不符要件之通知

通知未符合 §2 所列要件者,本公司得不予處理並回覆通知人補正事項。本公司不認此種情形構成已收到合格通知,故 §6 之回應期間自合格通知收受日起算。

會員如要送出結構化的著作權通知,可直接於 APP 中任一評論卡右上角「⋯」→「⚖️ 檢舉著作權侵害」開啟線上表單,內容會自動寄回上述 Email。

3. 反通知(Counter-Notice)

如上傳之會員真誠相信其內容並未侵害著作權(例如為合理使用、權利人主張錯誤、屬公共領域、或被誤判等),可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復內容。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暨《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

3.1 反通知所需資訊

  1. 上傳會員之姓名、地址、電話、Email
  2. 被取下內容之精確識別資訊(URL 或截圖);
  3. 真誠相信聲明(請逐字使用):
  4. 真實性聲明與偽證警告(請逐字使用):
  5. 管轄同意聲明(請逐字使用):
  6. 送達同意聲明(請逐字使用):
  7. 上傳會員之簽名

3.2 處理時程

4. 重複侵權者政策

4.1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及 DMCA §512(i),本公司對重複侵權者採下列累進處置:

累計被認定侵權次數處置
第 1 次書面警告 + 移除該內容 + 內部紀錄留存
第 2 次暫停帳號 14 天 + 移除全部歷史侵權內容 + Email 強制再閱讀本政策
第 3 次暫停帳號 90 天 + 限制發文功能 +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註冊 Email
第 4 次以上永久終止帳號+ 列入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禁止再註冊名單(依 Email、手機、實名身分、裝置指紋、IP、支付帳號等任一識別資訊判斷)+ 通報合作平台及主管機關

4.2 「被認定侵權」之計算範圍:

4.3 連坐責任:同一自然人之多帳號、商家之關聯帳號(含同負責人、同統編、同登記地)之侵權紀錄合併計算。商家之員工帳號發生侵權者,計入該商家之累積紀錄。

4.4 禁止再註冊名單:列入名單者,於 5 年內不得以任何身分組合(含結婚改名、變更負責人)重新註冊本平台。

5. 不實通知之責任

5.1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11 條及 DMCA §512(f),故意提出不實通知者(含取下通知與反通知),應對因之受損害之他方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5.2 本公司收到顯著不實之通知(例如批量機器人攻擊、競爭對手抹黑、明顯非著作權範圍之爭議、商標權或合約爭議假冒著作權通知、報復性檢舉)時,將:

  1. 拒絕該通知並通知通知人;
  2. 記錄通知人資訊(含 IP、Email、姓名、發送時間、頻率),保留 5 年;
  3. 列入濫用通知者觀察名單,後續通知將以更高審酌標準處理;
  4. 達 3 次以上濫用紀錄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該通知人之全部後續通知;
  5. 必要時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1 規定,主動或依受害者請求提供證據以利其追訴;
  6. 因本公司處理不實通知所衍生之全部成本(含律師費、行政費),本公司保留向通知人請求賠償之權利。

5.3 刑事可能性提示:故意提出虛偽不實之通知者,依事證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310 條毀謗罪、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本公司就上述情形保留主動或協助受害方提起刑事告訴之權利。

6. 隱私聲明

本公司處理本政策所收受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僅用於下列目的:

  1. 處理本通知/反通知之審查與聯繫;
  2. 法律強制要求之揭露(例如司法機關依法調取);
  3. 內部濫用通知偵測與分析。

相關資料保管期限最長 5 年,逾期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刪除或停止處理。

7. 對 App Store 與 Play Store 之政策合規

依 Appl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第 1.2 條與 Google Play Developer Program Policies 對含 UGC 之 APP 之要求,本公司同時提供:

  1. 內容檢舉機制:每則會員內容均設有「⋯」操作選單,可選擇「檢舉」並指明分類;
  2. 過濾機制:自動化內容審核(含色情、暴力、垃圾內容過濾)+ 人工複審;
  3. 用戶封鎖機制:見 APP「個人 → 進階設定 → 社群安全 → 我的封鎖名單」;
  4. 服務提供者聯絡資訊:見本政策 §8。

本公司承諾於收到合格檢舉後 24 小時內進行初步審查,符合 Apple Guideline 1.2 規定。

8. 指定聯絡資訊

服務名稱SWAY
營運主體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會員著作權通知support@swayfoodapp.com
商家著作權通知merchant@swayfoodapp.com
法律事務company@swayfoodapp.com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GMT+8,國定假日除外)
書面送達地址請先以 Email 索取本公司現行登記地址
美國 DMCA 指定代理人登記暫未登記,視業務發展補登

9. 修改

9.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政策之權利。修訂版本將於官網及 APP 內公告,並更新「最後修訂日期」。

9.2 重大修訂於生效日前 14 日依《服務條款》§8 之通知方式告知註冊會員;非重大修訂得於公布後立即生效。

9.3 修訂後繼續使用本平台即視為接受修訂後之內容。適用版本:就特定通知 / 反通知之處理,適用收件當時之政策版本

10. 平台保留權利與免責(重要)

10.1 主動下架權

除依本政策之通知與行動機制外,本公司基於下列任一原因得主動下架、隱藏、降權、限流任何使用者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事涉司法/主管機關保密要求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該使用者並簡要說明事由,且不影響該使用者依本政策提出申訴及依法尋求救濟之權利:

主動下架不視為對侵權之承認,亦不影響本公司之中介者免責地位。

10.2 不負審查義務之確認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8 之意旨,本公司就使用者上傳之內容不負一般性之事前審查或主動偵測義務。本公司之自動化偵測、人工抽樣、品質管理屬於本公司之內部品控措施,不構成對所有未被處置之內容之背書、認可或法律意見。本公司之品控措施得視營運需要調整、強化、削減或停止;但本公司於知悉特定內容違法或侵權後,仍應依本政策及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

10.3 司法協助

本公司於收到法院、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局、稅捐稽徵機關、智慧財產法院之合法請求時,依法配合提供使用者資料、IP 紀錄、上傳時間、設備指紋等資訊,得不通知該使用者。本公司就該等司法協助所為之揭露享有民事免責。

10.4 紛爭協處之拒絕

本公司就權利人與上傳者間之著作權實體爭議不為任何形式之裁判、調解或仲裁,亦不就侵權成立與否表示意見。雙方應自行循司法或仲裁途徑解決,本公司僅依本政策進行通知與行動機制之配合。

10.5 賠償補償

因使用者上傳之內容侵害第三人權利,致本公司受第三方求償、訴訟、行政罰鍰、商譽損害者,該使用者應就本公司之全部損失(含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平台清理成本)負完全賠償責任,並依《服務條款》§17 之補償條款處理。

10.6 條款分割性

本政策任一條款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僅該條款失效,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10.7 準據法與管轄

本政策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外籍當事人就反通知亦同意《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之送達同意聲明所載管轄。

版本 3.1,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3.0 生效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最後修訂 2026 年 5 月 4 日。
本政策以繁體中文為正式版本;如有翻譯版本與正式版本歧異者,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