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4.2 · 最后更新:2026 年 9 月 16 日
📌 法人主体:本服务由 随食有限公司(正式登记名称:隨食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WAY CO., LTD.)(旗下品牌「随食 SWAY」,以下简称「本公司」、「我们」、「平台方」)负责营运。本政策为《会员服务条款》、《商家服务协议》及《广告投放合约》之补充文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各文件解释冲突时,除个别合约另有特约者外,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 购买前重要声明(请务必逐字阅读):SWAY 之商家方案、广告版位、进阶加购、单次内购等,属「经事先同意始提供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及「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之双重性质,依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第 2 项授权订定之《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 2 条第 5 款,排除 7 日无条件解约权之适用。至于个人会员(Plus)之订阅,本公司仍依本政策 §2 提供消保法第 19 条所定 7 日鉴赏期之全额退款保障(不另排除)。商家为商业客户、非消费者,其退款一律依 §3 办理。您于完成购买流程之结账页面,业经本公司显著告知与独立勾选确认知悉并同意上开条件,购买行为一经完成即代表您已接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 服务交付之法律事实:本公司之数位服务于支付閘道(含 ECPay、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信用卡收单机构)回传「付款成功」之毫秒级时点起,由本公司系统自动且不可逆地翻转资料库旗标、释放 API 配额、解锁功能权限、配置服务器资源、占用推送额度、配置人工审核工时与客服优先序,于该瞬间服务即视为「全部交付完毕」。后续您是否实际登入、开启功能、操作界面,均不视响「服务已交付」之既成事实。
1.1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所有透过 SWAY APP、商家后台、官方网站或本公司认可之第三方代理通络完成付费购买之自然人或法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产品:
| 产品 / 方案 | 类别 | 计费基准 | 服务交付时点 |
|---|---|---|---|
| Plus 月费(NT$120) | 数位订阅服务 | 30 日整月计费 | 付款成功时点即时开通 |
| Plus 半年方案(NT$648) | 数位订阅服务 | 180 日整期计费 | 付款成功时点即时开通 |
| Plus 年费(NT$1,008 / 早鸟 NT$888) | 数位订阅服务 | 365 日整年计费 | 付款成功时点即时开通 |
| 未来可能开放之其他付费方案 | 数位订阅 / 数位内容 / 实体商品 | 依当期公告 | 依当期公告 |
| 商家 Free / Plus Merchant / 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 方案 | B2B 商业服务 | 整月或整半年计费 | 付款成功 + 后台启用之较早者 |
| 商家进阶广告版位 / 推送 / Email Blast / 客制方案 | B2B 商业服务 | 档次计费(以排程确认时为准) | 排程确认且资源占用时 |
| 单次性数位内购(推送包、活动报名、解锁券等) | 数位增值服务 | 单次计费 | 付款成功即视为全部完成 |
| 第三方厂商 / 广告主插单 | B2B 广告服务 | 依插单书约定 | 确认排程之时点 |
本公司所提供之全部付费服务,于付款閘道回传「成功」之毫秒级时点,即由本公司之自动化系统执行下列一连串不可逆之服务交付动作:
上述交付系由本公司之系统自动且不可逆地完成,不待使用者之任何操作或实际登入即视为交付完毕。完全符合《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 2 条第 5 款所称「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及第 4 款「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之全部要件。
下列任一行为,不论其发生于何时、为何种目的、是否触发付费功能,均构成本政策所称之「实际使用」、「已启用」、「已消费服务内容」:
使用者一经产生上开任一事件之后端纪录,即不得主张「未使用」、「未消费」、「未启用」、「不知服务已启动」等情形以请求退款。惟本条「视为使用」之定义,不影响会员依本政策关于「首次订阅 7 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费」之权利(见 §2.2.1)。
透过上开平台之 App 内建支付(IAP)购买之全部订阅、加购、单次内购项目,退款须依各该平台之退款政策向该平台申请,本公司无法代为退款,但可协助提供交易证明。详见本政策第七条。
本公司基于商业营运需要、第三方服务变更、法令变动、市场条件、技术升级、成本控制或其他正当理由,得于合理必要范围内调整、新增、合并、削减或停止任一服务项目、功能、配额、地区范围或运作模式。为区分性质,前述调整分为下列两类,分别适用不同规则:
定价之调整仅适用于调整通知生效后新成立之订购或下一续订周期,不溯及已付费且尚未到期之当期合同。付费用户如不同意前项第 (二) 款之重大不利变更,得于通知生效日起 14 日内解除当期合同,本公司就尚未提供服务之剩余期间按比例退还已付费用。
本条不影响会员依 §2.2.1(7 日无条件全额退费)、§2.2.2(7 日后不予退费)及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所享有之权利。就商家、广告主(B2B),本条同样适用「重大不利变更给予解约并就未到期部分退费」「定价调整仅向后生效、不溯及已付费当期」之原则。
会员(B2C 自然人消费者)购买 Plus 订阅方案,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享有 7 日无条件解除权。本公司提供下列两层退费窗口,会员无须举证、无须事先勾选排除条款,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首次扣款日起 7 日后(含当日)始提出之退费申请,本公司不予受理;会员得随时于 APP 或官方网站取消下期续订、权益保留至当期届满。
本公司公告调整方案、优惠、功能、地区范围、定价结构后、会员以「方案异动不满意」为由提出之退费申请,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原路退回为原则 — 信用卡刷卡退回原卡、ECPay 代扣退至原扣款账户。如原管道因技术因素无法退回(卡片过期、账户结清),改以等值汇款至会员指定银行账户;单笔未满 NT$100 之余额本公司得改以等值点数或折抵券处理。
本条(§2.6)各款均不影响会员依 §2.2.1 享有之「首次订阅 7 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费」权利(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2.6 之绝对排除仅适用于 7 日鉴赏期届满后之退费申请。
于 7 日鉴赏期届满后,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绝对不予退款;如已退款,本公司有权追回,并得自会员之其他账户余额、点数、优惠券中扣抵:
若购买人为未满 18 岁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退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要件,本公司方得依其单方裁量受理:
不符全部要件者,本公司得拒绝退款,并将以 Email 简要说明所依据之本政策条款及主要理由。会员如有不服,得依 §8.3 提出一次性内部复核;本公司之审核及复核结果均不影响会员依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之权利(含向消保官申诉、申请消费争议调解、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
📌 商家为商业客户,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本条款依《民法》、《公司法》及双方合意之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商家于完成注册及付款时,即视为由其有权代表人代表商家完整理解并接受本政策之全部条款,不得事后主张未阅读、未理解、代表人无权限、章程不允许等抗辩。
本公司目前不提供商家方案之试用期。商家完成付款并启用后,依 §3.2 认定服务已交付,商家不得以「未试用过」、「未实际使用」为由请求退款。
商家身为商业客户,于商业判断后签署本协议;商家之退款请求应依本政策 §3.2 之严格条件及 §3.3 之例外情形办理。
本公司就试用期之开放、关闭、条件、适用方案具有绝对单方裁量权。如本公司未来开放任何试用期方案,将以本政策修订公告之,于该等试用期实施期间之具体规范以当期公告为准。本条不构成本公司于现阶段提供任何试用期之义务。
商家方案一经付款并启用后,本公司即依约配置服务器资源、版位、推送配额、客服优先序、人工审核工时、CRM 储存空间、行销工具额度等实质服务。付费方案付款后一律不退费(不论商家实际使用程度、上架状态、员工配置),仅得停止下期续扣。
连锁品牌方案(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之退款规则与 §3.2 相同:付款并启用后一律不退费,仅得停止下期续订,合约期内已付款项不接受按比例退款。Enterprise 议价方案另依双方个别签署之 IO(插单书)或专案合约办理;如未个别约定,适用一律不退之原则。因商标证明不实、未提交或被撤销而遭拒绝或停权者,依《商家服务协议》§W.4 第 7 项处理,此系可归责于商家之事由,已付款项不予退款;因未缴费被停权者依 §W.6 处理,已付款项不退。
下列情形商家得申请有限度退款,但须提供完整证明文件,本公司依其单方裁量决定是否退款及退款金额,无同意之义务:
本公司同意例外退款者,仍得依 §3.2 比例扣除实质服务成本及金流手续费。
商家若违反《商家服务协议》、《社群守则》或本政策(含但不限于:散布或购买假评论、恶意刷评、操控评分、利用会员个人资料于本平台外之商业用途、发布违法或不实内容、出售或转让账号、规避平台抽成、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等),本公司得:
违约事实之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定之。
4.1 透过商家后台或业务窗口投放广告之第三方厂商(含但不限于品牌商、行销代理商、广告交易平台、媒体采购代理、联盟行销伙伴),其退款规则优先依双方个别签署之插单书(IO)/ 广告投放合约 / 媒体计画书办理。如未个别约定,适用本条及第三条较严格者之规定。
4.2 广告投放方案一经本公司确认排程,即视为「版位已占用」之资源,无论是否实际上架、实际曝光或广告主是否实际提交素材,所付款项绝对不退。因广告主自身原因(如素材延迟、预算错填、活动取消、决策变更、联系窗口异动、发票格式争议)而无法投放者,已付款项不退;本公司并有权于该档次结束后依其单方裁量决定是否补偿(多以等值点数或下次投放折抵券处理,不退现金)。
4.3 广告效果数据(含曝光、点击、转化、停留时间、跳出率、互动率),以本公司后台统计为计费基准。因第三方追踪工具(Google Analytics、Meta Pixel、第三方归因平台)受 cookie 限制、归因窗口、去重逻辑、时区差异等技术因素,其数据与本公司后台不一致者,计费以本公司后台为准;本公司不就第三方工具之差异负责。广告主对本公司数据有疑义者,得于投放结束后 30 日内以书面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供其依据,本公司应提供该档次相关之投放统计明细供核对。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对该档次之计费结果无异议,本公司不再受理依本约所为之事后复核或费用调整请求。前项期间之约定,不影响广告主就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依法律规定所得主张之权利。
4.4 因广告主上架之素材违反本公司审核规范、相关法令(含但不限于《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烟害防制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广告法》、《个人信息法》)、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之政策、社群媒体平台之社群规范致被撤下架、警告、罚款、刑事追诉者,已付款项不退;广告主并应就所致本公司之全部损害(含其他广告主索赔、平台被罚款、声誉损害、应用商商审核降级、客服处理成本)负完全赔偿责任。
4.5 广告主之退款申请,不论金额多寡,均依本条从严审酌。
本公司尊重并鼓励会员 / 商家 / 广告主就其亲身使用经验,于任何平台发表真实、基于事实之评论(包含正面与负面意见);此等评论受言论自由保障,本公司不以本政策加以限制,亦不会因此影响退款申请之受理或结果。
惟为保护本公司同仁、其他用户及合作伙伴之人身安全与个人资料,于退款争议处理期间,会员 / 商家 / 广告主不得对本公司之员工、客服、合作伙伴或其他用户为下列行为:
就退款争议所交换之双方往来文件、个人资料、交易明细等信息,双方应保密处理,非经他方同意或依法令要求,不得提供予无关第三人作与争议解决无关之用途。
如有人明知不实仍捏造、散布与事实不符之内容,致本公司名誉或信用受损者,本公司得依《民法》第 184 条、第 195 条侵权行为及《刑法》第 310 条、第 313 条等规定,就实际发生之损害,循司法途径个案请求救济。本款不适用于真实、善意之评论。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政策所称之「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于该等事件期间之服务中断、效能下降、功能变更,绝对不构成退款、赔偿或减免费用之事由:
本公司基于商业判断、技术升级、成本控制、第三方依赖变更或其他正当理由,得于合理必要范围内调整服务。为区分性质,调整分为下列两类:
前项第 (二) 款之涨价或其他不利变更,仅自下一计费周期起生效,当期已付费用不受影响;用户于下一周期续扣前未表示反对且未解约者,视为接受新内容。用户如不同意者,得于当期届满前解约,本公司就尚未提供服务之剩余期间按比例退还已付费用。本条规则与《会员服务条款》关于重大变更之规定一致;本条不影响会员依 §2.2 及消费者保护法所享有之权利。
透过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 App 内建支付(IAP)购买之订阅、加购、单次内购项目,退款绝对且仅得依各该平台之退款政策办理。本公司基于与 Apple / Google 之开发者协议,无权限介入、处理、加速、推翻或代为退款:
若您已透过 Apple / Google 取得退款,本公司将:
[退款申请] 会员/商家 ID - 订单编号。透过电话、APP 客服机器人、社群媒体私讯、第三方平台、现场口头等管道之退款请求不视为已合法提出。| 阶段 | 时限 |
|---|---|
| 确认收件并指派承办人 | 5 个工作日 |
| 初步审核并回复审核结果 | 20 个工作日 |
| 核准后拨款启动 | 20 个工作日内 |
| 款项实际入账 | 信用卡:7-45 个工作日(依各银行、各支付平台作业时程,本公司不担保准时) |
因申请人提供文件不齐、需补件、第三方支付平台延迟、银行作业所致之延宕,不计入上开时程,本公司不负延滯责任。
本公司拒绝退款时,将以 Email 书面回复,并简要说明所依据之本政策条款及主要理由。会员 / 商家如有不服,得于收到回复后 14 日内以书面(限 Email,并符合 §8.1 之文件要求)提出一次性复核请求,由本公司之客服主管于收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回复结果。
本内部复核系本公司提供之便利性程序,属内部行政处理,不取代亦不限制会员 / 商家依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权利。会员 / 商家无论是否申请或已完成内部复核,均得随时径向消保官(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 1950)或各地方政府消费者保护中心申诉、申请消费争议调解,或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
申请人主张之退款金额未达 §2.4 所定未满 NT$100 之最低余额(该等小额余额本公司得改以等值点数或折抵券处理),或经本公司审核需扣除之手续费、行政费、实质服务成本后不足以退款者,本公司有权直接以「应退款 = NT$0」结案,并毋庸再行通知。
9.1 退款形式:本公司同意退款者,得依其单方裁量决定退款形式(原络退回、平台等值点数、优惠券、折抵券)。本公司不接受指定退款至他人账户、不接受现金退款、不接受径行抵扣未来消费。
9.2 电子发票:已开立统一发票(含 B2B 三联式发票)之退款,申请人应于本公司同意退款后 7 日内配合办理发票折让单或作废手续,逾期视为已抵税、已申报、已兑奖,本公司有权拒绝退款或自退款金额中扣除等值之税金、罚锾、行政成本。
9.3 载具兑奖:已申请载具兑奖、消费抵税之发票,会员 / 商家应自行承担向税捐机关说明、追缴奖金之全部责任,本公司不负代为处理义务。
9.4 币别与汇率:本公司之账务与结算一律以新台币(NTD)为计算基础。付款人以外币(含美元 USD、日圆 JPY、欧元 EUR、人民币 CNY 或其他币别)支付者,本公司依付款 / 结算当日,本公司收单机构(或主要往来银行)所公告之外币兑新台币参考汇率折算为新台币;该参考汇率之来源,本公司得应付款人之请求提供查询方式。
9.4.1 退款涉及外币折算者,本公司采用与该笔付款折算时相同之汇率基准办理,使退款与付款立于对等基础;因汇率于付款日至退款日间之自然波动所生之差额,双方互不另行补贴或请求。
9.4.2 跨境支付手续费、发卡银行汇兑费、信用卡组织转换费,以及经 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之外币付款于本公司端结算时,因平台界面显示金额与本公司实收结算金额不一致所生之差额,系第三方支付渠道固有之成本,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由付款人负担且不构成退款或调整事由;本公司就此将于收费页面或结账流程予以提示。
9.4.3 本条任一约定如经有管辖权之机关认定显失公平者,仅该部分无效,其余仍有效,并以客观公开之市场参考汇率补充之。
9.5 税务代位:退款金额涉及之扣缴、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由申请人自负。本公司于依法应代扣缴者,得自退款金额中先行扣抵。
为使争议能更快获得妥适处理,如您对退款处理结果有疑义,本公司诚挚建议(但非强制)您先以书面(会员:support@swayfoodapp.com;商家 / 广告主:merchant@swayfoodapp.com)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于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妥适处理并回复。双方并得本于诚信进行协商。
前项善意沟通并非提起任何救济之前提要件,亦不使任何一方丧失或受限其法定权利。为避免疑义,兹明确声明:
各方于沟通及争议处理过程中,应相互尊重,不得对他方之员工、合作伙伴或其他用户为骚扰、恐吓、人肉搜索或其他不法行为。
本政策之解释、效力、履行、争议,全部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外国法律之适用一概排除。因本政策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商业客户(商家、广告主)得另以书面合意以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取代诉讼(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语言:繁体中文;仲裁费用:依协会章程,由败诉方负担)。
因本政策所生之诉讼、仲裁,其裁判费及《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 23 所定之诉讼费用(如翻译费、证人 / 鉴定人之日费、旅费等),依同法第 78 条之规定,由败诉之一方负担。
当事人各自委任律师之酬金,原则上由各自负担(法院依法令选任诉讼代理人或第三审强制律师代理之情形,依法律规定办理)。但商家 / 广告主与本公司间,如一方提起恶意或显无理由之诉讼或仲裁,致他方为防御或求偿而实际支出且属合理之外部律师费者,败诉之一方应就该实际且合理之金额予以赔偿;其数额由法院 / 仲裁庭依《民法》第 252 条及实际支出情形审酌认定。本项约定不适用于消费者(会员);会员与本公司间之律师酬金,各自负担。
本政策任一条款被有管辖权之机关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违法、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于该特定情形下失效,不视响其余条款及该条款于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条款应依其原本之商业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条款替代。
本政策与《会员服务条款》、《商家服务协议》、《广告投放合约》、《社群守则》、《隐私政策》之冲突,依下列优先序处理:(a) 个别书面合约之特约条款 → (b) 本政策 → (c) 商家服务协议 → (d) 会员服务条款 → (e) 其他补充文件。
本公司得因法令变动、第三方服务调整、技术升级或商业营运需要,修订本政策;修订版本将于本页公布并更新「最后更新日期」。修订内容仅自公布日起向后生效,不溯及既往。
就会员 / 商家在修订生效前已完成付款之既有订阅或交易,其退款与取消之权利,一律适用「付款当时有效之版本」;修订后之版本,仅适用于修订生效后新成立之订阅、续订周期或交易。本公司就重大不利于既有付费用户之修订,将于生效前以注册 Email 或 APP 内通知逐一告知。会员 / 商家于该修订生效后,就新一期订阅或新交易继续使用付费服务,视为同意修订后之内容;如不同意者,得于下一期续订前取消自动续订,不因此影响当期已付款之既有权益。
如您对本公司之处理结果不满,得随时向消费者保护官(拨打 1950 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各地方政府消费者保护中心申诉。
本政策版本 4.2,自 2026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前版 4.1 自 2026 年 5 月 4 日起生效)。
2026 年 9 月 13 日修订:移除本公司未提供之付款管道记载(ATM 转账、Apple Pay、Google Pay、街口、LINE Pay)。
2026 年 9 月 15 日同版本补正:删除 §2.7 残留之「半年 / 年费方案 7-30 日内按未使用月数比例退」文字,使其与 §2.2.2 一致;版本号与生效日不变。
2026 年 9 月 16 日补记:4.2 版另将 §2.2.2 半年/年费方案之「7 日后按未使用月数比例退费」修正为「7 日后不予退费」(该项文字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变更,2026 年 9 月 13 日之修订说明漏未记载,特此补记);依 §10.7,修订前已完成付款之订阅仍适用付款当时之版本。
2026 年 6 月 2 日修订:商家退款条款 5 国对齐、补 7 日退费但书。
2026 年 6 月 6 日修订(v4.1):依消费者保护法、民法第 247-1 条等规定全面调整争议解决、评论、服务变更、违约金、汇率与条款修订等条款,移除显失公平之约定、明文保障消费者法定申诉与诉讼权利。
适用主体: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本政策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有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歧异者,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