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服務主要服務台灣使用者 海外使用準用台灣法律。如貴地區法律強制要求其他條款,請聯繫 support@swayfoodapp.com

📌 法人主體:本協議之平台方為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以下稱「平台方」、「我們」或「本公司」)。商家為依本協議註冊之餐飲、零售、服務業者或其指定之代表人(以下稱「商家」、「您」)。

⚠️ 重要:商業客戶宣告(B2B) 本協議為 B2B 商業契約,商家為商業客戶(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商家於完成註冊及付款時,即視為由其有權代表人代表商家完整理解並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不得事後主張未閱讀、未理解、代表人無權限、章程不允許、語言障礙等抗辯。本協議應與下列文件合併閱讀並具有同等效力:《退款與取消政策》、《隱私政策》、《服務條款》、《社群守則》。

第一條 總則與雙方關係

1.1 協議目的:本協議規範平台方與商家因商家使用 SWAY 商家後台管理系統、廣告版位、會員 CRM、推播服務、API、店家曝光、評論回覆、集點 / 兌換工具、員工帳號、客服管道及其他周邊技術設施(合稱「本平台」)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1.2 獨立契約相對人:平台方與商家為各自獨立之契約相對人。本協議不創設合夥、代理、僱傭、合資、加盟、信託、總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任一方均無權代表他方為意思表示、簽署文件或承擔債務;任一方員工不視為他方員工,無權主張他方對其僱傭責任、勞工權益、勞健保等。

1.3 協議修訂:平台方得因法令變更、業務需要、技術升級、第三方依賴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於合理範圍內修訂本協議。修訂如未對商家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如純文字釐清、新增不影響既有權益之功能說明),得於本平台公告或後台訊息通知後生效。修訂如對商家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如調高費用、實質縮減商家既有權益、加重商家義務),平台方應於生效前 30 日,以商家註冊 Email 個別通知;商家如不接受該重大變更,得於變更生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並就已預付而尚未屆期之費用按比例請求退還。修訂後條款僅自其生效日起向後適用,不溯及商家已付費之當期或已發生之權利義務。商家於收受重大變更通知後,未於前述期間內表示異議並繼續使用本平台者,始視為接受該變更。

1.4 完整協議與優先序:本協議連同上述合併閱讀文件構成雙方就本平台使用之完整協議,取代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約定。各文件衝突時,依下列優先序處理:(a) 雙方個別簽署之書面合約之特約條款;(b) 《退款與取消政策》;(c) 本協議;(d) 《服務條款》;(e) 其他補充文件。

1.5 解釋之利益:本協議由平台方預先擬訂並供商家加入,具附合契約之性質。本協議中如有任何模糊或可作多重解釋之條款,應依雙方締約當時之合理商業意旨並參酌誠信原則解釋;其屬附合契約而依《民法》第 247-1 條應為之衡平解釋,雙方均不排除其適用。

第二條 商家資格、註冊義務與聲明保證

2.1 註冊資訊真實性

商家保證其於本平台提供之全部資訊(含商家名稱、登記地址、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Email、統一編號、銀行帳號、菜單、價格、照片)均為真實、正確、完整、最新,並於任何資訊變動時於 5 個工作日內主動更新。商家就資訊不實所致之全部損害負完全責任。

2.2 KYC(顧客盡職調查)文件

商家應於註冊時或平台方要求時,於 5 個工作日內提供下列文件之清晰副本(平台方得要求正本驗對):

商家拒絕提供、提供文件不齊,或提供偽造、變造之文件者,平台方得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十一條之程序暫停或終止商家帳戶;就已付款項依本協議第 7.2 條辦理,就因可歸責於商家之事由(如文件偽造、變造)而終止者,已提供服務之對價不予退還。涉及偽造、變造文書者,平台方並得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2.3 商家之保證(warranties)

商家於締約時及本協議有效期間,保證下列事項屬實。任一保證有重大不實者,平台方得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十一條之程序終止本協議,並依第十一條(其違約金以第 11.1 條之上限及《民法》第 252 條酌減原則為限)請求違約金;就已付款項,依本協議第 7.2 條辦理:

2.4 帳號使用與授權

2.5 平台方之審核與處置權

平台方就商家之資格審核、文件查驗、帳號維持具有合理之審核權。平台方如發現商家註冊資訊有虛假、不實、誤導或不符 §2.3 保證者,得暫停或終止商家帳戶;除有立即危害平台或第三人權益之緊急情形外,平台方應於處置時或處置後合理期間內以可資查證之方式通知商家並敘明事由,並於合理範圍內給予商家陳述意見或補正之機會。已付款項依《退款與取消政策》辦理;就非可歸責於商家之事由而終止者,商家就尚未屆期之已付服務費用得按比例請求退還

第三條 平台服務內容與商家方案

3.1 服務內容(功能描述非承諾)

平台方提供商家後台管理系統,目前主要功能得包括下列項目(具體功能、配額、限制、地區可用性以本平台之即時公告及實際提供為準,下列描述不構成本公司之任何承諾、保證或要約):

平台方得因法令、技術、安全或營運之合理需要,新增、修改、限制、調整或終止本平台之功能、配額、地區、語言、版本或定價結構。惟就商家依其付費方案所應享有之核心功能(如各方案明定之功能項目),平台方如為實質削減或終止,致商家無法獲得其已付對價所對應之主要服務者,應於生效前 30 日個別通知商家;商家如因此受重大不利影響而不願接受者,得終止本協議並就尚未屆期之已付費用按比例請求退還。非屬前述核心功能之一般性調整,不構成違約。功能之具體配額、地區可用性以本平台之即時公告及實際提供為準。

3.2 商家方案結構

平台方提供下列商家方案(價格、權益、配額以本平台之即時公告為準,本平台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

付費方案(Plus Merchant、Chain Lite、Chain Pro、Enterprise)不另提供試用期。商家如需試用、可免費使用 Free 認領版(含店家認領、營業狀態切換、極簡菜單與基礎數據;本公司保留依本條款調整服務內容之權利)作為評估期、確認後再升級至付費方案。具體適用範圍以《退款與取消政策》§3.1 為準。

3.3 服務調整與不擔保

第四條 商家義務與絕對禁止行為

4.1 內容真實性與合法性

商家應確保其發布於本平台之全部內容(含店家資訊、菜單、價格、優惠內容、活動規則、照片、影片、評論回覆、員工身分)真實、正確、最新、合法、不侵害第三人權利。商家就其發布之內容負完全且絕對之法律責任(含民事、刑事、行政),平台方不負連帶責任。

4.2 絕對禁止行為(一經發現即終止 + 違約金)

商家於本平台不得從事下列任一行為。違反者,平台方除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十一條之程序終止本協議外,並得依第十一條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其範圍依第 11.1、11.2 條,以相當因果關係內之實際損害為準);涉及犯罪者,並得依法提起告訴:

4.3 推播 / 行銷規範

4.4 衛生與消費爭議

4.5 配合義務

商家應於平台方發出書面要求後 5 個工作日內配合下列事項:(a) 提供補件文件;(b) 補正違規內容;(c) 出席商家溝通會議;(d) 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e) 配合平台方之內部審計或內容查核。商家拒絕配合者視為違反本協議。

第五條 數據處理與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5.1 平台方對商家營運數據之處理

商家同意平台方於提供與優化本平台服務之合理必要範圍內,收集、儲存、處理、分析、彙整商家於本平台所產生之營運數據(含但不限於曝光次數、點擊率、收藏數、會員綁定數、集點統計、兌換紀錄、推播開信率、進店率、評論數、消費客單價、地理熱力資料)。平台方得將該等數據用於:

平台方對外(含商業簡報、招商、媒體宣傳、產業研究、授權商業夥伴)使用上開數據時,應以彙整、統計或去識別化、無法識別個別商家身分之形式為之。如需以可識別個別商家身分之形式對外揭露或授權,應另經該商家事前個別同意,商家並得隨時撤回該同意;惟揭示「該商家為本平台入駐商家」之事實,依第 9.3-1 條辦理。

5.2 會員資料使用之絕對限制(核心條款)

商家透過本平台取得之消費者 / 會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編號、QR Code、綁定時間、集點紀錄、優惠券兌換紀錄、推播閱讀紀錄、消費紀錄、聯絡資訊、地理資訊、行為偏好),其性質為平台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會員同意後委託商家於本平台範圍內處理之資料,商家就該等資料居於受託處理人(受任人)地位,非屬商家自有資料

商家就會員資料之使用絕對限縮於下列範圍

商家絕對不得從事下列任一行為(違反者依第十一條請求違約金,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提起刑事告訴):

⚠️ 特別警告:商家若將平台取得之會員個人資料用於本平台以外之用途,除平台方得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十一條之程序終止本協議、並依第十一條請求違約金、就已付款項依第 7.2 條辦理外,商家另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面臨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配合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地檢署)之調查與追訴。

5.3 商家對會員資料之保護義務

5.4 平台方對個資之處理

平台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隱私政策》處理商家、商家代表人、員工、會員之個人資料。商家就其代表人、員工之個資已取得其同意提供予本公司處理。

5.5 資料保留

本協議終止後,平台方依法定義務保留必要之交易記錄、會員紀錄、商家數據(最長 7 年),逾期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或去識別化。商家不得請求平台方提早銷毀本協議下之全部紀錄。

5.6 商家自行匯入之顧客名單(委託處理)

5.6.1 適用範圍與資料欄位

本條適用於商家透過本平台之「顧客名冊」功能所建立之顧客個人資料,不論係以檔案批次匯入、於商家後台逐筆新增或以其他方式建立(下稱「匯入名單」)。匯入名單係商家於本平台以外自行蒐集之資料,與商家透過本平台取得之會員資料(第 5.2 條)性質不同,應分別適用。

匯入名單之欄位,以本平台介面所提供之欄位為限,即:顧客姓名或稱謂、聯絡電話、商家自行填寫之備註與標籤。商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於前述欄位內夾帶前述範圍以外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址、金融帳戶資訊);違反者,平台方得逕行刪除該等內容。

同一位自然人之資料,可能同時存在於第 5.2 條之會員資料(平台方為蒐集者、商家為受託處理人)與本條之匯入名單(商家為蒐集者、平台方為受託處理人)。二者之委託方向相反,應分別適用、分別保存;任一方均不得互相援引、合併處理,或以其一之同意涵蓋其二。第 5.2 條與本條之間不生準用關係。

5.6.2 雙方地位

就匯入名單,商家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蒐集者與委託機關,平台方居於受託處理人(受任人)地位,僅依商家之指示於本平台功能範圍內處理。平台方不因受託處理而取得匯入名單之任何權利。

5.6.3 商家之聲明與保證

商家(含其經授權之員工帳號)每次執行匯入或新增並勾選同意聲明時,即就該次操作為下列聲明與保證。該等電子紀錄為雙方合意之書面方式,商家依本協議前言之商業客戶宣告,不得事後主張操作者無權限、未閱讀或未理解:

本條之聲明保證,為第 2.3 條就匯入名單之特別約定。

5.6.4 平台方之處理限制

本條就匯入名單之限制,為第 5.1 條之特別規定,於匯入名單優先於第 5.1 條適用;匯入名單不屬於第 5.1 條所稱之「商家於本平台所產生之營運數據」,平台方不得依第 5.1 條主張任何處理權限。

平台方就匯入名單:

5.6.5 商家之使用限制

商家就匯入名單,僅得於本平台之訂位、候位、現場帶位與顧客服務中查閱與比對;不得透過本平台對匯入名單之當事人發送推播、簡訊、優惠券或任何行銷訊息,亦不得將其與本平台之會員資料交叉比對、合併或反向識別。

本協議第 5.3 條關於商家資料保護義務、資料事故之通報(知悉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平台方)及配合義務之規定,於匯入名單準用之。

5.6.6 當事人權利之行使

5.6.7 刪除、匯出與保留

5.6.8 商家之賠償責任

商家違反第 5.6.3 條之聲明保證或第 5.6.5 條之使用限制,致平台方遭主管機關裁罰、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賠償,或因此支出必要之調查、鑑識、當事人通知及法律費用者,商家應就其中可歸責於商家行為之部分,於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就平台方實際且必要支出或負擔之金額負賠償責任。

本款之請求,其性質為損害賠償,非第 11.1 條所稱作為損害賠償額預定之違約金;其範圍依第 11.2 條認定,以平台方之實際損害為限。

前述賠償不包括因平台方自身之作為或不作為(含安全維護措施不足、系統缺陷、人員操作疏失)所致之裁罰、求償或費用;該等責任由平台方自負。行政罰具一身專屬性,平台方就其自身合規義務違反所受之裁罰,不轉嫁由商家承擔。雙方就同一損害均有可歸責事由者,依《民法》關於與有過失之規定分擔。

因第三人請求而支出之合理律師費,屬前述損害之範圍;至雙方間就本條所生爭議之律師費,依第 13.5 條辦理。

本條之責任分配僅於平台方與商家之間有效,不影響當事人或主管機關依法對任一方之請求或處分。

5.6.9 平台方之責任

平台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匯入名單外洩、遭不當存取,或違反第 5.6.4 條之處理限制者,就所致商家之損害依法負賠償責任,不適用第 10.4 條之責任上限。

5.6.10 賠償之通知與程序

平台方受主管機關調查或第三人請求,而擬依第 5.6.8 條向商家請求賠償者,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商家;商家得自費參與抗辯並提供必要協助。平台方就該等請求為和解前,應徵詢商家意見;商家於平台方通知後 10 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並提出替代方案者,視為同意。商家未依本條協力者,不得事後爭執平台方處理之合理性。

5.6.11 資料事故之通知與協力

5.6.12 複委託與資料所在地區

5.6.13 保存期間與業務終止之處理

5.6.14 稽核紀錄

平台方就每次匯入、新增與刪除匯入名單之操作,保存稽核紀錄(操作之商家員工帳號、時間、送出與成功筆數、所同意之聲明版本、來源 IP),保存期間 5 年,作為雙方舉證及配合主管機關查核之用。該紀錄不含匯入名單之個人資料內容;其涉及商家員工之個人資料者,依第 5.4 條辦理。商家得隨時請求平台方提供其自身之稽核紀錄,作為其對平台方之監督紀錄。

5.6.15 商家之監督與平台方之協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委託處理之規定,商家作為委託機關,就本條所定之處理負有對平台方之監督義務。平台方應於商家要求時,每年至少一次提供下列文件供商家留存作為監督紀錄:(a) 匯入名單之處理範圍、資料類別、方式與期間之說明;(b) 平台方所採行之安全維護措施說明;(c) 次受託者類別與主要資料所在地區;(d) 該商家之匯入、新增與刪除之稽核紀錄。商家如有具體之保留指示事項,得以書面(merchant@swayfoodapp.com)提出,經平台方確認技術上可行者,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之。

5.6.16 連鎖品牌

匯入名單以匯入或建立之個別分店為單位保管,不隨第 W.4 條之品牌共用機制於同品牌其他分店間共用或查閱。連鎖品牌如需於品牌層級共用匯入名單,應由品牌總部以書面提出,並確認該等分店屬同一法人主體;分店分屬不同法人(如加盟店)者,其間之資料流通屬提供予第三人,須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合法事由,並準用第 W.5 條關於當事人同意取得之程序辦理。

5.6.17 外國法之適用

本條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擬定。商家之營業所在地或匯入名單當事人之所在地,如另受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韓國《個人情報保護法》或其他外國個人資料法令拘束者,商家應自行確認其合法性;雙方並得依該等法令之要求,另行簽署資料處理附錄(Data Processing Addendum)或標準契約條款。未另行簽署前,商家不得上傳受該等法令拘束之個人資料。

5.6.18 優先序與效力延續

本條為第 5.1 條及第 2.3 條就匯入名單之特別規定,於衝突時優先適用。本協議終止後,本條之第 5.6.4 條(處理限制)、第 5.6.8 條至第 5.6.11 條(賠償、程序與事故通知)、第 5.6.14 條(稽核紀錄)仍繼續有效;第 5.6.7 條之刪除義務應於各該款所定時點即時履行,履行後不再存續,不受第 12.4 條之影響。

本條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生效日應為個別通知寄發日起算滿 30 日之後)。

第六條 費用、付款、發票

6.1 費用項目

商家應依其選定之方案及加購項目向平台方支付下列費用:

所有費用以新台幣(NTD)計價並含稅。本平台保留隨時調整定價之權利;定價調整不影響當期已付款項,於下期續訂時依新價收費。

6.2 付款條件

6.3 逾期付款處理

逾期天數處置
1-5 日系統催繳通知 + Email 提醒
6-15 日暫停商家帳戶(廣告下架、後台功能受限、推播停止),就逾期款項加計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16-30 日凍結會員綁定關係,後台僅可瀏覽
超過 30 日平台方得經 7 日前催告而商家仍未清償後終止本協議、停用該商家帳號,並就既往應付費用循法務程序追討

就逾期款項之催收,平台方得請求依《民法》第 233 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因催收實際支出且屬必要、合理之費用。各方因訴訟或仲裁所生之律師費,原則上由各自負擔,不因勝敗訴而轉嫁他方。前述帳號停用以該商家本身之帳號為限;非本協議締約當事人之關係企業或負責人其他事業,不因本款而當然受停用或負連帶責任。

商家就上揭逾期處理流程於合理通知後適用之,並得就費用之計算有疑義時提出說明請求。

6.4 發票與稅務

6.4.1 外幣處理

商家如以外幣(含美元 USD、日圓 JPY、歐元 EUR、人民幣 CNY 或其他幣別)支付者,本公司依付款當日合理且可資查證之參考匯率(如付款處理機構或主要金融機構公告之匯率),加計合理且事先揭露之外幣處理及金流手續費後,折算為新台幣處理。所適用之匯率基準與手續費率,本公司應於商家付款前或帳單中合理揭露;因匯率波動及金流機構之手續費所生之差額,於該合理揭露範圍內,由商家負擔。商家如就換算結果有疑義,得請求本公司提供換算依據之說明。詳細規範另依《退款與取消政策》§9.4。

6.5 付款爭議

商家如對費用有疑義,宜優先於帳單日起 14 日內以 Email(merchant@swayfoodapp.com)依《退款與取消政策》§5.2 之要求提出並提供佐證,俾本公司客服得儘速協助釐清。商家依其與發卡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之契約,本即享有發起爭議交易(chargeback)或拒付之權利,本公司尊重之。惟商家如就客觀上並無付款爭議之款項,惡意或無正當理由發起 chargeback/拒付,致本公司受有實際損害(如金流機構收取之爭議處理費)者,本公司得就其實際且合理之損害請求賠償;其賠償金額如有過高,雙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本公司不因商家正當行使爭議交易權利而對其課予懲罰性費用或終止帳號。

第七條 退款

7.1 商家方案、廣告投放、加購項目之退款絕對且完全依《退款與取消政策》第三條(商家退款規則)及第四條(廣告主退款規則)辦理。本協議與該政策衝突時,以該政策為準

7.2 重要退款原則:

7.3 商家為從事營業活動之商業客戶,就其因營業而向本公司購買之服務,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故《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者七日解除權(鑑賞期)等專為消費者所設之規定,於本協議原則上不適用。惟本協議由本公司預先擬訂、具附合契約之性質,仍受《民法》第 247-1 條(附合契約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第 252 條(違約金酌減)及《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等規定之拘束;本條不得解為商家拋棄上開法律所賦予之保護。

第八條 廣告投放與排序揭露

8.1 廣告版位之性質

商家購買之廣告版位、贊助排序、推播加購、Email Blast、首頁精選、活動曝光等屬於有限資源之預訂占用。商家於排程確認時起即視為占用該等資源,平台方依其單方排程規劃配置版位。

8.2 廣告素材審核權

8.3 排序與推薦邏輯(營業秘密)

本平台之搜尋結果、隨機推薦、餐廳列表、首頁精選、相關推薦、贊助排序之排序邏輯與計算公式為本公司之營業秘密之核心部分,商家明確同意:

8.4 廣告效果與數據

8.5 廣告法律責任

因商家提供之廣告素材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權利、致本公司或第三方受損害(含主管機關罰鍰、消費者投訴、媒體訴訟、商譽損害)者,商家應就全部損害負完全賠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另負違約金。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與商標授權

9.1 商家內容之授權

商家就其上傳、發布、提交至本平台之全部內容(含店家資訊、菜單、照片、影片、活動文案、優惠資訊、推播文案、評論回覆),保證為合法擁有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並於本協議有效期間,授予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於提供與推廣本平台服務之合理必要範圍內,非專屬、可轉授權(限於為本平台服務所必要)之授權,內容如下:

商家得隨時於後台關閉內容露出或以書面通知撤回前項授權;本協議終止或商家撤回授權後,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除依法令或對帳所必要之備份外)停止使用該等內容並自前述對外通路下架。已被第三人合法善意引用、或依法令義務須留存之備份,不在此限。

9.2 平台方智慧財產

SWAY 之品牌、商標、Logo、介面設計、視覺元素、icon、程式碼、API、演算法、推薦邏輯、資料庫結構、文案、產品文件、教學影片、商家後台軟體、QR Code 設計均為本公司之智慧財產,受《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及國際公約保護。商家不得仿冒、拷貝、修改、反向工程、散布、改作或作任何商業使用,亦不得協助第三人為之。

9.3 商標授權(限制使用)

本公司得依其單方裁量同意商家於合作期間使用 SWAY 商標、Logo 於商家之門市、官網、社群媒體之宣傳素材,但須遵守下列限制:

9.3-1 商家品牌與 LOGO 之相互使用授權

9.4 商家提案與回饋之使用

商家如就本平台主動提供回饋、建議、改善意見、Bug 回報或功能提案,授予本公司一項非專屬、免權利金之授權,使本公司得於開發與優化本平台之範圍內,使用、實作該等回饋並納入產品功能,而無須補償(蓋一般性回饋多屬產品改良之通常範疇)。前項授權不當然移轉商家就其回饋本身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如該回饋包含可受專利、著作權或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創作,而本公司有意取得其權利或申請專利者,應另與商家以書面個別約定權利歸屬及合理對價。

9.5 第三人侵權爭議

因商家上傳之內容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爭議者,商家應自行處理一切爭議並承擔全部責任與費用(含和解金、律師費、訴訟費、第三人賠償),並就因此致本公司之全部損害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條 平台中介者地位與免責

10.1 平台之中介服務性質

本平台為中介服務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提供商家與消費者間之資訊媒合、會員綁定、評論呈現、廣告版位、技術設施。本公司:

10.2 不擔保事項

本平台依「現狀(AS IS)」及「現有(AS AVAILABLE)」原則提供,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其關係企業、董事、員工、合作夥伴不就本平台作下列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

本平台所提供之數據分析、推薦結果、市場趨勢報告僅供參考,不構成本公司之任何商業建議、預測或保證。商家應自行判斷並承擔商業決策之全部風險。惟前述不擔保,不影響本公司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及依強行法不得免除之責任,仍依法負責(《民法》第 222 條)。

10.3 第三方損害之免責

下列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中斷、效能下降、業績影響、損失,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之免責不適用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亦不適用於依強行法不得免除之責任。

10.4 責任限制(金額封頂)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就一切原因(含契約、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回復原狀等)對商家所負之全部賠償責任,無論為單一事件或累計事件,總額上限為下列之較高者:

本公司就間接損害、附帶損害、衍生性損害、所失利益、營業中斷、商機損失,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不負責任。本上限為雙方就一般情形所為之合理風險分配。

前述責任上限及損害類型之排除,不適用於下列情形——於下列情形,本公司就所致之損害仍依法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受本條任何限制:

第十一條 違約金與商家之賠償義務

11.1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商家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含但不限於:第二條註冊資訊不實、第四條絕對禁止行為、第五條會員資料濫用、第六條付款義務、第八條廣告法律責任、第九條智財權侵害)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協議,並就因該違約所實際受有之損害請求賠償。

就部分難以即時計算具體損害之違約類型,雙方得約定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其數額應與可合理預期之損害相當:

前述違約金之約定,如有過高情事,雙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本公司請求違約金或賠償,不影響其依約終止合約、停權、追償既往應收費用之權利;惟就同一損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重複請求。

11.2 損害賠償之範圍

商家應就因其違反本協議,於相當因果關係範圍內所致本公司之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得包括:

各方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之律師費,原則上由各自負擔。商家對本公司之賠償,以相當因果關係內之實際損害為限;本公司就其對商家之責任,依第十條辦理。雙方就各自之責任,均以相當因果關係內之實際損害為基礎,本協議不創設一方無上限而他方封頂之不對等賠償安排。

11.3(本條已刪除)

原舉證責任移轉條款已刪除;爭議之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法定原則處理。

11.4 第三人之責任承擔(以另行簽署為限)

本協議下之違約金與賠償義務,原則上由締約之商家本身負擔。商家之代表人、董事、股東、關係企業非本協議之締約當事人者,不因本協議而當然就商家之債務負連帶責任。如本公司基於授信或風險考量,需由特定自然人或關係企業就本協議下之債務提供保證或負連帶責任者,應由各該人另行簽署書面保證書或連帶保證契約,始於其簽署同意之範圍內生效。

商家如進行解散、分割、合併、營業讓與、變更負責人等公司行為,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就本協議下已發生之債務不因該等行為而免除;其因法定概括承受或約定移轉而由承受主體承擔者,依法辦理。商家正當之公司重組行為,本身不構成違約。

11.5 重新合作之限制

商家因重大違約(如第五條會員資料濫用、第二條註冊資訊偽造變造、洗錢詐欺、嚴重侵害智財權)而遭本公司終止合作者,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內(以不逾 2 年為原則),拒絕該商家以同一營業主體再行申請合作;本公司於審酌該商家後續之改善情形後,得提前恢復其申請資格。前述限制以違約行為之主體為限,不及於未參與該違約行為之自然人。

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所建立之內部紀錄,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管、僅供內部審核使用,不對外公開、不公布商家或其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亦不就尚未經調查確認或未經有權機關認定之事項對外發布。本公司如有對外陳述之必要,應以真實、查證且符合比例之方式為之,並就其陳述自負法律責任。

11.6 不實言論之禁止(尊重真實評論)

商家就其與本公司往來之經驗,本得為真實、善意之陳述、評論或申訴,本公司予以尊重,不以本協議限制之。商家僅不得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不實之資訊,或以惡意、騷擾之方式,於各通路散布足以毀損本公司名譽之虛偽不實言論。商家違反前段而致本公司受有實際商譽損害者,本公司得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名譽權之相關規定,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並請求除去侵害;其賠償金額如有過高,雙方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本公司不就商家正當、真實之評論或合法申訴,主張其違約或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協議終止

12.1 商家終止權

商家得提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限以 merchant@swayfoodapp.com 寄送)終止本協議,但已付款項依《退款與取消政策》辦理,原則上不退還,亦不按比例退款。

12.2 本公司之即時終止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終止本協議,並應於終止時或合理期間內通知商家及敘明事由;商家有重大違約以外之非可歸責情形遭終止者,就尚未屆期之已付費用得按比例請求退還

12.3 終止後處置

12.4 條款效力之延續(survival)

本協議終止後,下列條款仍繼續有效:第五條(數據與會員資料)、第六條(已發生費用之追討)、第八條(廣告主之既往責任)、第九條(智財權)、第十條(免責 / 責任限制)、第十一條(違約金與賠償)、第十二條(終止之效果)、第十三條(爭議解決)、第十四條(通用條款),及性質上應於終止後繼續適用之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3.1 善意溝通(非強制前置)

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雙方宜先本於誠信進行善意溝通,以期儘速解決。前述溝通非提起訴訟、仲裁、調解、申訴或行使其他法定權利之強制前置要件;任一方均得隨時依法行使其法定救濟權利,不受本條限制

為避免疑義,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得解為限制或剝奪任一方下列之法定權利

雙方於爭議處理期間,均應避免以明知不實之言論毀損他方名譽,或對他方人員為騷擾、脅迫;此係本於誠信與名譽權保護之要求,與前述法定權利之正當行使無涉。

13.2 救濟方式之選擇

雙方就本協議所生爭議,得選擇以個別訴訟、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惟本協議不限制、不排除任一方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制度、《消費者保護法》第 49、50、53 條團體訴訟與公益訴訟,或其他依法得參加、發起之集體或團體救濟程序之權利。

13.3 準據法

本協議及一切相關文件之解釋、效力、履行、爭議全部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律之適用一概排除。

13.4 管轄

因本協議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雙方亦得另以書面合意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取代訴訟(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語言:繁體中文;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律師費負擔

因本協議所生之訴訟、仲裁,各方所支出之律師費,原則上由各自負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惟一方如經法院或仲裁庭認定係以顯無理由、惡意或意圖騷擾之方式進行該程序者,他方得就其因此實際支出且合理之必要費用(含律師費),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賠償;其金額如有過高,得由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13.6 惡意程序之防免

任一方如以顯無理由、惡意或意圖騷擾之方式,反覆提起訴訟或仲裁,致他方受有損害者,他方得依《民法》第 184 條等侵權行為規定,就其實際且合理之損害(含必要之律師費)請求賠償;惡意之認定,應由法院或仲裁庭依個案事證為之。

為免疑義,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訴、陳情或檢舉違法,係人民之法定公益權利,不在本條之列;任一方均不得以本條對他方正當行使申訴或檢舉權利課予責任或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通用條款

14.1 條款分割性

本協議任一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機關認定為部分或全部無效、違法、不可執行者,僅該條款於該特定情形下失效,不影響其餘條款及該條款於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條款應依其原本之商業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條款替代。

14.2 權利不放棄

本公司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之任一權利或救濟,不構成對該權利或救濟之放棄;單一或部分行使不阻礙其他權利之行使。

14.3 完整協議

本協議連同上述合併閱讀文件及商家與本公司另行簽署之書面合約(如插單書、客製合約)構成雙方就本平台使用之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或書面之協議、聲明、承諾。

14.4 契約讓與

本公司因合併、分割、業務轉讓、組織調整或讓與予關係企業、繼受人之需要,得將本協議下之權利義務或契約地位移轉予第三人,但應於移轉生效前以合理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屬集團內部重組外,以不少於 30 日為原則)通知商家。受讓人之資力或履約能力如有顯著不利於商家之虞,商家得於通知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表示異議並終止本協議,並就尚未屆期之已付費用按比例請求退還。商家如欲將本協議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應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14.5 通知方式

雙方間之全部正式通知須以下列方式為之:(a) 商家對本公司:寄送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b) 本公司對商家:寄送至商家註冊 Email 並同時於商家後台訊息中心刊登。一般通知於發送並依通常情形可合理期待到達後,視為送達。

就重大不利於商家之通知(如終止合約、調漲費用、違約催告),本公司應以可資證明發送之方式為之(如保留發送紀錄、後台已讀紀錄或回執);如商家有具體事證足認該通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到達者,於該事由範圍內不生送達效力。各方均應維持其登載聯絡方式之正確與暢通,並就因自身聯絡方式錯誤、變更未即時更新所致之未達自負其責。

14.6 語言版本

本協議以繁體中文為正式版本。如另有翻譯版本與正式版本歧異,一律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14.7 標題僅為便利

本協議之條號標題僅為便利閱讀之用,不影響條款之實質解釋。

14.8 不存在合夥代理關係

本協議不創設雙方之合夥、代理、僱傭、合資、信託或其他特殊關係。雙方均為獨立之契約相對人。商家不得以本公司之名義對外為任何意思表示或承諾。

v3 增補條款(V1 上線版)

下列條款為 SWAY V1 正式上線(2026 年 5 月)之新增條款,與本協議其餘條文同等效力;如本節與前述章節衝突者,以本節為準

第 W.1 條 商家不得逾越使用範圍

  1. 商家透過 SWAY 平台所接觸到的任何匯總統計、會員資訊、評論內容等,僅得用於:
    • SWAY 平台內的會員關係維護
    • 平台允許的行銷推播(透過 SWAY 中介)
  2. 商家不得
    • 將 SWAY 蒐集到的會員資料下載、複製、移轉至外部系統
    • 推測或反向工程嘗試識別匿名評論之撰寫者
    • 將收到的會員 QR Code 編號用於非 SWAY 服務目的
  3. 如發現商家違反上述限制,SWAY 得立即終止合作、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第 W.2 條 演算法獨立性

  1. SWAY 的自然推薦演算法以店家的自然熱度(評分、評論數等)為排序主軸;付費方案商家僅在條件相當時取得小幅優先(相當於評分 +0.1 星),不會使評價較低的店家排在評價較高的店家之前。廣告僅於獨立的廣告版位曝光,不影響自然推薦排序
  2. 若 SWAY 修改演算法,將於 30 日前公告於商家後台。

第 W.3 條 品牌標牌

  1. 商家可免費下載 SWAY QR Code 標牌 PDF,於店內張貼。
  2. 商家不得修改 SWAY 標牌設計、不得遮蔽 SWAY logo。
  3. 商家若解除合作關係,應於 30 日內撤除所有 SWAY 標牌與宣傳物。

第 W.4 條 品牌與分店之定義

  1. 品牌(Brand):指註冊於 SWAY 平台、由單一法人或自然人實體(以下稱「品牌總部」)持有、可包含一家或多家分店之商業識別主體。每一品牌於本平台對應唯一識別碼(brand_id)。
  2. 分店(Restaurant / Business):指於同一品牌底下、具有獨立營業地點、地址、電話、營業時間之個別店面。每一分店於本平台對應唯一識別碼(business_id),並必須關聯至一個品牌。
  3. 單店品牌:品牌底下僅有一家分店者,預設品牌與分店為 1:1 關係,不啟用連鎖功能。
  4. 連鎖品牌:品牌底下有兩家以上分店、且訂閱 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 方案者,啟用連鎖功能。連鎖品牌之會員、點數、優惠券池為品牌共用(同品牌所有分店共享同一會員池);跨品牌之會員資料則絕對獨立,平台不得跨品牌共享、交換或匯總任一名會員之資料。
  5. 分店店長:由品牌總部主帳號邀請之分店管理員,僅能存取其被授權之分店資料(菜單、營業時間、員工),不得修改品牌設定、不得新增分店、不得查看其他分店或全品牌統計。
  6. 連鎖方案計費:本平台之連鎖品牌方案按品牌訂閱,非按分店訂閱。一個品牌一筆月費、不論分店數量,惟分店數不得超過所訂閱方案之分店上限(Chain Lite 2 家、Chain Pro 20 家、Enterprise 之分店數量另行協商、月費另行議定)。如分店數超過方案上限,商家應升級方案或減少分店;超過上限後新增分店之請求將被拒絕。
  7. 商標證明義務:申請 Chain Lite / Chain Pro / Enterprise 方案者,平台得要求商家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或具同等效力之品牌權屬證明(海外商家得提供其申請地之同等主管機關核發者,如日本特許廳、韓國特許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商家於提交時即視為授權本平台向相關主管機關核對其提交資料之真實性。
    • 未提交或證明不實之處置:商家於平台要求提交商標證明後 14 日內未提供、或所提供之證明經查為偽造、非真實權屬人、或商標權已遭撤銷者,平台得:
      1. 拒絕該連鎖方案申請;
      2. 立即停權既有帳號(含分店店長之登入資格);
      3. 就已付款項依本協議第 7.2 條辦理;
      4. 依本協議第十一條請求違約金;
      5. 就因前述偽造或重大不實而遭終止之商家,依本協議第 11.5 條於合理且必要之期間內(以不逾 2 年為原則)限制其以同一營業主體再行申請。
    • 商家如已使用該品牌進行招攬、累積會員、發放點數、推播優惠等行為造成第三方損失者,由商家自負其責,平台不承擔連帶責任,並得依商標法第 95、97 條及民法第 184 條向商家求償。

第 W.5 條 加盟主退出之資料移轉

  1. 資料權屬:連鎖品牌底下分店之會員綁定資料、點數交易紀錄、優惠券核銷紀錄等,所有權歸屬於品牌總部(而非個別分店店長或加盟主)。此乃因連鎖品牌之會員池為品牌共用、無法切割至個別分店歸屬。但個人資料之權屬仍歸於會員本人;本條僅規範平台帳號管理權限與分店資料庫存取權之分配,不影響會員依個資法第 3 條主張之資料攜帶權、查詢權、更正權、刪除權等個資權利。會員亦得自行通知加盟主其聯絡資料,平台與品牌總部不得限制。
  2. 分店店長離開連鎖(加盟主退出):當分店店長因加盟契約終止、自願退出、被品牌總部移除等原因離開連鎖品牌時:
    • 該分店之 SWAY 帳號管理權限將由品牌總部回收;分店店長之登入資格立即停用。
    • 該分店所累積之會員、點數、優惠券資料留存於品牌總部,平台不會將該分店之會員資料切割移轉予退出之加盟主。
    • 退出之加盟主如欲於同地點以新品牌重新加入 SWAY,須以新 brand_id 重新註冊、不得繼承原品牌之會員資料;其與原品牌之加盟糾紛由雙方循民事程序自行解決,本平台不介入。
  3. 分店實體關閉:當某一分店實體店面關閉、但品牌仍存續時,品牌總部得選擇將該分店標記為「已關閉」狀態。該分店原綁定之會員仍為品牌會員、可於同品牌其他分店繼續累積與兌換點數。
  4. 例外協議:如品牌總部與加盟主之間另有書面協議、約定加盟主退出後可取得其分店所累積之會員資料副本,雙方應自行提供書面同意書予平台、平台始得協助匯出該分店之會員清單(限其分店首次綁定發生在該分店者)。匯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蒐集目的限制,僅得用於通知會員、不得轉售或挪作他用。
    • 會員側之同意取得(不可省略):因會員當初係綁定至「品牌」而非「個別分店」,會員資料移轉至退出加盟主屬個資法第 20 條規範之「特定目的外利用」,須另經會員本人同意。平台應於匯出前,透過 APP 推播 / Email / 站內訊息向該等會員告知:(a) 資料移轉之目的(如告知該分店改換經營者);(b) 資料接收對象之名稱、聯絡方式;(c) 將被移轉之資料範圍(如姓名、Email、會員 ID、過往綁定時間,不含消費明細與點數餘額);(d) 拒絕之選項與方式;(e) 拒絕之效果(仍為品牌會員、不受影響)。會員於通知後 14 日內未表示同意者,視為拒絕;僅得匯出明確同意之會員資料
    • 違反後果:未取得會員同意而匯出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對行為人處每件 NT$5 萬至 50 萬元之罰鍰,行為人並應就其違法行為依法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商家如有此等違反,本協議第十一條之違約金約定於本款情形不予排除(其違約金仍依第 11.1 條之上限及《民法》第 252 條酌減原則辦理)。
  5. 個資保護:無論何種退出情況,會員個人資料之處理仍須遵守本協議第五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會員得隨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主張其個資權利(查詢、補充、更正、刪除等),由平台與品牌總部依法配合辦理。

第 W.6 條 連鎖總部終止訂閱對分店之影響

  1. 品牌總部主動終止連鎖訂閱:當品牌總部主動降級回單店方案、停止續約、或主動關閉品牌帳號時:
    • 該品牌底下所有分店之 SWAY 服務於該訂閱當期到期日終止。
    • 會員仍可於 APP 內看到該品牌過往綁定紀錄與點數餘額,但無法於該品牌任一分店再累積或兌換點數。未兌換之點數於訂閱終止後 90 日內仍可由商家以善意方式兌換(例如告知會員至實體店面消費抵用)。90 日後會員端之點數可兌換性消失(不再顯示可兌換按鈕),但平台仍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保存交易紀錄(含原始點數累積、扣抵、兌換之逐筆紀錄)至少 5 年,以利稅務查核與會員事後爭議處理。
    • 分店店長之管理權限同步終止。
  2. 未付款或違約終止:因品牌總部未繳費、嚴重違反本協議、被平台依第十二條終止合作時,分店服務之終止程序如下:
    • 平台得於 7 日前通知品牌總部及各分店店長預定之終止日。
    • 會員側將顯示「本品牌已暫停服務」、提示會員聯絡品牌總部。
    • 未兌換點數依前項規定保留 90 日善意兌換期。
  3. 個別分店之服務不受影響:本條僅規範品牌層級之訂閱終止。個別分店因實體關閉而終止之情形,依第 W.5 條第 3 項處理;品牌整體服務不受個別分店關閉之影響。
  4. 商家責任揭露:連鎖品牌訂閱終止對加盟主、分店、會員所造成之商業損失(如會員流失、行銷投入無法回收等),由品牌總部自負其責,與平台無涉;平台僅就本協議所載之服務交付負責。
  5. 降級重啟:品牌總部如於訂閱終止後 180 日內重新訂閱同方案或升級方案,平台得協助回復原會員池與點數紀錄;超過 180 日者,須以新 brand_id 重新建立、不保證資料還原。

第 W.7 條 新店專區(New Store Zone)

  1. 性質為免費推廣福利:「新店專區」係本公司基於扶植新開幕商家之目的,於 APP 內提供之免費推廣福利。商家經審核通過(帳號狀態為 active)並設定開店日期後,系統得於該店開店日前 14 日至開店日後 30 日之資格窗口內,將該店列入新店專區展示,並得對符合條件之會員發送至多一則「附近有新店開張」之推廣通知。本福利為無償提供、商家未支付任何對價,本公司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 不保證任何成效:新店專區之展示與推播屬本公司之推廣協助,本公司不保證任何曝光量、觸及人數、點擊、來客、營收或商業效益,亦不保證推播必然送達、即時送達或被開啟(推播依賴 FCM/APNs/Web Push 等第三方服務,其中斷、延遲或政策變更所致之未送達,準用第十條第 10.3 項免責)。商家不得以未達其主觀預期為由請求補償、退款或主張違約。
  3. 本公司之營運裁量:新店專區為本公司無償提供之推廣性版位,本公司得基於營運考量調整、暫停或終止新店專區,或將商家移出該專區;該等調整不構成違約,商家不得僅因此一免費推廣版位之調整請求賠償。前述調整(含資格窗口日數、推播頻率、展示排序、推播對象與時機之變更)及其演算法邏輯,本公司無逐一揭露之義務。惟本款不影響商家就其另行付費購買之曝光或廣告版位所享有之權益。
  4. 開店日期之填寫規則(重要):商家應據實填寫其真實之開店/開幕日期開店日期一經設定即不可變更、不可清空;如確有誤需更正,僅得經本公司客服或管理者依個案審核後協助處理,商家不得主張系統未提供自助修改功能為瑕疵或違約。
  5. 謊報與濫用之處置:商家填寫不實開店日期,或以反覆設定、虛報開店日、就同一店面重複申請等方式濫用新店專區福利者,視為違反本協議。本公司得將該店移出新店專區,並得依第六條、第十一條之程序暫停或終止商家帳戶、依第十一條請求違約金;就已付款項依本協議第 7.2 條辦理。
  6. 資訊真實性與賠償責任:商家就其店家資訊(含開店日期、店名、地址、菜單、照片)之真實性、正確性與合法性自負完全責任。因商家提供不實或違法資訊,致會員、第三人或本公司受有損害(含主管機關裁罰、消費者投訴、商譽損害、訴訟費用)者,商家應依第十一條負完全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7. 平台中介者地位:新店專區僅為資訊展示與推廣協助,本公司就商家是否如期開幕、實際營業狀態、餐點與服務品質均不負保證責任,亦非商家與消費者間消費契約之當事人,相關責任歸屬依本協議第十條辦理。

第 W.8 條 預約未出席與防放鴿子保護

  1. 誠實標記:商家就消費者透過 SWAY「線上訂位/排隊」之預約,得於消費者未於預約時間(加合理寬限)內到場且未事先取消時,於系統據實標記為「未出席」。標記應以實際情形為據,不得虛偽或濫用。
  2. 禁止濫用:商家不得以不實標記未出席之方式報復或損害消費者(例如針對留下負面評論之消費者)。本服務得監測各商家之未出席標記比率與撤銷率,對異常者降低其標記權重、暫停其標記權限或進行人工複查。
  3. 平台主持與申訴:未出席之後果(暫停消費者線上訂位功能等)由本服務統一管理,消費者得向本服務申訴;本服務之認定為終局。商家不得自行對消費者實施任何處罰,亦不得建立跨店黑名單。具體規則以本服務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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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商家服務協議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

merchant@swayfoodapp.com

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台灣台北市

📋 公司資訊(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揭示):
名稱: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負責人:楊大為
統一編號:62153228
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158號4樓
主要聯絡方式:merchant@swayfoodapp.com

本協議版本 2.4,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布。2.4 版修訂內容:(1) 第 3.2 條 Free 認領版評估期之說明,刪除「目前免費、含基本店面 + 每月 2 張優惠券」之記載,改為「含店家認領、營業狀態切換、極簡菜單與基礎數據」,與同條所列 Free 認領版之方案內容一致;本項依第 1.3 條以對商家構成不利之修訂處理,平台方將以商家註冊 Email 個別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17 日(或個別通知寄發日起算滿 30 日之翌日,以較晚者為準)起生效,生效前仍適用前版之記載;(2) 第 3.2 條「客製方案」、第 4.2 條「評價操控」及第 6.1 條「客製專案費」之用語修正為「內容創作者或行銷合作夥伴」;(3) 譯本之文件連結改為同語言版本。第 (2)、(3) 項未對商家構成不利影響,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2.3 於 2026 年 9 月 1 日公布,新增第 5.6 條「商家自行匯入之顧客名單」,該條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其餘條文與 2.2 版相同;2.3 版期間並將付款管道之記載更正為 ECPay 綠界(信用卡),及將自然推薦排序之說明更正為與實際排序機制一致。前版 2.2 自 2026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2.2 版新增第 W.8 條「預約未出席與防放鴿子保護」);前版 2.1 自 2026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前版 2.0 自 2026 年 5 月 4 日起生效,W.4-W.6 連鎖品牌增補條款於 2026 年 5 月 26 日生效,W.7 新店專區增補條款於 2026 年 6 月 2 日生效。
適用主體: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本協議以繁體中文為正式版本;如有翻譯版本與正式版本歧異者,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