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3.6 · 最后更新:2026 年 10 月 28 日 · 生效日:3.5 版、3.6 版新增之外带自取点餐规定自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3.4 版新增之桌边扫码点餐规定自 2026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第 20.4 条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其余条文已生效(详见文末说明)
⚠️ 重要:阅读提示 本服务条款(以下称「本条款」)为您与随食有限公司(正式登记名称:隨食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WAY CO., LTD.)(旗下品牌「随食 SWAY」,以下称「本公司」、「我们」或「平台方」)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契约。请于下载、注册或使用本服务前详细阅读;本公司于注册流程提供合理之审阅期间,您并得于同意前留存本条款。完成注册、点击「同意」或开始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当时有效之」本条款。本条款日后之修订,依 §21 之规定通知后始对您发生效力;本公司不以您单纯开启 APP 或继续使用,拟制您同意尚未经合理告知之未来修订版本。就重大或对您不利之变更,您并享有 §21.3 之终止与按比例退费权利。
📌 法人主体:本服务由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并负责营运。本条款应与下列文件合并阅读并具有同等效力:《退款与取消政策》、《隐私政策》、《商家服务协议》、《社群守则》、《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
于本条款中,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定义:
2.1 SWAY 为本公司营运之美食探索平台,目前主要功能得包括下列项目(具体功能、配额、限制、地区可用性以 APP 内公告及实际提供为准,下列描述仅为示意,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承诺、保证或要约):
2.2 服务之调整(合理范围,重大不利变更应事前通知并给予救济):为持续维运、改善服务、配合法令或技术环境,本公司得于合理必要范围内新增、修改或调整功能、配额、地区、语言与版本。如属实质减损您既有付费权益或对您显有不利之重大变更,本公司应于生效前依 §8 之方式对您个别通知,并给予您选择继续使用或终止之机会;您不接受该重大不利变更而终止者,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得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一般性、不减损您既有付费核心权益之功能更新,不在此限。定价之调整依 §12.1 办理,且不影响您已付费之当期权益。
2.3 本服务分为免费层与付费订阅层;具体权益依当期方案表为准。本公司就其商业判断,得对特定地区、特定用户群体、特定装置、特定 OS 版本实施差异化服务,用户不得主张差别待遇。
2.4 本服务之稳定性、可用性、效能、回应时间、资料准确性系依「现状」(AS IS)及「现有」(AS AVAILABLE)提供,详见免责条款。
用户得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注册:(a) Google OAuth;(b) Apple ID;(c) Facebook OAuth;(d) X(Twitter)OAuth;(e) Email 自行注册(须完成邮箱验证)。透过第三方 OAuth 注册时,本公司依《隐私政策》收集必要之识别与联系资讯。
用户得随时于 APP 设定删除账号。本公司于有下列正当事由时,得暂停或终止您账号之全部或一部功能;除法令禁止、有碍调查或情况急迫者外,本公司应将事由通知您,并提供合理之申复机会:
账号终止后:(a) 付费权益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非属退费范围之既得权益依其性质处理;(b) 您之用户内容依 §5.3 处理;(c) 就因「重大违规」而遭终止者,本公司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非因可归责于您之事由(如休眠、单纯商业调整)而终止者,不限制您重新注册。本公司不以同住家人共用装置等情形连坐限制无辜第三人之注册(同一台装置上 APP 之登入,依第 3.1 条「单一账号」之规定);第 12.1-1 条第 7 款所定「同一自然人」之认定,仅用以决定本条款中以每一自然人计算之权益(如注册赠送、优惠期间、优惠券之每人领取上限及入会赠点,各依其生效日),不限制任何人注册,共用装置之家人等如遭误认,得依该款申请人工复核。
4.1 本服务设有下列会员等级(具体权益、配额、限制以本公司当期公告为准,本公司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
4.2 各等级之具体功能、配额、限制、可用地区以 APP 内及官网之即时公告为准。本公司就会员等级制度之设计、调整、合并或终止得为合理之营运裁量;惟就付费会员依其方案应得之既得权益,本公司不得恣意变更,如有实质减损或对您显有不利之重大变更,依 §2.2 之方式个别通知,并提供您终止及按比例退费之机会。
4.3 会员等级之变动(升级、降级、过期)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订阅者,每一笔新订阅于该笔订阅首次扣款日起 7 日内得全额退费,同一订阅之自动续订扣款不另起算;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或《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2.6 条第一项应退费者,不在此限〕,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经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订阅者,退款依各该商店之退款政策,由您向该商店申请,本公司不另行代为办理退款,但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详第 13 条)。
您就您发布之用户内容,保有著作权。为提供与行销本服务之必要范围内,您授予本公司非专属、全球、免权利金之授权,以重制、储存、备份、编辑(含格式转换、压缩、翻译及审核所需之技术性变形)、公开展示、公开传输与散布您之内容,并得于与本服务直接相关之行销、宣传及合作中使用。本授权于必要之转授权范围内得再授权予本公司之服务商,仅供其代为提供前述技术或行销功能。将您之内容用于与本服务无关之目的、单独对外授权牟利,或以可识别您身分之方式用于 AI 模型训练,须另经您之同意。
5.2 您声明并保证:(a) 您为您发布之内容之合法权利人,或已取得权利人之充分授权;(b) 您发布之内容不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营业秘密或其他权利;(c) 您发布之内容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之社群规范。
5.3 授权之终止与残存:您删除内容或账号后,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停止使用并自前台移除您之内容;惟对已依授权被第三人合法分享、引用,或已纳入例行备份而于技术上一时无法立即清除之部分,得于必要范围内保留至下一次例行清理为止。法令要求保存之资料,依法保存。
5.4 著作人格权:本公司尊重您之著作人格权。于依本条授权使用您内容之必要范围内(例如为版面一致而调整格式、为审核而遮蔽、不显示作者名称于特定版位),您同意本公司得为前述必要之合理利用;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要求您概括、预先且不可撤回地放弃著作人格权。
5.5 回馈之使用(授权而非所有权让与):您主动提供之回馈、建议、改善意见或 Bug 回报,本公司得免费、非专属地使用,以维护及改善本服务。您就该等回馈仍保有其智慧财产权;本公司之使用不使您丧失其权利,亦不要求您无偿让与其所有权或就其放弃主张权利。本公司如欲就源自您回馈之内容申请专利或为超出改善本服务范围之商业利用,将另行与您协议。
使用本服务时,您承诺:诚实分享真实之消费体验;尊重他人;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及您所在地之适用法律;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利;不从事任何足以损害本公司、他用户、商家或第三方之行为。
下列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得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依 §3.4 之程序终止您之账号;就已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并就因可归责于您之行为致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依 §17.1)请求赔偿;涉及犯罪者,并得依法提起告诉:
6.3 违反本条者,本公司除依 §3.4 处置外,并得:(a) 于确有具体事证且依比例原则之必要范围内,处理违规账号或限制其使用(涉及对外揭露个人资料者,应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以必要范围为限,本公司就揭露之真实性与正当性自负法律责任,不以本条预先排除诽谤或名誉侵害之责任);(b) 就重大违规之行为人本人,于合理期间内限制其与本公司之后续合作;(c) 依法配合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之调取与通报。是否构成诽谤或侵害名誉,仍由法院依具体事实认定。
本公司就用户内容之地位为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本公司:
用户就其发布之内容,依法自负其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如因可归责于用户之内容致本公司受有损害,用户应就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负赔偿责任,其范围与认定依 §17.1 办理(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用者,依《民事诉讼法》及法院裁量定之,不当然由用户承担对造律师费);其属违约金性质而显不相当者,并得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
8.1 本公司之通知方式:本公司就条款修订、政策变更、账号处置、付款相关、系统维护、法律事项等,得依下列任一方式为合法送达,一经送达即视为您已收悉,您是否实际查阅不影响送达效力:(a) 您于注册或最后更新之 Email;(b) APP 内推播;(c) APP 内讯息中心;(d) 官方网站公告;(e) 商家后台公告(限商家)。
8.2 您之通知方式:您对本公司之通知(含退款申请、争议主张、终止意思表示、检举),得以下列建议管道为之,以利本公司迅速处理并留存纪录:(a) 寄信至 support@swayfoodapp.com(会员)、merchant@swayfoodapp.com(商家)、company@swayfoodapp.com(公司事务);(b) APP 内客服或意见表单。您透过本公司所提供之其他正式客服管道(含 APP 内客服)所为之意思表示,于本公司可合理识别其内容与来源时,亦生通知之效力,不因未使用特定 Email 而当然无效。但透过第三方社群媒体私讯、非本公司之平台或现场口头等方式者,因本公司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建议改以前述管道为之并请留存证明。
8.3 送达之认定:本公司依您最后更新之 Email 或联络方式所发送之通知,于通常情形下到达您可得支配之范围时,发生送达效力。关于通知是否已合法发送及到达,依《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由主张该有利事实之一方负举证责任;本公司不要求您就「通知未经发送」此一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就重大或对您不利之事项(如重大条款变更、账号终止、付款异常),本公司应采行可合理确认到达之方式通知(如要求阅读回执或并以 APP 内讯息中心显示),以保障您确实收悉。
8.4 联系资讯更新:您应确保您之 Email、手机号码、联络资讯随时为最新且有效。因您未及时更新所致之通知不达,由您自行承担。
8.5 在地与推广通知:本公司得依您所填居住城市/地址城市,发送在地化之运营与推广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附近新开业店家、在地活动、会员权益提醒)。前述通知属本服务之一部分;其中店家优惠、新店消息、个人化推荐等推广类推播,须经您于 APP 内开启「店家优惠与推荐餐厅(推播)」后始发送,您得随时于 APP「设置」取消;其他推播及站内讯息,您得随时关闭或选择不接收营销讯息(opt-out)。在地推播之精准度取决于您所填城市资料之正确性,因您未更新或填写不实所致之推播不准,本公司不负责任。为维护账号安全与账务正确,系统必要之安全通知、交易/账务通知、政策变更通知不在可关闭之列。
本服务所呈现之餐厅资料(含店名、地址、电话、营业时间、评分、菜单、照片、地理座标)主要来自 Google Maps Platform、OpenStreetMap、商家自行提供之资料及其他公开资料源,并依各该来源之授权使用。本公司:
本服务之运作依赖多项第三方服务(见 §1 定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第三方服务突发且无法合理预见或控制之中断或重大故障,致本服务一部受影响者,于该事件存续期间,本公司就此不负违约责任,惟应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影响并尽速回复。
惟属本公司于经营上可合理预见或控制之第三方商业风险(例如供应商之涨价、合作关系之一般终止、可预期之政策调整),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就此等情形,本公司仍应依诚信原则妥适安排替代方案或调整服务,并就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您受损之部分依法负责。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同时遵守相关第三方服务之服务条款。
本服务内可能包含跳转至 Google Maps、Apple Maps、Uber、外送平台、停车 APP、社群媒体之外部连结。本公司不对外部连结之内容、隐私政策、安全性、可用性负任何责任。用户点击外部连结即离开本服务,后续所有风险由用户自负。前述外部连结之一部分为推广连结,您经由该连结于第三方完成交易时,本公司得自该第三方取得推广收益;您支付之价格不因此而变动。
本公司依《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处理疑似侵权之检举。权利人应依该政策所定格式提出通知,本公司于依该政策处置后不负任何中介者责任。
商家以中文提供之内容(如菜单、店家介绍、优惠、公告、订位或候位须知、评论回复),本服务得以 AI(人工智慧)自动翻译为其他语言显示。译文系由机器产生,仅供参考;译文与中文原文不一致时,以中文原文为准。过敏原与价格资讯,一律以中文原文及店家之标示为准;如您有食物过敏或其他饮食限制,请于点餐前向店员确认。
本服务包含 Google 地图(Google Maps)之功能与内容(例如来自 Google 地图之店家照片、评分、营业时间等资讯)。您使用该等功能与内容,受当时有效之《Google 地图最终用户附加服务条款》(https://maps.google.com/help/terms_maps/)及《Google 隐私权政策》(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规范。来自 Google 地图之内容,其权利属于 Google 或其授权人(另见第 9.1 项及第 9.4 项)。
本服务内可能包含商业广告(含商家或广告主购买之广告、品牌合作内容,及由第三方广告服务提供之广告),均依第 10.4 项于独立之广告版位呈现并标示。免费会员体验包含广告。本服务对 Plus 会员(含依第 12.1-1 条获赠 Plus 权益者)不显示第三方广告;所称第三方广告,指由第三方广告服务(如 Google AdMob)投放之广告,不包括商家或广告主于本平台购买之广告。商家或广告主购买之广告(以「赞助」或「广告」字样标示者),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对 Plus 会员亦会显示(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对 Plus 付费会员不显示该等广告;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已付款之 Plus 订阅,于该已付款之当期届满前亦同,其后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6.2 条办理)。
本服务之推荐结果(例如随机推荐、「附近热门商家」)之排序,综合考量店家之自然热度(评分、评论数等)、距离、营业时间与用餐时段、您所设定之口味偏好、您常浏览之料理类型及您近期已看过之店家等因素;于其他条件相同时,以评分较高者优先。随机推荐系于符合您筛选条件之店家中随机选出,其中部分结果系先依前述排序取出排序在前之候选店家后再随机选出,故实际呈现之店家不必然为排序最前者。
关键字搜寻结果主要依与搜寻字词之相关程度排序,其次依距离或评分排序。
10.3 本公司之排序与推荐逻辑为其营业秘密,得不揭露具体权重与计算公式。本公司就排序具有合理之营运裁量(含升降排序、调整推荐频率、A/B 测试);惟就涉及付费会员或已绑定商家之既得付费权益者,本公司不得恣意为之,且其争执不因本条而排除依法之救济。
10.4 广告仅于独立之广告版位呈现(例如开启 APP 时之全萤幕广告、页面顶端横幅、「赞助推荐」轮播),并于版位上以「赞助」或「广告」字样标示(其他介面语言以该语言之对应用语标示),以符合《公平交易法》及广告揭露规范;由第三方广告服务提供之广告,依该服务之规格标示。付费方案于同评分店家间之优先并非广告版位;本公司于随机推荐结果之「为什么推荐这家?」说明中,揭露该店家是否为付费方案店家。
10.5 广告主、商家、第三方品牌之内容由其自负法律责任。本公司就广告所致之消费争议、产品瑕疵、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责任,亦无事前审查义务。
11.1 商家入驻 SWAY 须通过本公司之审核。审核标准包含营业资格真实性、资讯完整性、符合本服务之品质规范。本公司就审核得为合理之裁量;就拒绝或撤销入驻资格之决定,除法令禁止或有碍调查者外,应叙明事由并提供申复机会。
11.2 商家集点、优惠券、会员绑定、QR Code 兑换等活动之内容、规则、奖励由商家自行设定并负责兑现。本公司仅提供技术平台,不对集点奖励之实现、品质、卡务纠纷、退费争议、人身损害负责。
11.2-1 优惠券之领取限制:为防止以大量账号抢领或重复领取,商家发放之优惠券依下列规定领取:(a) 商家设定发放总数量之优惠券(下称「限量优惠券」),限账号注册已满 7 日之会员,或该店家(含与其共用会员之同品牌分店)之既有会员领取;所称既有会员,指于该限量优惠券推出前已加入该店家会员、由店员协助加入会员,或曾由店员为其集点之会员;(b) 限量优惠券自领取时起 3 日(72 小时)内未使用者,由系统自动作废,并释出名额供他人领取;本服务于您领取前,于 APP 之优惠券上标示此规则,并于领取后显示该券应使用之期限;该优惠券所定之使用期限早于前述期限者,依其使用期限;(c) 已作废之限量优惠券,仍计入该优惠券之每人领取上限,不得因作废而再次领取;(d) 商家所定之每人领取上限,以同一自然人(认定方式依第 12.1-1 条第 7 款)之全部账号合并计算。
11.2-2 入会赠点之发放:商家设定入会赠点(迎宾点)者,依下列规定发放:(a) 于您在该店家经店员或店家之点餐系统集点,且该次登录之单笔消费金额首次达商家所定最低金额(商家未另行设定者为 NT$100,商家得设定为不限金额)时发放;2026 年 10 月 3 日前已于该店家(含与其共用点数之同品牌分店)集点者,不再发放;(b) 入会赠点于该次集点之翌日(台湾时间)起入账,入账后始得使用;(c) 同一店家(含与其共用点数之同品牌分店)之入会赠点,以每一自然人(认定方式依第 12.1-1 条第 7 款)一次为限,同一自然人之任一账号已取得或尚待入账者,其他账号不再取得。
11.3 商家就其发布之商家资讯、菜单、照片、优惠、活动内容自负完整法律责任,并应确保不侵害第三人权利。
11.4 商家之完整权利义务(含付费方案、CRM 使用、员工权限、违约金、终止条件)详见《商家服务协议》及《退款与取消政策》。本条款与商家服务协议冲突时,依《退款与取消政策》§10.6 之优先顺序处理。
第 12.1 条所列 Plus 会员方案之价格分为「优惠价」与「一般价」,依下列规定适用;本条并规范会员之注册赠送。
本服务透过绿界科技 ECPay、Apple App Store IAP、Google Play Billing等持牌金流服务商处理付款。本公司不直接储存您之完整信用卡号码或 CVV,仅保留交易代码、订单编号、信用卡末四码及支付方识别资讯。因第三方金流服务商之资料外泄、处理失误所致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连带责任,用户得径向各该金流商主张权利。
本服务之退款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本条款与该政策冲突时,以该政策为准。重要原则:(a) 会员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订阅者,每一笔新订阅(不含同一订阅之自动续订扣款)于该笔订阅首次扣款日起 7 日内可申请全额退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19 条);经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订阅者,系向各该商店付款,退款依各该商店之退款政策,由您向该商店申请,本公司不另行代为办理退款,但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详第 13 条);(b) 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或《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2.6 条第一项应退费者,不在此限),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c) 逾 7 日之退费申请不予受理;(d) 商家付费方案属企业对企业交易,不适用 7 日鉴赏期,依《商家服务协议》办理。请用户于购买前务必详阅该政策。
如有付款争议(含重复扣款、未收到服务),本公司鼓励您先与本公司客服联系,多数情形可更快获得处理。惟此非您之义务,亦不影响您依与发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契约及相关法令,径行申请争议款(chargeback)之权利;本公司不因您行使该权利而对您课以处罚或不利处置。就确有重复扣款或本公司可归责之计费错误者,本公司应依《退款与取消政策》主动更正并退款。为利双方厘清,您于提出争议款时并行通知本公司者,将有助于加速处理。
12.5.1 本服务之费用以新台币计价并含税(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以外币付款者,依第 12.5.2 条)。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向本公司付款者,由本公司依法开立电子发票,寄送至用户注册 Email;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购买者,系向各该商店付款,由各该商店依其规定开立发票或提供收据,本公司不另开立发票。本公司已开立发票之订单退款时,由本公司依法办理发票作废或折让;营业人买受之发票依法须由买受人确认者,买受人应配合办理。
12.5.2 外币付款处理:经官方网站(绿界)收取之费用一律以新台币计价及扣款;您以海外信用卡付款者,由您之发卡组织(如 Visa、Mastercard、JCB)依其公告之汇率及手续费换算。经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以外币付款者,扣款币别与金额以各该商店结账页显示者为准,外币兑换依您之发卡组织或该商店之规则办理。本公司不另以内部比例调整对价;本公司内部账务依《退款与取消政策》§9.4 以新台币记账,不影响前述您实际扣款币别与金额之认定。因汇率波动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手续费所致之金额差异,非属本公司可控制之事项。
当您透过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 App 内建支付(IAP)购买订阅、加购或单次内购项目时,该等交易同时受 Apple 之《Apple Media Services Terms and Conditions》、《Apple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 (EULA)》及 Google 之《Google Play Terms of Service》拘束。各该平台条款与本条款冲突者,就该等 IAP 交易部分以平台条款优先。
对于透过 Apple App Store 下载之 App 及 IAP 交易,您与本公司同意:
透过 Google Play 购买之订阅及内购:(a) Google 对本服务之内容、品质、退款不负责任;(b) Google 不负维护或技术支援义务;(c) 退款依 Google Play 之政策办理,但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
透过 IAP 之退款须直接向 Apple 或 Google 申请,本公司不另行介入或代为办理;但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如您已透过该等平台取得退款,本公司得依《退款与取消政策》§7,移除「与该笔已退款交易直接对应」之 Plus 权益,以避免重复受益。与该笔退款无对价关系之权益(例如您于商家累积之点数、已领取之商家优惠券、商家绑定关系及社群权限),不在移除之列。本公司于进行前述调整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您并说明调整范围;如您对调整范围有疑义,得依 §8 提出,本公司应予回应与更正。
您声明遵守美国《出口管理规则》、《国际武器贸易条例》、《财政部 OFAC 制裁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及中华民国《贸易法》之相关规定。违反者,本公司得立即终止您之账号并通报主管机关。
本服务提供有限度之离线浏览功能,于无网路连线时得显示已快取之餐厅资料、收藏、最近浏览纪录。请注意:
本服务原则上依其「现状」与「现有」状态提供。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本公司就下列事项不作明示或默示之担保:第三方资料之即时准确性、完整性与最新性;服务之不间断、无错误或特定回应时间;推荐结果之主观品质;第三方服务之可用性;用户内容之真实性与合法性。
惟本公司仍依法负下列不得以契约排除之义务,本条不适用之:
本服务之搜寻结果、随机推荐、社群评论、商家资讯、优惠活动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餐厅、商家、商品、服务之品质、卫生、安全、合法性之任何形式之推荐、背书、保证、认可或担保。用户应于前往消费前自行判断并查证。
本服务可能因下列原因暂时或永久中断、降级、限制:定期或临时维护、系统升级、版本更新、效能调校、第三方服务中断、不可抗力事件(见 §18)、安全事故、法令或主管机关要求;其中定期或临时维护、系统升级、版本更新及效能调校,不属 §18 所称之不可抗力。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外,本公司就服务中断、降级、限制、地区停服不负赔偿责任;但依 §2.2、§18.1、§19.1 或《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6.1 条得退费者,从其规定。
您理解并同意,使用本服务之全部风险由您自负,包括但不限于:
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就本公司之轻过失,本公司不就下列损害负责,无论基于契约、侵权或其他法理:间接损害、附随损害、特别损害、衍生性损害、惩罚性损害、所失利益、营业中断、商机损失、广告效益损失;以及因第三方(其他用户、商家、广告主、第三方服务商)之行为或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损害。
惟前项限制不适用于:(a) 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过失;(b) 生命、身体、健康之人身损害;(c) 法律强制规定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含《民法》第 216 条于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就所失利益之赔偿)。就资料遗失,本公司仍应依其应尽之注意义务负责。
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就本公司之轻过失所致之损害,本公司对您所负之赔偿责任总额,以下列较高者为上限:(a) 您于主张事实发生前 12 个月内实际支付予本公司之费用总额;或 (b) 新台币一万元整。若您为免费用户,且该事件与任何付费无关者,前述 (b) 款上限为新台币一千元整。
下列损害不适用本条之金额上限:
本章之免责及责任限制,于中华民国强行法(含《消费者保护法》、《民法》第 222 条)所不许之范围内不生效力,其余部分仍为有效。就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前条所列不受上限拘束之损害,本公司依法负完全赔偿责任,不受 §16.1、§16.2 之免责或上限限制。
17.1 如因您之故意或可归责之过失,致本公司受有损害,您应就本公司实际所受之合理损害负赔偿责任,其原因事由限于:
前项赔偿以本公司实际发生且与您之事由具相当因果关系之合理损害为限;其属律师费、诉讼费用者,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及法院裁量定其负担,不当然由您承担对造律师费。本款不适用于非可归责于您之第三人行为、本公司自身之故意或过失,或本公司本应自行承担之经营成本。赔偿金额如约有违约金性质而显不相当者,您得请求法院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
17.2 程序之合作(对等、各自保有自身程序权):就涉及双方之第三人主张或法律程序,双方应本于诚信相互通知并合理合作。本公司就涉及其自身责任之防御或和解有处分权;您就涉及您本人权利义务之争议,保有依法进行诉讼与处分之权利,本公司不得限制您就针对您本人之主张自行和解或为意思表示。任一方请求他方协助提供文件或出庭作证者,所生之必要合理费用,由请求协助之一方负担;但该费用系因被请求方之可归责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17.3 效力延续:本条之赔偿义务,就本条款终止前已发生之事由,于终止后仍继续有效;其赔偿范围仍受 §17.1 之限制(以实际合理损害为限)。
18.1 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之中断、效能下降、功能变更,不构成本公司之违约,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致本公司无法提供您已付费之服务者,本公司就已付费而尚未提供服务之期间按比例退还已付费用。本条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且非本公司所能合理预见、避免或控制之事件,依《退款与取消政策》§6.1 之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18.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0 日者,任一方得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已交付之服务及已支付款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
本公司得于下列情形中止或终止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或终止与您之契约关系;除法令禁止、有碍调查或情况急迫者外,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您:
本条款或您之账号终止时:(a) 付费权益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非属退费范围之既得权益依其性质处理;(b) 您之用户内容依 §5.3 处理;(c) 就因重大违规而遭终止者,得于合理且必要之期间内限制其以相同识别资讯重新注册(依 §3.4);非因可归责于您之事由而终止者,不限制重新注册;(d) 终止后您不得再使用本服务之付费功能。
本条款之下列条款于终止后仍继续有效:§5 用户授权、§9.4 智慧财产权、§15 免责、§16 责任限制、§17 补偿、§18 不可抗力、§19 终止、§20 争议解决、§21 条款变更、§22 通用条款,及性质上应于终止后继续适用之其他条款。
因本条款所生之争议,本公司鼓励双方先以书面善意沟通,以利迅速、低成本解决。惟此项沟通并非提起申诉、调解、仲裁或诉讼之前提要件,亦不影响您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本款不得解释为限制、剥夺或加重您行使前述法定权利之负担;任何试图以本款阻止您申诉、检举或寻求公权力救济之约定,均不生效力。
本条款不限制亦不排除您依法参与集体救济之权利。您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第 50 条由消费者保护团体受让多数消费者之请求权提起团体诉讼,得依同法第 53 条由消费者保护官或消费者保护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并得依《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以选定当事人方式进行诉讼。任何要求您抛弃、放弃或不得参加前述集体救济之约定,于中华民国(台湾)法律下显失公平而无效,本公司不予主张。
本条款及一切相关文件之解释、效力、履行、争议全部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之适用一概排除。
因本条款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您为消费者者,前述合意不影响您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47 条向消费关系发生地之法院起诉,或依《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 项声请移送于依法有管辖权之法院之权利;属小额诉讼事件者,依《民事诉讼法》第 436 条之 9,不适用前述合意。商业客户(商家、广告主)得另以书面合意以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取代诉讼(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语言:繁体中文)。
因本条款所生之诉讼或仲裁,其诉讼费用之负担,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定之。律师费用原则上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三审强制律师代理之酬金及法律别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本公司不要求消费者于败诉时负担本公司之律师费,亦不以契约变更前述法定之费用负担原则。
本款不影响您依法申诉、检举、调解、提起诉讼或参加团体诉讼之权利。惟仅于您出于恶意且明知显无理由,故意以反覆滥行之程序骚扰本公司之情形,本公司始得就其因此实际发生之合理费用,依法(含《民法》第 184 条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赔偿。前述「恶意且显无理由」之认定,由法院依个案具体事证判断,赔偿金额如有违约金性质而过高者,并依《民法》第 252 条酌减。本公司不得以本款威吓或阻却您行使正当之申诉、检举或诉讼权利。
21.1 本公司得因应法令、业务或服务之变动而修改本条款及相关文件。修订版本将于本页公布并更新「最后更新日期」;就实质缩减您权利、调整付费结构或变更争议解决机制等重大变更,本公司应于生效前依 §21.2 之方式通知。
21.2 重大变更(含实质缩减用户权利、调整付费结构、变更争议解决机制者)将于生效前 7 日依 §8 之通知方式告知。非重大变更(含文字修饰、条号调整、误缮修正、与本条款精神一致之补充)得于公布后立即生效,本公司无事前通知义务。
21.3 修订版本生效后,您之继续使用视为同意已依前述方式通知并合理告知之修订内容。如修订属重大且对您不利,而您不同意者,您得于修订生效前或修订生效日后 14 日内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您于该期间内继续使用,不影响您行使前述权利;本公司不得仅以「停止使用」为您唯一之救济。您行使前述终止与退费权利,不影响您就修订生效前既已发生事由依法主张之权利。
21.4 适用版本之认定(不溯及对您不利):就退款、争议与申诉等事项,原则上适用您付款时或缔约时有效之政策版本。本条款或相关政策之嗣后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惟修订内容对您较为有利者,您得选择适用修订后之版本。
本条款与相关文件冲突时,依下列优先序处理:(a) 个别书面合约之特约条款 → (b) 《退款与取消政策》→ (c) 《商家服务协议》(如适用)→ (d) 本条款 → (e) 《社群守则》、《隐私政策》、《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但《商家服务协议》第 7.2 条及第 8.4 条对商家较有利者,优先于《退款与取消政策》适用。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之 IAP 交易另依 §13 之优先序处理。
本条款任一条款被有管辖权之机关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违法、不可执行者,仅该条款于该特定情形下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及该条款于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条款应依其原本之商业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条款替代。
本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项下之任一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之放弃;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不阻碍其他权利之行使。
本条款连同《退款与取消政策》、《隐私政策》、《商家服务协议》、《社群守则》、《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及您与本公司另行签署之书面合约,构成双方就本服务之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一切口头或书面之协议、声明、承诺。
本公司因合并、分割、业务或资产转让等事由,得将本条款下之权利义务或契约地位让与第三人;让与时,本公司应于合理期间内以 §8 之方式通知您,且受让人应承受本条款对您之全部义务,您之权益不因让与而减损。如让与涉及您个人资料之移转,本公司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办理;您如不同意该让与,得于受通知后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依《退款与取消政策》按比例请求退费。您欲将本条款下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者,应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
本条款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本公司得另以英文、日文、韩文、简体中文、越南文、泰文等其他语言提供翻译版本以供用户参考;如各该翻译版本与繁体中文版本歧异,一律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
本条款不创设您与本公司之间之合伙、代理、雇佣、合资、信托或其他特殊关系。双方均为独立之契约相对人。
本条款之章节标题仅为便利阅读之用,不影响条款之实质解释。
下列条款为 SWAY V1 正式上线(2026 年 5 月)之新增条款,与本条款其余条文同等效力;如本节与前述章节冲突者,以本节为准。
如您对本公司之处理结果不满,得随时向消费者保护官(拨打 1950 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申诉。
经官方网站以绿界信用卡升级 Plus 会员者,透过绿界科技 ECPay 之定期定额服务扣款;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购买者,透过各该商店之自动续订机制扣款,不经绿界扣款。系统将于每月(月费方案)、每半年(半年方案)或每年(年费方案)依约自动扣款。经官方网站订阅者得随时于 APP 或官方网站之「会员方案」取消续订;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订阅者请于各该商店之订阅设定取消;取消后权益保留至当期结束,下期不再扣款。每期扣款金额以您订阅时确认画面所示者为准(价格之调整依第 12.1 条办理);优惠价订阅于持续订阅期间,维持优惠价(第 12.1-1 条)。
退费政策:本服务之退费依《退款与取消政策》办理。重要原则:(1) 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订阅之会员,每一笔新订阅(不含同一订阅之自动续订扣款)于该笔订阅首次扣款日起 7 日内可申请全额退费(依消保法 §19);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订阅者,退款依各该商店之退款政策向该商店申请,但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2) 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或《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2.6 条第一项应退费者,不在此限);(3) 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4) 逾 7 日之退费申请不予受理。请于购买前详阅该政策全文。
本条款版本 3.6,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3.5 版、3.6 版修订之内容均自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其余条文及先前各版所定之生效日均不因此变更。3.6 版修订内容:第 Y.7 条第 7 款 (e) 改为店家得请您填写取餐人称呼及电话(完整号码或末三码,依店家设定),店家设为必填者未填写将无法送出;您提供完整电话者,店家得以该电话就该点单与您联络;本公司仍不另行通知;第 7 款 (b) 增列店家未于一定时间内接单且尚未收款之外带自取点单,系统得自动取消。本次修订属新增功能之说明,未缩减使用者权利、未调整付费结构,亦未变更争议解决机制,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为与《隐私政策》3.5 版同日适用,自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前版 3.5 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3.5 版修订之内容自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3.5 版修订内容:(1) 第 Y.7 条标题改为「桌边扫码点餐与外带自取点餐」,第 1 款「扫码点餐」之范围增列扫描或开启店家之外带 QR Code(含于店外开启)并选择取餐时间之外带自取点餐;(2) 第 Y.7 条新增第 7 款「外带自取点餐」(取餐时间、接单、未接单及逾时未取餐点单之作废、不另行通知),第 2 款至第 5 款配合增列外带自取点单之取消、付款方式、取餐及送单限制;(3) 第 2.1 条增列外带自取点餐。本次修订属新增功能之说明,未缩减使用者权利、未调整付费结构,亦未变更争议解决机制,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为与《隐私政策》3.4 版同日适用,自 2026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
前版 3.4 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3.4 版新增之内容自 2026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
3.4 版修订内容:(1) 第 2.1 条新增桌边扫码点餐;(2) 新增第 Y.7 条「桌边扫码点餐」(适用范围、点单与价格、付款、本公司之地位、限制、翻译与过敏)。本项属新增功能之说明,为与《隐私政策》3.1 版同日适用,自 2026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
前版 3.3 于 2026 年 10 月 25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
3.3 版修订内容:(1) 第 15.3 条明定定期或临时维护、系统升级、版本更新及效能调校不属不可抗力,本公司就服务中断等之免责限于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并增列依第 18.1 条及《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6.1 条得退费之情形;(2) 第 18.1 条明定不可抗力指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且非本公司所能合理预见、避免或控制之事件,不可抗力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已付费之服务者,就已付费而尚未提供服务之期间按比例退还已付费用,并将第三方服务之事由限于突发中断、停止或突发且无法合理预见之政策变更,供应商之涨价及可预期之政策调整不属之;本次修订均系有利于使用者之修正,故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3.2 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3.2 版修订内容:第 10.2 条、第 12.1 条、第 Y.2 条及第 Y.4 条所列之商家方案,配合《商家服务协议》3.2 版修正为 Plus Merchant、连锁方案(依店数计价之连锁 2 店至 5 店方案)及 Enterprise(店数 6 家以上),并删除原 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之记载;本次修订仅涉及商家方案之记载,不影响会员之权利义务。
前版 3.1 于 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20.4 条之修订(下述 3.1 版修订内容第 (4) 项)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属第 21.2 条所定变更争议解决机制之情形,依该条于生效前通知);前版 3.0 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2.9 所定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之修订,及第 12.1-1 条关于一般价之规定(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其生效日均不因此变更。前版 2.9 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布。第 Y.5 条第 3 款及第 23 条之修订,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属调整检举处理时限及客服回复时效之记载,依第 21.2 条于生效前通知);第 12.1-1 条第 2 款关于优惠期间以每一自然人一次为限之修订,亦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属第 21.2 条之重大变更,依该条于生效前通知),并仅适用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以后完成注册之账号;关于 Plus 会员广告之修订(下述第 (12) 项),亦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属第 21.2 条之重大变更,依该条于生效前通知);其余修订自公布日起生效;第 12.1-1 条关于一般价之规定,仍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前版 2.8 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12.1-1 条关于一般价之规定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前版 2.7 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2.6 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2.5 于 2026 年 9 月 26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2.4 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公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2.3 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布,自 2026 年 9 月 23 日起生效;前版 2.2 自 2026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2.2 版新增第 Y.6 条「预约未出席与防放鸽子保护」);前版 2.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
3.1 版修订内容:(1) 第 3.1 条「未成年人」删除「注册行为视为已取得该同意」,改为本服务于注册时提示此项规定,并载明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而付费者,法定代理人得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2.8 条表示不承认并申请退款;(2) 第 9.3 条增列:前述外部连结之一部分为推广连结,您经由该连结于第三方完成交易时,本公司得自该第三方取得推广收益,您支付之价格不因此而变动;(3) 第 4.3 条、第 12.1 条、第 12.3 条 (b) 及「定期定额自动扣款说明」第 (2) 点「7 日后一律不予退费」之记载,增列「依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或《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2.6 条第一项应退费者,不在此限」之但书,与本条款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及《退款与取消政策》一致;(4) 第 20.4 条「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改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并载明您为消费者者,前述合意不影响您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47 条向消费关系发生地之法院起诉,或依《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 项声请移送之权利,小额诉讼事件依同法第 436 条之 9 不适用前述合意。第 (1) 项至第 (3) 项未缩减使用者权利、未调整付费结构,亦未变更争议解决机制,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第 (4) 项虽系增加消费者之权利,惟属第 21.2 条所定变更争议解决机制之情形,依该条于生效前 7 日通知,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3.0 版修订内容:新增第 9.7 项「Google 地图之功能与内容」:本服务包含 Google 地图之功能与内容,使用该等功能与内容受当时有效之《Google 地图最终用户附加服务条款》及《Google 隐私权政策》规范,并附其网址。本次修订系就第 9.2 条所称相关第三方服务之服务条款,指明 Google 地图部分之文件及其网址,与第 6.2 条及第 9.2 条之精神一致,未缩减使用者权利、未调整付费结构,亦未变更争议解决机制,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
2.9 版修订内容:(1) 第 Y.5 条第 3 款「检举机制」之处理时限,由「收到检举后 24 小时内进行人工审核(涉及儿少之内容 4 小时内)」改为「收到检举后 24 小时内(涉及儿少之内容为 4 小时内)采取处置(含先行隐藏);需人工判断者,及依《社群内容政策与举报准则》第 5.2 条不先行隐藏者,原则上于 7 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但涉及儿少之内容于 24 小时内完成审核」,与该准则第 5.1 条一致;(2) 第 23 条初步回复时效之记载统一为「原则上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客服时间」之记载改为「受理方式:以 Email 受理」;(3) 第 Y.2 条第 1 款增列商家经审核通过后,于付费方案开放订阅前及开放订阅后之 30 日赠送期间内,得依《商家服务协议》第 3.4 条及第 3.4-1 条所定之范围使用 Plus Merchant 方案之功能,赠送无须提供付款资讯、期满不扣款,与该协议 3.0 版一致;(4) 第 Y.2 条第 5 款标题改为「V1 正式上线时(2026 年 5 月)」,与 v3 增补条款前言之用字一致;(5) 新增第 11.2-1 条「优惠券之领取限制」:商家设定发放总数量之限量优惠券,限账号注册已满 7 日之会员或该店家之既有会员领取;领取后 3 日(72 小时)内未使用者由系统自动作废并释出名额(本服务于领取前于 APP 之优惠券上标示此规则,并于领取后显示应使用之期限),已作废者仍计入每人领取上限;商家所定之每人领取上限,以同一自然人之全部账号合并计算;(6) 新增第 11.2-2 条「入会赠点之发放」:商家设定之入会赠点,于单笔消费金额首次达商家所定最低金额(商家未另行设定者为 NT$100)之集点时发放,并于翌日(台湾时间)起入账;同一店家(含与其共用点数之同品牌分店)以每一自然人一次为限;(7) 第 12.1-1 条第 2 款之优惠期间,由以每一账号计算改为以每一自然人一次为限:同一自然人有二以上账号者,各账号之起算时点均依其中最早完成注册之账号定之,不因另行注册账号而重新起算;第 8 款配合增列其生效日,并明定仅适用于该日以后完成注册之账号,该日前已完成注册之账号仍依各该账号分别计算;(8) 第 12.1-1 条第 7 款之注册赠送,由「每一会员以一次为限」改为以每一自然人一次为限,仅赠送予同一自然人现存账号中最早完成注册者;明定「同一自然人」之认定方式(注册 Email 相同,含仅大小写、「+」号别名或 Gmail 邮箱「.」不同之写法;账号注册后 7 日内于另一现存账号已登入使用之同一台装置登入或尝试登入,此项认定不及于该另一账号;以相同 Email 注册之账号与删除后未逾 30 日之账号),并明定该认定不限制任何人注册;增列遭误认者得来信 support@swayfoodapp.com 申请人工复核,经确认非属同一人者,解除该项认定,未获注册赠送者自确认之日起补发 30 日之 Plus 权益,因此多付之价差依第 6 款退还;其中以相同 Email 注册之账号与删除后未逾 30 日之账号视为同一人之认定,自《隐私政策》第 5.2 条关于以 Email 杂凑值判断同一人之规定生效之日起适用;第 3.4 条末句配合修正;(9) 第 3.1 条「单一账号」增列同一台装置上已有另一现存账号登入使用之 SWAY APP,原则上不受理其他账号登入之说明;(10) 第 Y.5 条第 1 款「到店扫码标示」之条件,依本服务实际之判断方式记载:须于店家营业时间内(以店家于商家后台设定者为准,未设定者依地图营业时间资料;含打烊后 30 分钟)在店家 300 公尺内扫码并经确认、于扫码后 3 小时内送出评论、作者账号已注册满 7 日,且近 30 日内无其他账号以同一装置或同一网路位址于该店家取得此标示(同一网路位址 24 小时内以 3 个账号为限),并说明店家得使用合一之店家扫码图及扫码次数设有上限;第 2 款增列店家之负责人、在职员工及同一品牌之商家人员不得评论该店家或对其评论按「觉得有帮助」,作者亦不得对自己之评论按「觉得有帮助」;(11) 第 Y.6 条新增第 6 款「取消次数过多之暂停」:任何连续 24 小时内自行取消通过 APP 向店家提出之在线订位(含等候店家确认中者及于行前确认时表示不前往者)超过 3 次者,APP 于其后 24 小时内暂不受理新的在线订位;及第 7 款「在线排队之店家设定与防滥用」:店家得不受理未登入会员之在线取号,或设定叫号后一定时间未入座即自动过号(不计为未出席),本服务并得对未登入会员之在线取号采取人机验证及取号数量上限;(12) 第 2.1 条、第 4.1 条之「无广告体验」更正为「无第三方广告」,第 10.1 项明定 Plus 会员(含依第 12.1-1 条获赠 Plus 权益者)不显示第三方广告,并定义第三方广告系指由第三方广告服务(如 Google AdMob)投放之广告,不包括商家或广告主于本平台购买之广告;商家或广告主购买之广告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对 Plus 会员亦会显示,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已付款之 Plus 订阅,于该已付款之当期届满前仍不显示该等广告,其后依《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6.2 条办理;(13) 第 4.3 条、第 12.1 条、第 12.3 条、第 13.3 条、第 13.4 条、第 Y.1 条第 4 款及定期定额自动扣款说明载明,7 日内全额退费适用于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之订阅;经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订阅者,退款依各该商店之退款政策向该商店申请,本公司不另行代为办理退款,但依第 2.2 条、第 19.1 条、第 21.3 条应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费者,本公司以汇款方式退还,与第 13 条及《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1.4 条、第 1.5 条、第 6.2 条、第七条一致;(14) 第 4.1 条未注册浏览者于 iOS 版 APP 得浏览之范围,更正为标示为「示范」之示范店家列表,与本服务实际提供者一致;(15) 第 15.3 条删除「本公司之商业判断」,并增列依第 2.2 条、第 19.1 条得退费者从其规定,与该二条一致;(16) 第 8.5 条更正为:店家优惠、新店消息、个人化推荐等推广类推播,须经您于 APP 内开启「店家优惠与推荐餐厅(推播)」后始发送,您得随时于 APP「设置」取消;其他推播及站内讯息,您得随时关闭或选择不接收营销讯息(opt-out),与《隐私政策》§1.4 及本服务实际运作一致。第 (12) 项属第 21.2 条之重大变更(实质缩减付费会员之权益),本公司依第 21.2 条于生效前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并依第 21.4 条及《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6.2 条,不适用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前已付款之当期;您如不同意,得依第 21.3 条于修订生效前或生效日后 14 日内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按比例请求退费。第 (13) 至 (16) 项系使条文与相关条文及本服务实际运作一致(第 (13) 项以汇款按比例退费之但书及第 (16) 项,并系对您更有利之变更),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第 (3)、(4) 项系说明商家之既有及新增权益,未缩减使用者权利,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第 (7) 项属调整付费结构之重大变更,本公司依第 21.2 条于生效前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并仅适用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以后完成注册之账号;您如不同意,得依第 21.3 条于修订生效前或生效日后 14 日内终止本服务之使用,并就已付费而尚未使用之当期期间按比例请求退费。第 (5)、(6) 项系本服务为防止以大量账号抢领或重复领取,就商家发放之限量优惠券及入会赠点所定之领取与发放条件,于各该优惠券领取时或入会赠点发放时适用,并于 APP 说明;第 (8) 至 (11) 项系将条文更正为与本服务实际运作一致;前述各项均为与第 3.1 条「每位自然人限开立一个账号」及禁止利用多账号规避规则、第 11.2 条、第 Y.5 条第 2 款及第 Y.6 条之目的一致之补充,第 (8) 项并增列您申请人工复核之权利,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依第 21.4 条,本次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2.9 版另修订:(17) 第 1 条增列「相关文件之名称」,明定本条款及相关文件所称《社群守则》、《著作权侵权通知政策》、《DMCA 著作权通知政策》及《会员服务条款》所指之文件,系文字厘清,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
2.8 版修订内容:新增第 9.6 条「商家内容之 AI 翻译」:商家以中文提供之内容,本服务得以 AI 自动翻译为其他语言显示,译文系由机器产生、仅供参考,与中文原文不一致时以中文原文为准;过敏原与价格资讯一律以中文原文及店家之标示为准,如有食物过敏或其他饮食限制,请于点餐前向店员确认。本次修订系说明本服务新增之翻译功能,与第 9.1 条及第 22.6 条之精神一致,未缩减使用者权利,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
2.7 版修订内容:(1) 第 Y.2 条第 1 款商家免费层之功能改依本服务实际提供者记载为店家认领与基本资料维护、营业状态切换、完整菜单与店家照片上架(与付费方案相同)、顾客评论查看与公开回复及基础曝光数据,删除「极简菜单」「7 天基础数据」之记载,并明列不含 Email 群发;第 3 款 Plus Merchant 进阶订阅层明列 Email 群发;与《商家服务协议》第 3.2 条一致;(2) 第 Y.6 条新增第 5 款「在线订位数量上限」:通过 APP 在线订位者,同一家店同一日(以该店所在地之日期为准)以 1 笔有效订位为限、全部店家合计同时以 5 笔有效订位为限,直接向店家预约或由店家代为建立之订位不受限制;本款系与第 Y.6 条防止预约未出席之目的一致之补充,已成立之订位不受影响。本版修订自公布日起生效。
2.6 版修订内容:(1) 第 1 条「第三方服务」定义及第 18.1 条删除本公司未串接之 OpenAI、Twilio;第 8.1 条删除本公司未提供之简讯通知方式;第 1 条「会员」定义及第 7.1 条删除本公司未提供之手机号码验证;(2) 第 3.2 条注册方式增列本服务已提供之 X(Twitter)OAuth;(3) 第 4.1 条「未注册浏览者」之记载更正为与本服务实际提供者一致:随机推荐、搜寻、开启餐厅资讯、社群讨论区等功能,须注册并登入会员后始得使用;(4) 第 4.3 条、第 12.1 条、第 12.3 条、第 Y.1 条第 4 款及定期定额自动扣款说明:7 日内全额退费适用于每一笔新订阅(自该笔订阅首次扣款日起算),不再限于首次订阅;同一订阅之自动续订扣款不另起算;(5) 第 9.4 条「用户内容」之记载更正为与第 5.1 条、第 5.3 条一致(限于提供与行销本服务之必要范围内,非专属、全球、免权利金),删除「永久」及概括「可转授权」之文字;第 19.3 条所引条号更正为第 9.4 条;(6) 第 Y.1 条第 2 款删除「到期前 3 日自动扣款续订」之错误记载,改依实际扣款方式记载扣款时点;第 12.1 条及定期定额自动扣款说明分别记载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及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订阅者之扣款方式与取消方式;(7) 第 12.2 条补充本公司保留信用卡末四码,不储存完整卡号及 CVV;(8) 第 12.5.1 条改为已开立发票之订单退款时,由本公司办理发票作废或折让,并载明本公司就经官方网站(绿界信用卡)收取之费用开立电子发票,经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购买者由各该商店依其规定开立发票或提供收据;第 12.5.2 条外币付款之记载更正为与实际付款方式一致;(9) 第 13.4 条经 Apple/Google 退款后之权益调整,限于移除与该笔退款直接对应之 Plus 权益,并列明不在移除之列之权益;(10) 第 12.1 条价格调整及第 21.3 条:不同意新价格或重大不利修订者,得于新价格或修订生效日后 14 日内解约并按比例请求退费,与《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1.5 条、第 6.2 条一致;(11) 第 Y.5 条:会员检举之评论改为「原则上」于审核完成前先行隐藏,不先行隐藏之例外情形依《社群内容政策与举报准则》第 5.2 条;(12) 译本更正(含日文、韩文译本第 16.2 条之金额单位,日文译本第 17.1 条,英文、日文、韩文译本第 3.1 条及第 13.2 条,各译本第 Y.1 条第 4 款及第 20.2 条等),使其与正式版本一致;(13) 第 22.1 条增列《商家服务协议》第 7.2 条及第 8.4 条对商家较有利者优先于《退款与取消政策》适用之但书,与该协议第 1.4 条及《退款与取消政策》第 10.6 条一致;(14) 第 3.1 条「真实资讯」明定手机号码为选填,您提供手机号码者,须真实有效并由本人实际持有,与《隐私政策》§2.1 一致;(15) 第 Y.2 条商家方案内容与《商家服务协议》第 3.2 条一致:免费层明列不含集点、A/B 测试、进阶数据及员工权限,Plus Merchant 明列集点、会员管理、线上订位与排队及员工权限,并载明优先客服系商家寄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 之来信优先处理、不承诺回复时数;第 Y.4 条删除本服务未收取之行为再行销推播费用;本项对商家之生效,依《商家服务协议》2.7 版之规定;(16) 第 Y.4 条第 1 款更正为商家付费方案(Plus Merchant、Chain Lite、Chain Pro)之订阅费用均以 ECPay 定期定额另行扣款,不限于 Plus Merchant。本次修订除将条文更正为与本服务实际运作一致外,系增加用户之权利或为文字更正,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依第 21.4 条,本次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
2.5 版修订内容:(1) 新增第 12.1-1 条「优惠价、一般价与注册赠送」:会员自开卖时点(开卖时点前已注册者)或注册时点起获赠 30 日 Plus 权益,无须提供付款资讯,期满不会自动扣款;判断时点(确认结账或首期付款完成之较早者)在优惠期间(起算日当日不算入,至第 30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止)内之订阅以优惠价计收,持续订阅期间(含于前一笔优惠价订阅届期后 7 日内接续订阅者)维持优惠价,变更计费周期者适用变更后周期之优惠价;(2) 第 12.1 条及第 Y.1 条增列一般价(官方网站 NT$159/月、NT$849/半年、NT$1,390/年),适用于非优惠价订阅者;本项属第 21.2 条之重大变更(调整付费结构),本公司依第 8 条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生效,于该日前不以一般价计收任何订阅,亦不影响任何已成立之订阅;(3) 删除已于 2026 年 9 月 25 日停售之早鸟年费方案之记载,及半年方案、年费之节省比例记载;(4) 第 4.1 条增列注册赠送 Plus 权益之说明;第 Y.1 条第 3 款改为注册赠送之说明,第 6 款改为优惠价保留之说明;(5) 第 12.1 条及第 Y.2 条补列 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并依《商家服务协议》2.6 版增列商家方案之一般价,其对商家之生效依该协议之规定;(6) 第 12.1 条价格调整之规定增列优惠价订阅于持续订阅期间不调高续订价格之但书,定期定额自动扣款说明配合修正。除第 (2) 项外,本次修订未缩减使用者权利,自公布日起生效。依第 21.4 条,本次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
2.4 版修订内容:(1) 第 10 条标题改为「广告、推荐排序与商业合作揭露」,第 10.1 项、第 10.2 项、第 10.4 项之记载更正为与本服务实际之推荐排序及广告标示方式一致:付费方案仅于评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相同之店家间优先,不会因付费而排在评分较高之店家之前;广告仅于独立版位呈现并以「赞助」或「广告」字样标示,不影响推荐排序;并删除本公司未实施之「第三方广告主之插单」、「品质补正、地区平衡」等记载,及「未标示为广告之内容不代表非属商业合作之结果」之文字;(2) 第 Y.5 条经扫描店内 QR Code 后撰写之评论,其标示更名为「✓ 到店扫码」,并说明该标示仅表示作者曾于店家 300 公尺内扫码,不代表本服务已确认其曾于该店消费;(3) 译本用语更正(含英文译本「退费政策」重要原则第 (3)、(4) 点之翻译,更正为与正式版本一致)。本次修订未缩减用户权利,属第 21.2 条之非重大变更,自公布日起生效。
2.3 版修订内容:(1) 会员订阅退费规则与《退款与取消政策》一致:首次扣款 7 日内得全额退费,7 日后不予退费(不分月费、半年或年费),惟得随时取消下期续扣,当期权益保留至期末;(2) 第 4.1 条 Plus 付费会员权益删除「优先客服」;(3) 第 1 条「第三方服务」定义删除本公司未串接之 Apple Pay、Google Pay、街口、LINE Pay,并删除本公司未提供之付款管道记载及其他已不适用之文字;(4) 第 Y.2 条商家方案内容与《商家服务协议》第 3.2 条一致:免费层删除「每月 2 张优惠券、每月 1 则推播」之记载,Plus Merchant 删除「无限」字样;(5) 第 Y.4 条商家钱包与《退款与取消政策》一致:储值金额不予退款,因系统错误超扣者全额退回钱包、不另行补偿,并删除余额过低自动通知之记载;(6) 第 Y.5 条补充检举处理时限,及会员检举之评论于审核完成前先行隐藏之规定,与《社区内容政策和举报指南》2.2 版一致;(7) 连结及译本用语更正。第 (4)、(5) 项依《商家服务协议》第 1.3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或个别通知寄发日起算满 30 日之翌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对商家生效。依第 21.4 条,本次修订不溯及适用于修订生效前已发生之付款、交易或事由而对您为不利之变更。
适用主体:随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随食 SWAY」)
2026 年 10 月 27 日同版本补正:第 6.2 条「规避平台抽成」更正为「规避平台计费」(本平台不向商家收取交易抽成),属文字更正,不影响权利义务;版本号与生效日均不变。
本条款以繁体中文为正式版本;如有翻译版本与正式版本歧异者,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