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下通知、反通知、重複侵權者政策
1.1 本公司作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規定),對使用者於本平台所上傳、發布、傳輸之內容不負事前審查義務,亦不為各該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適當性、品質作任何擔保。本公司之地位為《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5 至第 90 條之 8 所稱之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法享有民事免責事由之保護。
1.2 著作權人或其合法授權代理人真誠相信本平台上之使用者內容侵害其著作權者,得依本政策提出取下通知(Takedown Notice);本公司將依法定要件審酌並處理。
1.3 本政策同時對應下列法源依據:
1.4 本公司就通知/反通知,依本政策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合理之審酌與處置,包含但不限於:(a) 是否認定通知合於要件;(b) 是否對相關內容採取下架、隱藏、警告標示或其他處置;(c) 是否啟動人工複審;(d) 是否對通知人或上傳者要求補件;(e) 通知處理之優先序。就下架、回復或拒絕之決定,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相關當事人並簡要說明依據;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含提出反通知、申訴及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不因本政策而受限制或排除。本公司之審酌不視為對任何一方之背書或法律意見。
1.5 本公司依本政策及《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2 所定通知與行動機制善意所為之處置(含取下、恢復、依法不予處理或補正後處理),於符合上開法定免責要件之範圍內,依法享有民事免責;惟本公司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通知人、上傳者或第三方受有損害者,仍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其責任。
關於美國 DMCA 指定代理人:本公司目前未於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登記指定代理人。本政策為自願性遵循國際慣例之政策聲明,相關通知請逕寄 support@swayfoodapp.com。本公司保留日後依業務發展補登之權利。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6 至第 90 條之 8 暨《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取下通知須以書面(含 Email)為之,並包含下列全部事項:
https://app.swayfoodapp.com/r/{餐廳 ID},並附上該則評論之完整截圖(含評論者名稱與日期);https://app.swayfoodapp.com/c/{slug};通知未符合 §2 所列要件者,本公司得不予處理並回覆通知人補正事項。本公司不認此種情形構成已收到合格通知,故 §2.2 之處理時程自合格通知收受日起算。
會員如要送出結構化的著作權通知,可直接於 APP 中任一評論卡右上角「⋯」→「⚖️ 檢舉著作權侵害」開啟線上表單,內容會自動寄回上述 Email。
如上傳之會員真誠相信其內容並未侵害著作權(例如為合理使用、權利人主張錯誤、屬公共領域、或被誤判等),可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復內容。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暨《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
4.1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及 DMCA §512(i),本公司對重複侵權者採下列累進處置:
| 累計被認定侵權次數 | 處置 |
|---|---|
| 第 1 次 | 書面警告 + 移除該內容 + 內部紀錄留存 |
| 第 2 次 | 暫停帳號 14 天 + 移除全部歷史侵權內容 + Email 強制再閱讀本政策 |
| 第 3 次 | 終止該帳號之上傳及發文功能(含評論、照片、貼文,不因期間經過而自動恢復)+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註冊 Email;帳號之其他功能(如隨機推薦)得繼續使用 |
| 上傳及發文功能經終止後,仍以其他帳號或方式再有侵權者 | 永久終止帳號+ 列入本公司之禁止再註冊名單(依 Email、手機、APP 自行產生之隨機裝置碼、IP、支付帳號等任一識別資訊判斷;期間依 §4.4)+ 依法令或司法、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過渡規定:上表第 3 次及其後之處置,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並僅適用於該日以後始累計達第 3 次者;於該日以前已累計達第 3 次者,仍依 3.3 版之規定處置(第 3 次:暫停帳號 90 天 + 限制發文功能 + 移除全部 UGC + 通知註冊 Email;第 4 次以上:永久終止帳號,並依上表最後一列所列方式處置)。
4.2 「被認定侵權」之計算範圍:
4.3 合併計算:同一自然人之多帳號、商家之關聯帳號(同負責人或同統一編號)之侵權紀錄合併計算。商家之員工帳號發生侵權者,計入該商家之累積紀錄。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裝置、同址營業等情形,將無辜第三人之帳號合併計算。
4.4 禁止再註冊名單:列入名單者,本公司得於合理且必要之期間內,限制其以相同識別資訊重新註冊本平台;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裝置等情形連坐限制無辜第三人之註冊(與《服務條款》§3.4 一致)。
5.1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11 條及 DMCA §512(f),故意提出不實通知者(含取下通知與反通知),應對因之受損害之他方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5.2 本公司收到顯著不實之通知(例如批量機器人攻擊、競爭對手抹黑、明顯非著作權範圍之爭議、商標權或合約爭議假冒著作權通知、報復性檢舉)時,將:
5.3 刑事可能性提示:故意提出虛偽不實之通知者,依事證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310 條誹謗罪、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本公司就上述情形保留主動或協助受害方提起刑事告訴之權利。
本公司處理本政策所收受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僅用於下列目的:
相關資料保管期限最長 5 年,逾期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刪除或停止處理。
依 Apple App Store Review Guidelines 第 1.2 條與 Google Play Developer Program Policies 對含 UGC 之 APP 之要求,本公司同時提供:
就前述第 1 款之內容檢舉,本公司於收到後 24 小時內採取處置(含先行隱藏);需人工判斷者,原則上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詳見《社群內容政策與檢舉準則》第五條)。著作權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依本政策 §2.2、§3.2 之時程處理。以上係為符合 Apple Guideline 1.2 之要求。
| 服務名稱 | SWAY |
| 營運主體 | 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
| 會員著作權通知 | support@swayfoodapp.com |
| 商家著作權通知 | merchant@swayfoodapp.com |
| 法律事務 | company@swayfoodapp.com |
| 受理方式 | 以 Email 寄至上列信箱(書面通知得寄至下列書面送達地址),原則上於 5 個工作日內回覆;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之處理時程,依 §2.2、§3.2 |
| 書面送達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158號4樓(本公司登記地址) |
| 美國 DMCA 指定代理人登記 | 暫未登記,視業務發展補登 |
9.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政策之權利。修訂版本將於官網及 APP 內公告,並更新「最後修訂日期」。
9.2 重大修訂於生效日前 14 日依《服務條款》§8 之通知方式告知註冊會員;非重大修訂得於公布後立即生效。
9.3 修訂後繼續使用本平台即視為接受修訂後之內容。適用版本:就特定通知 / 反通知之處理,適用收件當時之政策版本。
除依本政策之通知與行動機制外,本公司基於下列任一原因得主動下架、隱藏、降權、限流任何使用者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事涉司法/主管機關保密要求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該使用者並簡要說明事由,且不影響該使用者依本政策提出申訴及依法尋求救濟之權利:
主動下架不視為對侵權之承認,亦不影響本公司之中介者免責地位。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8 之意旨,本公司就使用者上傳之內容不負一般性之事前審查或主動偵測義務。本公司之自動化偵測、人工抽樣、品質管理屬於本公司之內部品控措施,不構成對所有未被處置之內容之背書、認可或法律意見。本公司之品控措施得視營運需要調整、強化、削減或停止;但本公司於知悉特定內容違法或侵權後,仍應依本政策及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
本公司於收到法院、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局、稅捐稽徵機關、智慧財產法院之合法請求時,依法配合提供使用者資料、IP 紀錄、上傳時間、APP 自行產生之隨機裝置碼等資訊,得不通知該使用者。本公司就該等司法協助所為之揭露享有民事免責。
本公司就權利人與上傳者間之著作權實體爭議不為任何形式之裁判、調解或仲裁,亦不就侵權成立與否表示意見。雙方應自行循司法或仲裁途徑解決,本公司僅依本政策進行通知與行動機制之配合。
因使用者上傳之內容侵害第三人權利,致本公司受第三方求償、訴訟、行政罰鍰、商譽損害者,該使用者應就本公司之全部損失(含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平台清理成本)負完全賠償責任,並依《服務條款》§17 之補償條款處理。
本政策任一條款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者,僅該條款失效,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本政策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外籍當事人就反通知亦同意《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之送達同意聲明所載管轄。
版本 3.4,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4.1 條第 3 次侵權處置之修訂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依第 9.2 條於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3.4 版修訂內容:(1) §2.2 改為本公司於收到合格通知後,立即將被指控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瀏覽,並通知上傳會員,並於 3 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及登錄侵權紀錄;通知資訊不齊者,回覆補件,自收到合格通知時起依前款辦理(原規定為收到通知後 3 個工作天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始將內容取下),以符合《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所定「立即」移除之要件;本項係配合法令規定之修正,自公布日起生效;(2) §4.1 第 3 次之處置,由「暫停帳號 90 天 + 限制發文功能」改為終止該帳號之上傳及發文功能(含評論、照片、貼文,不因期間經過而自動恢復),帳號之其他功能(如隨機推薦)得繼續使用;原「第 4 次以上」改為「上傳及發文功能經終止後,仍以其他帳號或方式再有侵權者」,永久終止帳號並列入禁止再註冊名單,以符合《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第一項第二款「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規定;本項屬重大修訂,依第 9.2 條於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自 2026 年 11 月 11 日起生效,並僅適用於該日以後始累計達第 3 次者,於該日以前已累計達第 3 次者,仍依 3.3 版之規定處置(見 §4.1 過渡規定)。
前版 3.3 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布,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依第 9.2 條於生效日前 14 日通知);前版 3.2 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3.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3.0 生效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最後修訂 2026 年 5 月 4 日。
3.3 版修訂內容:(1) 頁首通訊管道、§2.1 備援管道及 §8 書面送達地址,改為直接載明本公司登記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158號4樓),無須先以 Email 索取;(2) §3.2 反通知之轉送,由「收到後 3 個工作天內」改為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第 3 項「立即」轉送原通知權利人;恢復被取下內容之依據,由同條「第三項」更正為「第 5 項」,並改為本公司「應」依該項規定恢復;(3) §7 過濾機制之「人工複審」改為「需人工判斷者,由本公司複審」;§7 末段改為就同條第 1 款之內容檢舉,於收到後 24 小時內採取處置(含先行隱藏),需人工判斷者原則上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詳見《社群內容政策與檢舉準則》第五條),並載明著作權取下通知及反通知依本政策 §2.2、§3.2 之時程處理;(4) §4.1 第 4 次以上之處置及 §4.4:禁止再註冊由「5 年內不得以任何身分組合重新註冊」改為本公司得於合理且必要之期間內限制以相同識別資訊重新註冊,並刪除本公司未蒐集之「實名身分」及「關係企業」之記載,與《服務條款》§3.4 一致;(5) §4.3 標題由「連坐責任」改為「合併計算」,商家之關聯帳號限於同負責人或同統一編號,刪除「同登記地」,並載明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裝置、同址營業等情形將無辜第三人之帳號合併計算;(6) §8「受理時間」改為「受理方式」:以 Email 受理,原則上於 5 個工作日內回覆。3.3 版另修訂:(7) §4.1 第 4 次以上之處置,刪除「通報合作平台及主管機關」,改為「依法令或司法、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2 版修訂內容:(1) §1.4 補正漏字(「下架」);(2) §2 被指控侵權內容之位置改為本服務實際之分享連結格式(app.swayfoodapp.com),餐廳評論並請附該則評論之完整截圖;(3) §2.3 所引條次更正為 §2.2 之處理時程;(4) §7 檢舉入口之說明更正為貼文與評論之檢舉按鈕或「⋯」選單;(5) §4.1、§10.3 所列之裝置指紋,更正為 APP 自行產生之隨機裝置碼;(6) 譯本用語更正(含 §3.1 管轄同意聲明、§4 禁止再註冊名單及合併計算、§5.1 商譽損害、§7 封鎖名單路徑之譯文)。3.2 版之修訂僅係依本服務之實際運作更正說明、補正漏字及更正譯文,本服務實際之處理方式並未因此變更,故自公布日起生效。
2026 年 10 月 26 日同版本補正:第 5.3 條「毀謗罪」更正為《刑法》第 310 條之法定罪名「誹謗罪」,屬文字更正,不影響權利義務;版本號與生效日均不變。
本政策以繁體中文為正式版本;如有翻譯版本與正式版本歧異者,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