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服务主要服务台湾使用者 海外使用准用台湾法律。如贵地区法律强制要求其他条款,请联系 support@swayfoodapp.com。 本页为机器翻译,以繁体中文版为准。

📌 法人主体:本协议之平台方为随食有限公司(正式登记名称:隨食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WAY CO., LTD.)(旗下品牌「随食 SWAY」,以下称「平台方」、「我们」或「本公司」)。商家为依本协议注册之餐饮、零售、服务业者或其指定之代表人(以下称「商家」、「您」)。

⚠️ 重要:商业客户宣告(B2B) 本协议为 B2B 商业契约,商家为商业客户(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商家于完成注册及付款时,即视为由其有权代表人代表商家完整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不得事后主张未阅读、未理解、代表人无权限、章程不允许、语言障碍等抗辩。本协议应与下列文件合并阅读并具有同等效力:《退款与取消政策》、《隐私政策》、《服务条款》、《社群守则》。

第一条 总则与双方关系

1.1 协议目的:本协议规范平台方与商家因商家使用 SWAY 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广告版位、会员 CRM、推送服务、API、商家曝光、评论回复、集点 / 兑换工具、员工账号、客服管道及其他周边技术设施(合称「本平台」)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

1.2 独立契约相对人:平台方与商家为各自独立之契约相对人。本协议不创设合伙、代理、雇佣、合资、加盟、信托、总代理或其他类似关系。任一方均无权代表他方为意思表示、签署文件或承担债务;任一方员工不视为他方员工,无权主张他方对其雇佣责任、劳工权益、劳健保等。

1.3 协议修订:平台方得因法令变更、业务需要、技术升级、第三方依赖变更或其他正当理由,于合理范围内修订本协议。修订如未对商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纯文字厘清、新增不影响既有权益之功能说明),得于本平台公告或后台讯息通知后生效。修订如对商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调高费用、实质缩减商家既有权益、加重商家义务),平台方应于生效前 30 日,以商家注册 Email 个别通知;商家如不接受该重大变更,得于变更生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就已预付而尚未届期之费用按比例请求退还。修订后条款仅自其生效日起向后适用,不溯及商家已付费之当期或已发生之权利义务。商家于收受重大变更通知后,未于前述期间内表示异议并继续使用本平台者,始视为接受该变更。

1.4 完整协议与优先序:本协议连同上述合并阅读文件构成双方就本平台使用之完整协议,取代先前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各文件冲突时,依下列优先序处理:(a) 双方个别签署之书面合约之特约条款;(b) 《退款与取消政策》;(c) 本协议;(d) 《服务条款》;(e) 其他补充文件。但本协议第 7.2 条及第 8.4 条对商家较有利者,优先于《退款与取消政策》适用。

1.5 解释之利益:本协议由平台方预先拟订并供商家加入,具附合契约之性质。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模糊或可作多重解释之条款,应依双方缔约当时之合理商业意旨并参酌诚信原则解释;其属附合契约而依《民法》第 247-1 条应为之衡平解释,双方均不排除其适用。

第二条 商家资格、注册义务与声明保证

2.1 注册资讯真实性

商家保证其于本平台提供之全部资讯(含商家名称、登记地址、营业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络电话、Email、统一编号、银行账号、菜单、价格、照片)均为真实、正确、完整、最新,并于任何资讯变动时于 5 个工作日内主动更新。商家就资讯不实所致之全部损害负完全责任。

2.2 KYC(顾客尽职调查)文件

商家应于注册时或平台方要求时,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文件之清晰副本(平台方得要求正本验对):

商家拒绝提供、提供文件不齐,或提供伪造、变造之文件者,平台方得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程序暂停或终止商家账户;就已付款项依本协议第 7.2 条办理,就因可归责于商家之事由(如文件伪造、变造)而终止者,已提供服务之对价不予退还。涉及伪造、变造文书者,平台方并得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2.3 商家之保证(warranties)

商家于缔约时及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下列事项属实。任一保证有重大不实者,平台方得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程序终止本协议,并依第十一条(其违约金以第 11.1 条之上限及《民法》第 252 条酌减原则为限)请求违约金;就已付款项,依本协议第 7.2 条办理:

2.4 账号使用与授权

2.5 平台方之审核与处置权

平台方就商家之资格审核、文件查验、账号维持具有合理之审核权。平台方如发现商家注册资讯有虚假、不实、误导或不符 §2.3 保证者,得暂停或终止商家账户;除有立即危害平台或第三人权益之紧急情形外,平台方应于处置时或处置后合理期间内以可资查证之方式通知商家并叙明事由,并于合理范围内给予商家陈述意见或补正之机会。已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就非可归责于商家之事由而终止者,商家就尚未届期之已付服务费用得按比例请求退还。

2.6 店家认领与所有权申诉

第三条 平台服务内容与商家方案

3.1 服务内容(功能描述非承诺)

平台方提供商家后台管理系统,目前主要功能得包括下列项目(具体功能、配额、限制、地区可用性以本平台之即时公告及实际提供为准,下列描述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承诺、保证或要约):

平台方得因法令、技术、安全或营运之合理需要,新增、修改、限制、调整或终止本平台之功能、配额、地区、语言、版本或定价结构。惟就商家依其付费方案所应享有之核心功能(如各方案明定之功能项目),平台方如为实质削减或终止,致商家无法获得其已付对价所对应之主要服务者,应于生效前 30 日个别通知商家;商家如因此受重大不利影响而不愿接受者,得终止本协议并就尚未届期之已付费用按比例请求退还。非属前述核心功能之一般性调整,不构成违约。功能之具体配额、地区可用性以本平台之即时公告及实际提供为准。

3.2 商家方案结构

平台方提供下列商家方案(权益、配额以本平台之即时公告为准,本平台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价格分为优惠价与一般价,其适用依第 3.2-1 条,价格之调整依第 1.3 条及第 6.1 条办理):

付费方案(Plus Merchant、Chain Lite、Chain Pro、Enterprise)不另提供试用期或免付费月份(第 3.4 条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之先行开放除外);第 3.2-1 条之优惠价系价格之优惠,非属试用期。商家如需试用、可免费使用 Free 认领版(含店家认领、营业状态切换、完整菜单与店家照片、评论回复与基础曝光数据;本公司保留依本条款调整服务内容之权利)作为评估期、确认后再升级至付费方案。具体适用范围以《退款与取消政策》§3.1 为准。

3.2-1 优惠价、一般价与价格保留

(a) 适用范围:第 3.2 条所列 Plus Merchant、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之价格,分为「优惠价」与「一般价」,依本条规定适用。Enterprise 方案及客制方案不适用本条。

(b) 优惠期间:以下列时点之较晚者为起算时点:(1) 付费方案开放订阅之时点,即本平台系统所记录之付费方案开放订阅时点(本公司完成电子发票开立设定、开始经商家后台正式受理付费方案订阅之时点),不早于本协议 2.6 版公布之时,本公司并将依第 3.4 条(b) 通知;(2) 商家首次经本平台审核通过之时点。优惠期间自起算时点开始,起算时点所在之当日(台湾时间)不算入,自翌日起算 30 日,至第 30 日之 23 时 59 分 59 秒(台湾时间)届满;例如起算时点为 2026 年 11 月 1 日 15 时者,优惠期间至 2026 年 12 月 1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届满。

(c) 连锁方案: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以品牌总部商家之优惠期间为准。品牌总部于其优惠期间届满前(含优惠期间开始前)依第 W.4 条第 7 款提出连锁方案申请者,其连锁方案之优惠期间延长至自本平台就该申请作成审核决定之时起,依前款方式计算之 30 日届满时。

(d) 优惠价订阅:付费方案订阅之判断时点在优惠期间届满前,或在一般价依第 (h) 款生效前者,以优惠价计收(下称「优惠价订阅」);判断时点指商家于商家后台确认订阅(建立订单)时或首期付款完成时,以较早者为准。优惠价订阅其后各期之续订,均以优惠价计收。

(e) 持续订阅:于新订阅之判断时点(第 (d) 款),同一商家之前一笔优惠价订阅尚未届期,或其付费期间届满后未逾 7 日者,为持续订阅,该新订阅亦为优惠价订阅;持续订阅期间变更计费周期或变更方案(含升级为连锁方案)者,以第 3.2 条所列变更后方案及周期之优惠价计收。前一笔优惠价订阅不论系因取消续订、扣款失败、信用卡到期、定期定额授权期数届满、依第 6.3 条处理或降为 Free 认领版而结束,均同;但已退费之订阅,不视为前一笔优惠价订阅。

(f) 一般价:不符合第 (d) 款及第 (e) 款者,以一般价计收;前一笔优惠价订阅之付费期间届满逾 7 日后始重新订阅者,亦同。

(g) 扣款金额之显示:付费方案之扣款金额以商家后台订阅确认画面所示者为准,本平台不收取高于该显示金额之费用;适用之价格于商家确认前变动者,本平台将请商家重新确认。

(h) 生效:本条及第 3.2 条关于一般价之规定,依第 1.3 条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于该日前,本平台不以一般价收取任何付费方案之费用。本条其余规定,自本协议 2.6 版公布之日起生效。

3.3 服务调整与不担保

3.4 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之功能开放

(a) 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本公司将第 3.2 条 Plus Merchant 方案所列之功能(含点数、优惠券、会员管理、推送、线上订位与排队、A/B 测试、进阶数据、员工权限)先行开放予经审核通过之商家使用,不另收费。连锁品牌功能(多分店管理、品牌共用会员/点数/优惠券池)、API 串接、第 W.2 条之付费方案排序优先及优先客服,仍以订阅相应方案为限。

(b) 付费方案开放订阅时,本公司将以商家注册 Email 及商家后台讯息通知;于第 3.2-1 条所定优惠期间内订阅者,适用优惠价。自开放订阅之日起,未订阅付费方案之商家依第 3.2 条 Free 认领版之内容使用本平台,不得再发放新点数、建立新优惠券或新奖品;惟会员于此之前已取得之点数及已领取之优惠券,本平台仍提供兑换与核销功能,至该等点数或优惠券依商家原定规则失效或兑换完毕时为止。未订阅付费方案之商家于开放订阅前已开启之线上订位与排队,自开放订阅时起暂停受理新的订位与候位(已成立之订位与候位不受影响,商家仍得照常处理;原设定予以保存),并于该商家订阅付费方案且扣款成功(或经本公司开通付费方案)后,恢复为原设定。

(c) 商家已发放予会员之点数及已发出之优惠券,其兑换义务依商家发放时所定之条件及相关法令定之,不因商家方案之变更而消灭;付费方案商家降级为 Free 认领版时,亦同。本协议终止时,依第 12.3 条办理。

3.5 付费期间内变更方案

(a) 商家于付费方案之付费期间内,得于商家后台变更方案或计费周期(含升级、降级及变更计费周期);已取消续扣而付费期间尚未届满者,得以同一或其他方案重新订阅;扣款失败者,得以其他信用卡重新订阅,均依本条办理。

(b) 因 ECPay 绿界定期定额之每期扣款金额于授权后即不得变更,前款之变更以建立新的定期定额授权为之:商家于确认变更时,即支付新方案、新计费周期之第一期费用,并于该期扣款成功时生效,其后每期依新授权自动扣款;原定期定额授权于新授权首期扣款成功后,由本平台向绿界终止。新方案之价格依第 3.2-1 条认定,并以商家后台确认画面所示者为准。

(c) 原方案之权益于变更生效时结束,其当期尚未使用之价值,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3.4 条折换为新方案之天数,不退还现金。

(d) 变更为连锁方案者,应依第 W.4 条第 7 款经审核通过,并仅得由品牌总部为之;品牌之分店数不得超过变更后方案之分店上限。品牌总部由连锁方案变更为单店方案者,依第 W.6 条第 1 款办理。

(e) Enterprise 方案之变更,依个别专案合约办理;商家以本平台提供之 Enterprise 方案付款连结(ECPay 绿界定期定额,信用卡)付款,而另有付费期间尚未届满之方案者,准用第 (b) 款及第 (c) 款。

第四条 商家义务与绝对禁止行为

4.1 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

商家应确保其发布于本平台之全部内容(含商家资讯、菜单、价格、优惠内容、活动规则、照片、影片、评论回复、员工身分)真实、正确、最新、合法、不侵害第三人权利。商家就其发布之内容负完全且绝对之法律责任(含民事、刑事、行政),平台方不负连带责任。

4.2 绝对禁止行为(一经发现即终止 + 违约金)

商家于本平台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违反者,平台方除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程序终止本协议外,并得依第十一条请求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其范围依第 11.1、11.2 条,以相当因果关系内之实际损害为准);涉及犯罪者,并得依法提起告诉:

4.3 推送 / 行销规范

4.4 卫生与消费争议

4.5 配合义务

商家应于平台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下列事项:(a) 提供补件文件;(b) 补正违规内容;(c) 出席商家沟通会议;(d) 配合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e) 配合平台方之内部审计或内容查核。商家拒绝配合者视为违反本协议。

第五条 数据处理与个人资料使用之限制

5.1 平台方对商家营运数据之处理

商家同意平台方于提供与优化本平台服务之合理必要范围内,收集、储存、处理、分析、汇整商家于本平台所产生之营运数据(含但不限于曝光次数、点击率、收藏数、会员绑定数、集点统计、兑换纪录、推送开信率、进店率、评论数、消费客单价、地理热力资料)。平台方得将该等数据用于:

平台方对外(含商业简报、招商、媒体宣传、产业研究、授权商业伙伴)使用上开数据时,应以汇整、统计或去识别化、无法识别个别商家身分之形式为之。如需以可识别个别商家身分之形式对外揭露或授权,应另经该商家事前个别同意,商家并得随时撤回该同意;惟揭示「该商家为本平台入驻商家」之事实,依第 9.3-1 条办理。

5.2 会员资料使用之绝对限制(核心条款)

商家透过本平台取得之消费者 / 会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编号、QR Code、绑定时间、集点纪录、优惠券兑换纪录、推送阅读纪录、消费纪录、联络资讯、地理资讯、行为偏好),其性质为平台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取得会员同意后委托商家于本平台范围内处理之资料,商家就该等资料居于受托处理人(受任人)地位,非属商家自有资料。

商家就会员资料之使用绝对限缩于下列范围:

商家绝对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违反者依第十一条请求违约金,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提起刑事告诉):

⚠️ 特别警告:商家若将平台取得之会员个人资料用于本平台以外之用途,除平台方得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程序终止本协议、并依第十一条请求违约金、就已付款项依第 7.2 条办理外,商家另可能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面临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 100 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责任。本公司并得依法配合主管机关(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地检署)之调查与追诉。

5.3 商家对会员资料之保护义务

5.4 平台方对个资之处理

平台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隐私政策》处理商家、商家代表人、员工、会员之个人资料。商家就其代表人、员工之个资已取得其同意提供予本公司处理。

5.5 资料保留

本协议终止后,平台方依法定义务保留必要之交易记录、会员纪录、商家数据(最长 7 年),逾期后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删除或去识别化。商家不得请求平台方提早销毁本协议下之全部纪录。

5.6 商家自行汇入之顾客名单(委托处理)

5.6.1 适用范围与资料栏位

本条适用于商家透过本平台之「顾客名册」功能所建立之顾客个人资料,不论系以档案批次汇入、于商家后台逐笔新增或以其他方式建立(下称「汇入名单」)。汇入名单系商家于本平台以外自行搜集之资料,与商家透过本平台取得之会员资料(第 5.2 条)性质不同,应分别适用。

汇入名单之栏位,以本平台介面所提供之栏位为限,即:顾客姓名或称谓、联络电话、商家自行填写之备注与标签。商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于前述栏位内夹带前述范围以外之个人资料(如身分证统一编号、生日、住址、金融账户资讯);违反者,平台方得迳行删除该等内容。

同一位自然人之资料,可能同时存在于第 5.2 条之会员资料(平台方为搜集者、商家为受托处理人)与本条之汇入名单(商家为搜集者、平台方为受托处理人)。二者之委托方向相反,应分别适用、分别保存;任一方均不得互相援引、合并处理,或以其一之同意涵盖其二。第 5.2 条与本条之间不生准用关系。

5.6.2 双方地位

就汇入名单,商家为《个人资料保护法》所称之搜集者与委托机关,平台方居于受托处理人(受任人)地位,除第 5.6.4 条(e) 但书及第 5.6.6 条(d)、(e) 款所定情形外,仅依商家之指示于本平台功能范围内处理。平台方不因受托处理而取得汇入名单之任何权利。

5.6.3 商家之声明与保证

商家(含其经授权之员工账号)每次执行汇入或新增并勾选同意声明时,即就该次操作为下列声明与保证。该等电子纪录为双方合意之书面方式,商家依本协议前言之商业客户宣告,不得事后主张操作者无权限、未阅读或未理解:

本条之声明保证,为第 2.3 条就汇入名单之特别约定。

5.6.4 平台方之处理限制

本条就汇入名单之限制,为第 5.1 条之特别规定,于汇入名单优先于第 5.1 条适用;汇入名单不属于第 5.1 条所称之「商家于本平台所产生之营运数据」,平台方不得依第 5.1 条主张任何处理权限。

平台方就汇入名单:

5.6.5 商家之使用限制

商家就汇入名单,仅得为其自身顾客服务之目的于本平台内使用;不得透过本平台对汇入名单之当事人发送推送、简讯、优惠券或任何行销讯息,亦不得将其与本平台之会员资料交叉比对、合并或反向识别。

本协议第 5.3 条关于商家资料保护义务、资料事故之通报(知悉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平台方)及配合义务之规定,于汇入名单准用之。

5.6.6 当事人权利之行使

5.6.7 删除、汇出与保留

5.6.8 商家之赔偿责任

商家违反第 5.6.3 条之声明保证或第 5.6.5 条之使用限制,致平台方遭主管机关裁罚、当事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或因此支出必要之调查、鉴识、当事人通知及法律费用者,商家应就其中可归责于商家行为之部分,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就平台方实际且必要支出或负担之金额负赔偿责任。

本款之请求,其性质为损害赔偿,非第 11.1 条所称作为损害赔偿额预定之违约金;其范围依第 11.2 条认定,以平台方之实际损害为限。

前述赔偿不包括因平台方自身之作为或不作为(含安全维护措施不足、系统缺陷、人员操作疏失)所致之裁罚、求偿或费用;该等责任由平台方自负。行政罚具一身专属性,平台方就其自身合规义务违反所受之裁罚,不转嫁由商家承担。双方就同一损害均有可归责事由者,依《民法》关于与有过失之规定分担。

因第三人请求而支出之合理律师费,属前述损害之范围;至双方间就本条所生争议之律师费,依第 13.5 条办理。

本条之责任分配仅于平台方与商家之间有效,不影响当事人或主管机关依法对任一方之请求或处分。

5.6.9 平台方之责任

平台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汇入名单外泄、遭不当存取,或违反第 5.6.4 条之处理限制者,就所致商家之损害依法负赔偿责任,不适用第 10.4 条之责任上限。

5.6.10 赔偿之通知与程序

平台方受主管机关调查或第三人请求,而拟依第 5.6.8 条向商家请求赔偿者,应于知悉后 10 日内以书面通知商家;商家得自费参与抗辩并提供必要协助。平台方就该等请求为和解前,应征询商家意见;商家于平台方通知后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出替代方案者,视为同意。商家未依本条协力者,不得事后争执平台方处理之合理性。

5.6.11 资料事故之通知与协力

5.6.12 复委托与资料所在地区

5.6.13 保存期间与业务终止之处理

5.6.14 稽核纪录

平台方就每次汇入、新增与删除汇入名单之操作,保存稽核纪录(操作之商家员工账号、时间、送出与成功笔数、所同意之声明版本、来源 IP),保存期间 5 年,作为双方举证及配合主管机关查核之用。该纪录不含汇入名单之个人资料内容;其涉及商家员工之个人资料者,依第 5.4 条办理。商家得随时请求平台方提供其自身之稽核纪录,作为其对平台方之监督纪录。

5.6.15 商家之监督与平台方之协力

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关于委托处理之规定,商家作为委托机关,就本条所定之处理负有对平台方之监督义务。平台方应于商家要求时,每年至少一次提供下列文件供商家留存作为监督纪录:(a) 汇入名单之处理范围、资料类别、方式与期间之说明;(b) 平台方所采行之安全维护措施说明;(c) 次受托者类别与主要资料所在地区;(d) 该商家之汇入、新增与删除之稽核纪录。商家如有具体之保留指示事项,得以书面(merchant@swayfoodapp.com)提出,经平台方确认技术上可行者,双方另以书面约定之。

5.6.16 连锁品牌

汇入名单以汇入或建立之个别分店为单位保管,不随第 W.4 条之品牌共用机制于同品牌其他分店间共用或查阅。连锁品牌如需于品牌层级共用汇入名单,应由品牌总部以书面提出,并确认该等分店属同一法人主体;分店分属不同法人(如加盟店)者,其间之资料流通属提供予第三人,须另有《个人资料保护法》所定之合法事由,并准用第 W.5 条关于当事人同意取得之程序办理。

5.6.17 外国法之适用

本条依中华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拟定。商家之营业所在地或汇入名单当事人之所在地,如另受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日本《个人情报保护法》、韩国《个人情报保护法》或其他外国个人资料法令拘束者,商家应自行确认其合法性;双方并得依该等法令之要求,另行签署资料处理附录(Data Processing Addendum)或标准契约条款。未另行签署前,商家不得上传受该等法令拘束之个人资料。

5.6.18 优先序与效力延续

本条为第 5.1 条及第 2.3 条就汇入名单之特别规定,于冲突时优先适用。本协议终止后,本条之第 5.6.4 条(处理限制)、第 5.6.8 条至第 5.6.11 条(赔偿、程序与事故通知)、第 5.6.14 条(稽核纪录)仍继续有效;第 5.6.7 条之删除义务应于各该款所定时点即时履行,履行后不再存续,不受第 12.4 条之影响。

本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生效日应为个别通知寄发日起算满 30 日之后)。

第六条 费用、付款、发票

6.1 费用项目

商家应依其选定之方案及加购项目向平台方支付下列费用:

所有费用以新台币(NTD)计价并含税。本平台保留随时调整定价之权利;定价调整不影响当期已付款项,于下期续订时依新价收费。但定价之调高应依第 1.3 条于生效前 30 日以商家注册 Email 个别通知;依第 3.2-1 条之优惠价订阅,于持续订阅期间,本平台不调高其续订价格。

6.2 付款条件

6.3 扣款失败与逾期付款处理

付费方案以 ECPay 绿界定期定额(信用卡)扣款者,每期付费权益至绿界排定之下一次扣款日(台湾时间;商家已停止续扣者,为原应扣款之日)当日 23 时 59 分 59 秒届满(商家依第 3.5 条取得折换天数者,再加计其尚未使用之折换天数;绿界其后之扣款于该折换天数期间内始成功者,已经过之日数自折换天数中扣除);本平台不另给予宽限期。扣款失败时,依下表处理:

情形处置
定期定额扣款失败本平台即以商家注册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商家更新付款方式(同一期内之重试扣款失败,不重复通知)
当期付费权益届满时仍未扣款成功方案于届满后自动降为 Free 认领版,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同时暂停(已成立之订位不受影响;原设定予以保存),本平台并以商家注册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已发放之点数与优惠券依第 3.4 条(c) 处理;连锁品牌之分店依第 W.6 条处理
降级后扣款成功(含原定期定额授权其后扣款成功,或商家重新订阅并完成付款)本平台即依扣款成功之方案恢复付费方案,并将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恢复为降级前之设定
连续 3 期扣款失败(同一期内之重试扣款失败,仅计为 1 期)本平台终止该定期定额授权,并以商家注册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商家;商家如欲继续使用付费方案,应重新订阅

商家于扣款失败后重新订阅者,本平台于建立新订阅前,先向绿界终止其原定期定额授权;未经绿界确认终止者,本平台不建立新订阅,以免重复扣款。

其他应付费用逾期未付者,平台方得请求依《民法》第 233 条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及因催收实际支出且属必要、合理之费用。各方因诉讼或仲裁所生之律师费,原则上由各自负担,不因胜败诉而转嫁他方。本条之处置以该商家本身之账号为限;非本协议缔约当事人之关系企业或负责人其他事业,不因本条而当然受停用或负连带责任。

商家就费用之计算有疑义时,得提出说明请求。

6.4 发票与税务

6.4.1 外币处理

本平台之费用一律以新台币计价,并经 ECPay 绿界以新台币扣款。商家以海外发行之信用卡付款者,由其发卡组织依其公告之汇率及手续费换算;因汇率波动或发卡组织之换汇手续费所生之差额,由商家负担,本公司不另以内部汇率或比例调整对价。详细规范另依《退款与取消政策》§9.4。

6.5 付款争议

商家如对费用有疑义,宜优先于账单日起 14 日内以 Email(merchant@swayfoodapp.com)依《退款与取消政策》§5.2 之要求提出并提供佐证,俾本公司客服得尽速协助厘清。商家依其与发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契约,本即享有发起争议交易(chargeback)或拒付之权利,本公司尊重之。惟商家如就客观上并无付款争议之款项,恶意或无正当理由发起 chargeback/拒付,致本公司受有实际损害(如金流机构收取之争议处理费)者,本公司得就其实际且合理之损害请求赔偿;其赔偿金额如有过高,双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至相当之数额。本公司不因商家正当行使争议交易权利而对其课予惩罚性费用或终止账号。

第七条 退款

7.1 商家方案、广告投放、加购项目之退款绝对且完全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三条(商家退款规则)及第四条(广告主退款规则)办理。本协议与该政策冲突时,以该政策为准;但本协议第 7.2 条及第 8.4 条对商家较有利者,优先适用。

7.2 重要退款原则:

7.3 商家为从事营业活动之商业客户,就其因营业而向本公司购买之服务,非属《消费者保护法》所称之消费者,故《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七日解除权(鉴赏期)等专为消费者所设之规定,于本协议原则上不适用。惟本协议由本公司预先拟订、具附合契约之性质,仍受《民法》第 247-1 条(附合契约显失公平之条款无效)、第 252 条(违约金酌减)及《公平交易法》第 25 条等规定之拘束;本条不得解为商家抛弃上开法律所赋予之保护。

第八条 广告投放与排序揭露

8.1 广告版位之性质

商家购买之广告版位属于有限资源之预订占用。商家于排程确认时起即视为占用该等资源,平台方依其单方排程规划配置版位。

8.2 广告素材审核权

8.3 排序与推荐逻辑(营业秘密)

本平台之搜寻结果、随机推荐、附近热门商家、热门排行榜、新店专区及其他餐厅列表之排序逻辑与计算公式为本公司之营业秘密之核心部分,商家明确同意:

8.4 广告效果与数据

8.5 广告法律责任

因商家提供之广告素材违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权利、致本公司或第三方受损害(含主管机关罚锾、消费者投诉、媒体诉讼、商誉损害)者,商家应就全部损害负完全赔偿责任,并依第十一条另负违约金。

第九条 智慧财产权与商标授权

9.1 商家内容之授权

商家就其上传、发布、提交至本平台之全部内容(含商家资讯、菜单、照片、影片、活动文案、优惠资讯、推送文案、评论回复),保证为合法拥有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于本协议有效期间,授予本公司及其关系企业于提供与推广本平台服务之合理必要范围内,非专属、可转授权(限于为本平台服务所必要)之授权,内容如下:

商家得随时于后台关闭内容露出或以书面通知撤回前项授权;本协议终止或商家撤回授权后,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除依法令或对账所必要之备份外)停止使用该等内容并自前述对外通路下架。已被第三人合法善意引用、或依法令义务须留存之备份,不在此限。

9.2 平台方智慧财产

SWAY 之品牌、商标、Logo、介面设计、视觉元素、icon、代码、API、算法、推荐逻辑、资料库结构、文案、产品文件、教学影片、商家后台软体、QR Code 设计均为本公司之智慧财产,受《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营业秘密法》及国际公约保护。商家不得仿冒、拷贝、修改、反向工程、散布、改作或作任何商业使用,亦不得协助第三人为之。

9.3 商标授权(限制使用)

本公司得依其单方裁量同意商家于合作期间使用 SWAY 商标、Logo 于商家之门市、官网、社群媒体之宣传素材,但须遵守下列限制:

9.3-1 商家品牌与 LOGO 之相互使用授权

9.4 商家提案与回馈之使用

商家如就本平台主动提供回馈、建议、改善意见、Bug 回报或功能提案,授予本公司一项非专属、免权利金之授权,使本公司得于开发与优化本平台之范围内,使用、实作该等回馈并纳入产品功能,而无须补偿(盖一般性回馈多属产品改良之通常范畴)。前项授权不当然移转商家就其回馈本身既有之智慧财产权;如该回馈包含可受专利、著作权或营业秘密保护之重要创作,而本公司有意取得其权利或申请专利者,应另与商家以书面个别约定权利归属及合理对价。

9.5 第三人侵权争议

因商家上传之内容涉及第三人智慧财产权争议者,商家应自行处理一切争议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含和解金、律师费、诉讼费、第三人赔偿),并就因此致本公司之全部损害负完全赔偿责任。

9.6 商家内容之 AI 翻译

第十条 平台中介者地位与免责

10.1 平台之中介服务性质

本平台为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提供商家与消费者间之资讯媒合、会员绑定、评论呈现、广告版位、技术设施。本公司:

10.2 不担保事项

本平台依「现状(AS IS)」及「现有(AS AVAILABLE)」原则提供,于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其关系企业、董事、员工、合作伙伴不就本平台作下列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担保:

本平台所提供之数据分析、推荐结果、市场趋势报告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商业建议、预测或保证。商家应自行判断并承担商业决策之全部风险。惟前述不担保,不影响本公司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及依强行法不得免除之责任,仍依法负责(《民法》第 222 条)。

10.3 第三方损害之免责

下列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务中断、效能下降、业绩影响、损失,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之免责不适用于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适用于依强行法不得免除之责任。

10.4 责任限制(金额封顶)

于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就一切原因(含契约、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回复原状等)对商家所负之全部赔偿责任,无论为单一事件或累计事件,总额上限为下列之较高者:

本公司就间接损害、附带损害、衍生性损害、所失利益、营业中断、商机损失,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不负责任。本上限为双方就一般情形所为之合理风险分配。

前述责任上限及损害类型之排除,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于下列情形,本公司就所致之损害仍依法负完全赔偿责任,不受本条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 违约金与商家之赔偿义务

11.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商家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含但不限于:第二条注册资讯不实、第四条绝对禁止行为、第五条会员资料滥用、第六条付款义务、第八条广告法律责任、第九条智财权侵害)者,本公司得终止本协议,并就因该违约所实际受有之损害请求赔偿。

就部分难以即时计算具体损害之违约类型,双方得约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其数额应与可合理预期之损害相当:

前述违约金之约定,如有过高情事,双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至相当之数额。本公司请求违约金或赔偿,不影响其依约终止合约、停权、追偿既往应收费用之权利;惟就同一损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重复请求。

11.2 损害赔偿之范围

商家应就因其违反本协议,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所致本公司之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得包括:

各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之律师费,原则上由各自负担。商家对本公司之赔偿,以相当因果关系内之实际损害为限;本公司就其对商家之责任,依第十条办理。双方就各自之责任,均以相当因果关系内之实际损害为基础,本协议不创设一方无上限而他方封顶之不对等赔偿安排。

11.3(本条已删除)

原举证责任移转条款已删除;争议之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法定原则处理。

11.4 第三人之责任承担(以另行签署为限)

本协议下之违约金与赔偿义务,原则上由缔约之商家本身负担。商家之代表人、董事、股东、关系企业非本协议之缔约当事人者,不因本协议而当然就商家之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本公司基于授信或风险考量,需由特定自然人或关系企业就本协议下之债务提供保证或负连带责任者,应由各该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书或连带保证契约,始于其签署同意之范围内生效。

商家如进行解散、分割、合并、营业让与、变更负责人等公司行为,应依《公司法》及相关法令办理,并就本协议下已发生之债务不因该等行为而免除;其因法定概括承受或约定移转而由承受主体承担者,依法办理。商家正当之公司重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约。

11.5 重新合作之限制

商家因重大违约(如第五条会员资料滥用、第二条注册资讯伪造变造、洗钱诈欺、严重侵害智财权)而遭本公司终止合作者,本公司得于合理期间内(以不逾 2 年为原则),拒绝该商家以同一营业主体再行申请合作;本公司于审酌该商家后续之改善情形后,得提前恢复其申请资格。前述限制以违约行为之主体为限,不及于未参与该违约行为之自然人。

本公司基于风险控管所建立之内部纪录,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妥善保管、仅供内部审核使用,不对外公开、不公布商家或其相关人员之个人资料;亦不就尚未经调查确认或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之事项对外发布。本公司如有对外陈述之必要,应以真实、查证且符合比例之方式为之,并就其陈述自负法律责任。

11.6 不实言论之禁止(尊重真实评论)

商家就其与本公司往来之经验,本得为真实、善意之陈述、评论或申诉,本公司予以尊重,不以本协议限制之。商家仅不得以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不实之资讯,或以恶意、骚扰之方式,于各通路散布足以毁损本公司名誉之虚伪不实言论。商家违反前段而致本公司受有实际商誉损害者,本公司得依《民法》侵权行为及名誉权之相关规定,就其实际损害请求赔偿并请求除去侵害;其赔偿金额如有过高,双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本公司不就商家正当、真实之评论或合法申诉,主张其违约或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12.1 商家终止权

商家得提前 30 日以书面通知(限以 merchant@swayfoodapp.com 寄送)终止本协议,但已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原则上不退还,亦不按比例退款。

12.2 本公司之即时终止权

本公司于下列情形得终止本协议,并应于终止时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商家及叙明事由;商家有重大违约以外之非可归责情形遭终止者,就尚未届期之已付费用得按比例请求退还:

12.3 终止后处置

12.4 条款效力之延续(survival)

本协议终止后,下列条款仍继续有效:第五条(数据与会员资料)、第六条(已发生费用之追讨)、第八条(广告主之既往责任)、第九条(智财权)、第十条(免责 / 责任限制)、第十一条(违约金与赔偿)、第十二条(终止之效果)、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第十四条(通用条款),及性质上应于终止后继续适用之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善意沟通(非强制前置)

因本协议所生之争议,双方宜先本于诚信进行善意沟通,以期尽速解决。前述沟通非提起诉讼、仲裁、调解、申诉或行使其他法定权利之强制前置要件;任一方均得随时依法行使其法定救济权利,不受本条限制。

为避免疑义,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解为限制或剥夺任一方下列之法定权利:

双方于争议处理期间,均应避免以明知不实之言论毁损他方名誉,或对他方人员为骚扰、胁迫;此系本于诚信与名誉权保护之要求,与前述法定权利之正当行使无涉。

13.2 救济方式之选择

双方就本协议所生争议,得选择以个别诉讼、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惟本协议不限制、不排除任一方依《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保护法》第 49、50、53 条团体诉讼与公益诉讼,或其他依法得参加、发起之集体或团体救济程序之权利。

13.3 准据法

本协议及一切相关文件之解释、效力、履行、争议全部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之适用一概排除。

13.4 管辖

因本协议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双方亦得另以书面合意以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取代诉讼(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语言:繁体中文;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3.5 律师费负担

因本协议所生之诉讼、仲裁,各方所支出之律师费,原则上由各自负担;诉讼费用之负担,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办理。惟一方如经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系以显无理由、恶意或意图骚扰之方式进行该程序者,他方得就其因此实际支出且合理之必要费用(含律师费),依《民法》侵权行为等规定请求赔偿;其金额如有过高,得由法院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

13.6 恶意程序之防免

任一方如以显无理由、恶意或意图骚扰之方式,反复提起诉讼或仲裁,致他方受有损害者,他方得依《民法》第 184 条等侵权行为规定,就其实际且合理之损害(含必要之律师费)请求赔偿;恶意之认定,应由法院或仲裁庭依个案事证为之。

为免疑义,向主管机关提出之申诉、陈情或检举违法,系人民之法定公益权利,不在本条之列;任一方均不得以本条对他方正当行使申诉或检举权利课予责任或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通用条款

14.1 条款分割性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有管辖权之机关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违法、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于该特定情形下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及该条款于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条款应依其原本之商业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条款替代。

14.2 权利不放弃

本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下之任一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之放弃;单一或部分行使不阻碍其他权利之行使。

14.3 完整协议

本协议连同上述合并阅读文件及商家与本公司另行签署之书面合约(如插单书、客制合约)构成双方就本平台使用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一切口头或书面之协议、声明、承诺。

14.4 契约让与

本公司因合并、分割、业务转让、组织调整或让与予关系企业、继受人之需要,得将本协议下之权利义务或契约地位移转予第三人,但应于移转生效前以合理期间(除法令另有规定或属集团内部重组外,以不少于 30 日为原则)通知商家。受让人之资力或履约能力如有显著不利于商家之虞,商家得于通知所定期间内以书面表示异议并终止本协议,并就尚未届期之已付费用按比例请求退还。商家如欲将本协议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应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14.5 通知方式

双方间之全部正式通知须以下列方式为之:(a) 商家对本公司:寄送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b) 本公司对商家:寄送至商家注册 Email 并同时于商家后台讯息中心刊登。一般通知于发送并依通常情形可合理期待到达后,视为送达。

就重大不利于商家之通知(如终止合约、调涨费用、违约催告),本公司应以可资证明发送之方式为之(如保留发送纪录、后台已读纪录或回执);如商家有具体事证足认该通知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到达者,于该事由范围内不生送达效力。各方均应维持其登载联络方式之正确与畅通,并就因自身联络方式错误、变更未即时更新所致之未达自负其责。

14.6 语言版本

本协议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另有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歧异,一律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14.7 标题仅为便利

本协议之条号标题仅为便利阅读之用,不影响条款之实质解释。

14.8 不存在合伙代理关系

本协议不创设双方之合伙、代理、雇佣、合资、信托或其他特殊关系。双方均为独立之契约相对人。商家不得以本公司之名义对外为任何意思表示或承诺。

v3 增补条款(V1 上线版)

下列条款为 SWAY V1 正式上线(2026 年 5 月)之新增条款,与本协议其余条文同等效力;如本节与前述章节冲突者,以本节为准。

第 W.1 条 商家不得逾越使用范围

  1. 商家透过 SWAY 平台所接触到的任何汇总统计、会员资讯、评论内容等,仅得用于:
    • SWAY 平台内的会员关系维护
    • 平台允许的行销推送(透过 SWAY 中介)
  2. 商家不得:
    • 除经本平台提供之汇出功能取得、并依第 5.2 条限于本平台服务范围内使用者外,将 SWAY 搜集到的会员资料下载、复制、移转至外部系统
    • 推测或反向工程尝试识别匿名评论之撰写者
    • 将收到的会员 QR Code 编号用于非 SWAY 服务目的
  3. 如发现商家违反上述限制,SWAY 得立即终止合作、保留追究法律责任之权利。

第 W.2 条 算法独立性

  1. SWAY 的自然推荐算法以店家的自然热度(评分、评论数等)为排序主轴;付费方案商家仅在条件相当时取得小幅优先(即仅于评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相同之店家间优先),不会使评价较低的店家排在评价较高的店家之前。广告仅于独立的广告版位曝光,不影响自然推荐排序。
  2. 若 SWAY 修改算法,将于 30 日前公告于商家后台。

第 W.3 条 品牌标牌

  1. 商家可免费下载 SWAY QR Code 标牌 PDF,于店内张贴。
  2. 商家不得修改 SWAY 标牌设计、不得遮蔽 SWAY logo。
  3. 商家若解除合作关系,应于 30 日内撤除所有 SWAY 标牌与宣传物。

第 W.4 条 品牌与分店之定义

  1. 品牌(Brand):指注册于 SWAY 平台、由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实体(以下称「品牌总部」)持有、可包含一家或多家分店之商业识别主体。每一品牌于本平台对应唯一识别码(brand_id)。
  2. 分店(Restaurant / Business):指于同一品牌底下、具有独立营业地点、地址、电话、营业时间之个别店面。每一分店于本平台对应唯一识别码(business_id),并必须关联至一个品牌。
  3. 单店品牌:品牌底下仅有一家分店者,预设品牌与分店为 1:1 关系,不启用连锁功能。
  4. 连锁品牌:品牌底下有两家以上分店、且订阅 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 方案者,启用连锁功能。连锁品牌之会员、点数、优惠券池自 2026 年 10 月 2 日起为品牌共用(同品牌所有分店共享同一会员池);跨品牌之会员资料则绝对独立,平台不得跨品牌共享、交换或汇总任一名会员之资料。
  5. 分店店长:由品牌总部主帐号邀请之分店管理员,仅能存取其被授权之分店资料(菜单、营业时间、员工),不得修改品牌设定、不得新增分店、不得查看其他分店或全品牌统计。
  6. 连锁方案计费:本平台之连锁品牌方案按品牌订阅,非按分店订阅。一个品牌一笔月费、不论分店数量,惟分店数不得超过所订阅方案之分店上限(Chain Lite 2 家、Chain Pro 20 家、Enterprise 之分店数量另行协商、月费另行议定)。如分店数超过方案上限,商家应升级方案或减少分店;超过上限后新增分店之请求将被拒绝。
  7. 商标证明义务:申请 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 方案者,平台得要求商家提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核发之商标注册证或具同等效力之品牌权属证明(海外商家得提供其申请地之同等主管机关核发者,如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家于提交时即视为授权本平台向相关主管机关核对其提交资料之真实性。
    • 未提交或证明不实之处置:商家于平台要求提交商标证明后 14 日内未提供、或所提供之证明经查为伪造、非真实权属人、或商标权已遭撤销者,平台得:
      1. 拒绝该连锁方案申请;
      2. 立即停权既有帐号(含分店店长之登入资格);
      3. 就已付款项依本协议第 7.2 条办理;
      4. 依本协议第十一条请求违约金;
      5. 就因前述伪造或重大不实而遭终止之商家,依本协议第 11.5 条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以不逾 2 年为原则)限制其以同一营业主体再行申请。
    • 商家如已使用该品牌进行招揽、累积会员、发放点数、推播优惠等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失者,由商家自负其责,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因此受有损害或对第三人为赔偿者,得依本协议第十一条及民法相关规定向商家求偿。

第 W.5 条 加盟主退出之资料移转

  1. 资料权属:连锁品牌底下分店之会员绑定资料、点数交易纪录、优惠券核销纪录等,所有权归属于品牌总部(而非个别分店店长或加盟主)。此乃因连锁品牌之会员池为品牌共用、无法切割至个别分店归属。但个人资料之权属仍归于会员本人;本条仅规范平台帐号管理权限与分店资料库存取权之分配,不影响会员依个资法第 3 条主张之资料携带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资权利。会员亦得自行通知加盟主其联络资料,平台与品牌总部不得限制。
  2. 分店店长离开连锁(加盟主退出):当分店店长因加盟契约终止、自愿退出、被品牌总部移除等原因离开连锁品牌时:
    • 该分店之 SWAY 帐号管理权限将由品牌总部回收;分店店长之登入资格立即停用。
    • 该分店所累积之会员、点数、优惠券资料留存于品牌总部,平台不会将该分店之会员资料切割移转予退出之加盟主。
    • 退出之加盟主如欲于同地点以新品牌重新加入 SWAY,须以新 brand_id 重新注册、不得继承原品牌之会员资料;其与原品牌之加盟纠纷由双方循民事程序自行解决,本平台不介入。
  3. 分店实体关闭:当某一分店实体店面关闭、但品牌仍存续时,品牌总部得选择将该分店标记为「已关闭」状态。该分店原绑定之会员仍为品牌会员、可于同品牌其他分店继续累积与兑换点数。
  4. 例外协议:如品牌总部与加盟主之间另有书面协议、约定加盟主退出后可取得其分店所累积之会员资料副本,双方应自行提供书面同意书予平台、平台始得协助汇出该分店之会员清单(限其分店首次绑定发生在该分店者)。汇出资料须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搜集目的限制,仅得用于通知会员、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
    • 会员侧之同意取得(不可省略):因会员当初系绑定至「品牌」而非「个别分店」,会员资料移转至退出加盟主属个资法第 20 条规范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须另经会员本人同意。平台应于汇出前,透过 APP 推送 / Email / 站内讯息向该等会员告知:(a) 资料移转之目的(如告知该分店改换经营者);(b) 资料接收对象之名称、联络方式;(c) 将被移转之资料范围(如姓名、Email、会员 ID、过往绑定时间,不含消费明细与点数余额);(d) 拒绝之选项与方式;(e) 拒绝之效果(仍为品牌会员、不受影响)。会员于通知后 14 日内未表示同意者,视为拒绝;仅得汇出明确同意之会员资料。
    • 违反后果:未取得会员同意而汇出资料者,主管机关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7 条对行为人处每件 NT$5 万至 50 万元之罚锾,行为人并应就其违法行为依法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商家如有此等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违约金约定于本款情形不予排除(其违约金仍依第 11.1 条之上限及《民法》第 252 条酌减原则办理)。
  5. 个资保护:无论何种退出情况,会员个人资料之处理仍须遵守本协议第五条与《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范。会员得随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3 条主张其个资权利(查询、补充、更正、删除等),由平台与品牌总部依法配合办理。

第 W.6 条 连锁总部终止订阅对分店之影响

  1. 品牌总部主动终止连锁订阅:当品牌总部主动降级回单店方案、停止续约、或主动关闭品牌帐号时:
    • 连锁方案之当期付费期间届满前(含已取消续扣而尚未届满者),品牌及其全部分店仍依该连锁方案使用本平台。但品牌总部依第 3.5 条于付费期间内变更为单店方案者,连锁方案之当期付费期间于变更生效时结束(其未使用之价值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3.4 条折换为单店方案之天数),并自该时起适用下列处理。
    • 前述期间届满后,品牌共用会员池停止运作(会员名单及群发讯息回复由各店分别管理),各分店降为 Free 认领版,并暂停其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已成立之订位不受影响;原设定予以保存);品牌总部另订阅单店方案者,品牌总部依其所订阅之单店方案继续使用,未订阅者亦降为 Free 认领版,并同样暂停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分店自行订阅之方案仍在付费期间内者,该分店依其自行订阅之方案。降为 Free 认领版之店家,依第 3.4 条(b) 不得再发放新点数、建立新优惠券或新奖品。
    • 品牌总部降为 Free 认领版者,本平台以商家注册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品牌总部及各分店;品牌总部依单店方案继续使用者,本平台以后台讯息通知品牌总部及各分店。
    • 会员于降级前已取得之点数(含品牌共用期间于同品牌其他分店取得者),仍得于该会员已加入之该品牌营业中分店兑换;会员已领取之优惠券,仍得于发出该优惠券之分店核销;其兑换义务依第 3.4 条(c) 办理。品牌共用会员池停止运作后,会员不得于其未加入之分店兑换点数;点数纪录不因降级而删除。
    • 分店店长账号由品牌总部自行管理、停用。
  2. 未付款或违约终止:品牌总部因扣款失败致方案降级者,依第 6.3 条及前项办理。品牌总部严重违反本协议、被平台依第十二条终止合作时,分店服务之终止程序如下:
    • 平台得于 7 日前通知品牌总部及各分店店长预定之终止日。
  3. 个别分店之服务不受影响:本条仅规范品牌层级之订阅终止。个别分店因实体关闭而终止之情形,依第 W.5 条第 3 项处理;品牌整体服务不受个别分店关闭之影响。
  4. 商家责任揭露:连锁品牌订阅终止对加盟主、分店、会员所造成之商业损失(如会员流失、行销投入无法回收等),由品牌总部自负其责,与平台无涉;平台仅就本协议所载之服务交付负责。
  5. 降级后之恢复:品牌总部其后重新订阅连锁方案并扣款成功者,品牌即恢复该连锁方案之连锁功能,各分店因降级而暂停之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恢复为降级前之设定,品牌共用会员池并依第 W.4 条第 4 款恢复运作。品牌总部仅订阅单店方案者,仅恢复品牌总部本店之线上订位与排队,各分店维持 Free 认领版。

第 W.7 条 新店专区

  1. 性质为免费推广福利:「新店专区」系本公司基于扶植新开业商家之目的,于 APP 内提供之免费推广福利。商家经审核通过(账号状态为 active)并设定开店日期后,系统得于该店开店日前 14 日至开店日后 30 日之资格窗口内,将该店列入新店专区展示,并得对符合条件之会员发送至多一则「附近有新店开张」之推广通知。本福利为无偿提供、商家未支付任何对价,本公司不负《民法》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2. 不保证任何成效:新店专区之展示与推送属本公司之推广协助,本公司不保证任何曝光量、触及人数、点击、来客、营收或商业效益,亦不保证推送必然送达、即时送达或被打开(推送依赖 FCM/APNs/Web Push 等第三方服务,其中断/延迟/政策变更所致之未送达准用第十条第 10.3 项免责)。商家不得以未达其主观预期为由请求补偿、退款或主张违约。
  3. 本公司之营运裁量:新店专区为本公司无偿提供之推广性版位,本公司得基于营运考量调整、暂停或终止新店专区,或将商家移出该专区;该等调整不构成违约,商家不得仅因此一免费推广版位之调整请求赔偿。前述调整(含资格窗口日数、推送频率、展示排序、推送对象与时机之变更)及其算法逻辑,本公司无逐一披露之义务。惟本款不影响商家就其另行付费购买之曝光或广告版位所享有之权益。
  4. 开店日期之填写规则(重要):商家应据实填写其真实之开店/开业日期。开店日期一经设定即不可变更、不可清空;如确有误需更正,仅得经本公司客服或管理者依个案审核后协助处理,商家不得主张系统未提供自助修改功能为瑕疵或违约。
  5. 谎报与滥用之处置:商家填写不实开店日期,或以反复设定、虚报开店日、就同一店面重复申请等方式滥用新店专区福利者,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公司得将该店移出新店专区,并得依第六条、第十一条之程序暂停或终止商家账户、依第十一条请求违约金;就已付款项依本协议第 7.2 条办理。
  6. 资讯真实性与赔偿责任:商家就其店家资讯(含开店日期、店名、地址、菜单、照片)之真实性、正确性与合法性自负完全责任。因商家提供不实或违法资讯,致会员、第三人或本公司受有损害(含主管机关裁罚、消费者投诉、商誉损害、诉讼费用)者,商家应依第十一条负完全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7. 平台中介者地位:新店专区仅为资讯展示与推广协助,本公司就商家是否如期开业、实际营业状态、餐点与服务品质均不负保证责任,亦非商家与消费者间消费契约之当事人,相关责任归属依本协议第十条办理。

第 W.8 条 预约未出席与防放鸽子保护

  1. 诚实标记:商家就消费者通过 SWAY「在线订位/排队」之预约,得于消费者未于预约时间(加合理宽限)内到场且未事先取消时,于系统据实标记为「未出席」。标记应以实际情形为据,不得虚伪或滥用。
  2. 禁止滥用:商家不得以不实标记未出席之方式报复或损害消费者(例如针对留下负面评论之消费者)。本服务得监测各商家之未出席标记比率与撤销率,对异常者降低其标记权重、暂停其标记权限或进行人工复查。
  3. 平台主持与申诉:未出席之后果(暂停消费者在线订位功能等)由本服务统一管理,消费者得向本服务申诉;本服务之认定为终局。商家不得自行对消费者实施任何处罚,亦不得建立跨店黑名单。具体规则以本服务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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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hant@swayfoodapp.com

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台湾台北市

📋 公司资讯(依《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揭示):
名称: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负责人:杨大为
统一编号:62153228
所在地:台北市中正区新生南路1段158号4楼
主要联络方式:merchant@swayfoodapp.com

本协议版本 2.9,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第 3.2 条及第 3.2-1 条关于一般价之生效日,仍依第 3.2-1 条(h) 办理。2.9 版修订内容:新增第 9.6 条「商家内容之 AI 翻译」:商家以中文填写之内容,本平台得以 AI 自动翻译为其他语言向会员显示,并得为此将该等内容提供予 AI 服务商处理;商家应于商家后台检视其自有内容之译文并更正错误,修改中文原文后亦同;译文与中文原文不一致时,以中文原文为准。本项系于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修订,本平台现有之商家账号均为本公司之内部测试账号,尚无任何商家有付费期间尚未届满之方案,依第 1.3 条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8 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2.8 版修订内容:(1) 新增第 2.6 条「店家认领与所有权申诉」:同一家店同一时间仅由一个商家账号认领,商家仅得认领其实际经营之店家(品牌总部为分店绑定店家时亦同,其绑定尚非由该品牌持有之店家者,须经平台方审核核准后始生效);送出认领申请后逾 72 小时仍未完成 Email 验证且尚未审核通过之认领(品牌总部为分店所为之认领除外),及经删除之商家账号于删除 30 日后之认领,自动释出;实际经营者(含店家顶让后之新经营者)得提出所有权申诉,平台方经核对认定者,得解除原商家账号与该店之绑定,并以 Email 通知双方;(2) 第 3.2 条 Free 认领版改依本平台实际提供之功能记载为店家认领与基本资料维护、营业状态切换、完整菜单与店家照片上架(与付费方案相同)、顾客评论查看与公开回复及基础曝光数据,删除「极简菜单」「7 天基础数据」之记载;Plus Merchant 方案之功能改与商家方案页一致,明列含 Free 认领版全部功能、会员管理与分群、员工账号与权限、进阶数据仪表板与报表、Email 群发、评分相同时之排序优先及轮播广告品质分数之方案加成,并删除「无限菜单」之记载;(3) 第 3.4 条(b) 明定付费方案开放订阅时,未订阅付费方案之商家已开启之线上订位与排队暂停受理新的订位与候位(已成立者不受影响,原设定予以保存),订阅付费方案并扣款成功(或经本公司开通付费方案)后恢复;(4) 新增第 3.5 条「付费期间内变更方案」:商家得于付费期间内升级、降级或变更计费周期,以新的绿界定期定额授权为之,于确认时支付新方案第一期费用、扣款成功时生效,原方案未使用之价值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3.4 条折换为新方案之天数,不退还现金;第 6.3 条、第 7.2 条及第 W.6 条第 1 款配合修正,品牌总部于付费期间内改订单店方案者,连锁方案之当期付费期间于变更生效时结束;(5) 第 2.4 条新增「员工操作之限制与纪录」:会员未到店出示会员 QR Code 而于商家后台手动调整其点数者,限负责人、店长及经负责人授权之员工为之,并记录操作人;(6) 第 5.3 条新增「员工查阅顾客资料之限制」:员工查阅订位、候位之顾客联络资料,限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者,且仅限最近 30 日。前述各项系于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修订,本平台现有之商家账号均为本公司之内部测试账号,尚无任何商家有付费期间尚未届满之方案;各项或系依本平台之实际运作方式记载,或系增加商家得选择之方案变更方式,依第 1.3 条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7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2.7 版修订内容:(1) 第 1.4 条及第 7.1 条明定本协议第 7.2 条及第 8.4 条对商家较有利者,优先于《退款与取消政策》适用;(2) 第 2.4 条之二次验证,改为本平台提供该功能时始应启用;(3) 第 3.2 条 Chain Pro 方案明列含 POS 串接 API 及品牌主色/图标客制;(4) 第 5.6.4 条(e) 增订但书:本平台会员删除账号时,平台方得以其电话号码删除各商家汇入名单中相同号码之资料,并仅通知相关商家名册中有一笔资料已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不揭露该当事人为本平台会员;第 5.6.2 条配合修正;(5) 第 5.6.6 条(c) 确认请求人为该电话号码持有人之方式,由简讯验证码更正为由请求人提供足以证明其持有该电话号码之资料,或由平台方以该号码与请求人联系确认;第 5.6.6 条(d)、(e) 改为平台方得于身分验证后,以当事人之电话号码于各商家之汇入名单中查询并转知相关商家,当事人请求删除且经验证者,平台方得迳行删除该笔资料并通知相关商家;(6) 第 5.6.4 条(a)、第 5.6.5 条及第 5.6.7 条(a) 依顾客名册之实际功能记载(商家后台提供汇入、汇出 CSV 及删除整份名单;删除单笔资料得以 Email 载明该笔资料之电话号码,请平台方于 5 个工作日内仅自该商家之汇入名单中代为删除,并保存稽核纪录),并载明每日资料库备份之保留期间不逾 30 日;第 5.6.7 条(b) 明定账号经停用、拒绝或终止之商家于汇出期间内仍得于商家后台汇出或删除其汇入名单;第 5.6.12 条(a) 之次受托者类型增列资料库备份储存服务、程式码版控与自动化作业服务;(7) 第 6.3 条改依绿界定期定额之扣款机制记载:每期付费权益至绿界排定之下一次扣款日(商家已停止续扣者,为原应扣款之日)当日届满,不另给予宽限期;扣款失败即以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届满时仍未扣款成功者降为 Free 认领版并暂停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其后扣款成功(含重新订阅并完成付款)即恢复,连续 3 期扣款失败(同一期内之重试仅计为 1 期)者终止该定期定额授权并以 Email 及后台讯息通知;商家于扣款失败后重新订阅者,本平台于建立新订阅前先终止其原定期定额授权;原依逾期天数分阶段处理之表格删除;(8) 第 6.4 条电子发票依商家是否提供统一编号分别开立;(9) 第 9.3 条及第 W.4 条第 7 款之求偿依据改为本协议第十一条及相关法令,删除《商标法》第 95 条、第 97 条之引用;(10) 第 3.4 条(c) 删除连锁品牌总部降级依第 W.6 条办理之但书,第 W.6 条改依实际处理方式记载:品牌总部改订单店方案、停止续约或关闭品牌帐号时,于连锁方案当期付费期间届满后,品牌共用会员池停止运作,各分店降为 Free 认领版并暂停线上订位与排队之对外受理,品牌总部依其所订阅之单店方案继续使用(未订阅者降为 Free 认领版),并通知品牌总部及各分店;会员已取得之点数仍得于其已加入之该品牌分店兑换,已领取之优惠券仍得于发出之分店核销;品牌总部其后重新订阅连锁方案并扣款成功者即恢复;并删除「本品牌已暂停服务」之显示、90 日善意兑换期,以及 180 日内协助回复与逾期须以新 brand_id 重新建立之记载;(11) 第 W.1 条明定经本平台提供之汇出功能取得、并依第 5.2 条使用之会员资料,不在禁止之列;(12) 第 W.4 条第 4 款载明品牌共用自 2026 年 10 月 2 日起;(13) 译本用语更正;(14) 第 6.4.1 条外币处理之记载更正为与实际付款方式一致:本平台之费用一律以新台币计价并经绿界以新台币扣款,以海外发行之信用卡付款者由其发卡组织换算,与《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9.4 条一致;第 10.3 条删除本平台未串接之 OpenAI、Twilio;(15) 第 3.2 条 Plus Merchant 方案明列优先客服(商家寄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 之来信优先处理,不承诺回复时数),第 3.4 条(a) 明定优先客服以订阅付费方案为限;(16) 第 3.2 条 Free 认领版及第 3.4 条(a) 明列员工权限: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先行开放予经审核通过之商家,开放订阅后属 Plus Merchant 及以上方案之功能,与第 3.1 条一致;(17) 第 3.1 条增列 A/B 测试(Plus Merchant 及以上);第 3.2 条 Plus Merchant 方案明列集点、线上订位与排队及 A/B 测试,Free 认领版明列不含集点、A/B 测试及进阶数据;第 3.4 条(a) 明列 A/B 测试;与本平台付费方案实际提供之功能一致;(18) 第 6.1 条、第 6.2 条、第 7.2 条及第 8.1 条删除本平台未提供之推送加购、首页精选、活动曝光、客制化报表,以及另行计费之 Email Blast、进阶数据与 API 串接(Email Blast 及进阶数据依第 3.2 条含于 Plus Merchant 及以上方案,API 串接依第 3.2 条含于 Chain Pro 方案),第 6.1 条增值服务费一款全数删除,广告推广费更正为商家选购之广告版位(买断型广告位、CPC 广告位);(19) 第 8.3 条属营业秘密之排序逻辑所涵盖之功能,依本平台实际提供者记载:删除本平台未提供之首页精选及相关推荐,改列附近热门商家、热门排行榜、新店专区及其他餐厅列表。前述各项系于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修订,本平台现有之商家账号均为本公司之内部测试账号,尚无任何商家支付方案费用,且系依本平台之实际运作方式记载,不涉及任何商家已付费之权益,依第 1.3 条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6 于 2026 年 9 月 26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3.2 条及第 3.2-1 条关于一般价之规定,依第 1.3 条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2.6 版修订内容:(1) 第 3.2 条 Plus Merchant、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之价格改列优惠价与一般价(优惠价与 2.5 版所列价格相同;一般价为 Plus Merchant NT$599/月、NT$2,990/半年、NT$5,390/年,Chain Lite NT$1,390/月、NT$6,990/半年、NT$12,590/年,Chain Pro NT$4,990/月、NT$25,990/半年、NT$45,990/年);(2) 新增第 3.2-1 条「优惠价、一般价与价格保留」:自付费方案开放订阅之时点或商家首次审核通过之时点(以较晚者为准)起算之优惠期间(起算日当日不算入,至第 30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止)内确认订阅(建立订单)或完成首期付款(以较早者为准)之订阅以优惠价计收,持续订阅期间(含于前一笔优惠价订阅届期后 7 日内接续订阅者)维持优惠价,变更方案或计费周期者适用变更后之优惠价;品牌总部于优惠期间届满前(含优惠期间开始前)提出连锁方案申请者,连锁方案之优惠期间延长至审核决定后 30 日;(3) 第 3.2 条明定付费方案不另提供试用期或免付费月份(第 3.4 条之先行开放除外),第 3.4 条(b) 配合增列优惠价之适用;(4) 第 6.1 条方案使用费补列 Chain Lite、Chain Pro 及 Enterprise,并明定定价之调高应依第 1.3 条个别通知,及优惠价订阅于持续订阅期间不调高续订价格;第 7.2 条月费方案改依第 3.2 条之价格。第 (1)、(2) 项关于一般价之部分,属第 1.3 条所称调高费用,平台方将以商家注册 Email 个别通知,生效前不以一般价收取任何费用,商家如不接受,得依第 1.3 条终止本协议;其余各项未对商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依第 1.3 条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5 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2.5 版修订内容:(1) 新增第 3.4 条「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之功能开放」,明定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先行开放之功能范围、开放订阅后未订阅付费方案之商家不得再发放新点数,以及会员已取得之点数与已领取之优惠券仍得兑换与核销,并于第 3.2 条 Free 认领版之说明加注指引;(2) 第 2.2 条第 1 款放宽为依《商业登记法》第 5 条免办商业登记者(如摊贩、每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者)得以税籍登记证明或营业税缴款书代之,并删除同条另列之「税籍登记证明」一款;第 2.3 条第 1 款配合放宽;(3) 第 9.3 条增订依第 W.3 条由本平台提供之 QR Code 标牌,于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受方案降为 Free 后 7 日内移除规定之限制,并与第 12.3 条配合明定依第 W.3 条由本平台提供之标牌与宣传物,于本协议终止后依第 W.3 条第 3 款撤除;(4) 第 W.2 条付费方案之排序优先更正为仅于评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相同之店家间优先,与本平台实际之排序机制一致;(5) 第 4.3 条推送内容审核方式之记载,已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由「自动审核 + 抽样人工审核」更正为「系统自动审核」,与实际之审核方式一致,于本版一并记载;(6) 第 8.1 条、第 8.3 条删除本平台未提供之「赞助排序」之记载,第 8.3 条删除「依合作关系调整曝光」之文字,并明定第 W.2 条就付费方案及广告对自然推荐排序影响之限制,不因营运裁量而放宽;(7) 译本用语更正。前述各项未对商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依第 1.3 条自公布日起生效;其中第 (4) 项系于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修订,不涉及任何商家已付费之权益。
前版 2.4 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布。2.4 版修订内容:(1) 第 3.2 条 Free 认领版评估期之说明,删除「目前免费、含基本店面 + 每月 2 张优惠券」之记载,改为「含店家认领、营业状态切换、极简菜单与基础数据」,与同条所列 Free 认领版之方案内容一致;本项依第 1.3 条以对商家构成不利之修订处理,平台方将以商家注册 Email 个别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或个别通知寄发日起算满 30 日之翌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生效,生效前仍适用前版之记载;(2) 第 3.2 条「客制方案」、第 4.2 条「评价操控」及第 6.1 条「客制专案费」之用语修正为「内容创作者或行销合作伙伴」;(3) 译本之文件连结改为同语言版本。第 (2)、(3) 项未对商家构成不利影响,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3 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公布,新增第 5.6 条「商家自行汇入之顾客名单」,该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其余条文与 2.2 版相同;2.3 版期间并将付款管道之记载更正为 ECPay 绿界(信用卡),及将自然推荐排序之说明更正为与实际排序机制一致。前版 2.2 自 2026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2.2 版新增第 W.8 条「预约未出席与防放鸽子保护」);前版 2.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2.0 自 2026 年 5 月 4 日起生效,W.4-W.6 连锁品牌增补条款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生效,W.7 新店专区增补条款于 2026 年 6 月 2 日生效。
适用主体: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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