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4.10 ·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 28 日 · 生效日:2026 年 10 月 28 日(第 10.3 條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 法人主體:本服務由 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以下簡稱「本公司」、「我們」、「平台方」)負責營運。本政策為《會員服務條款》、《商家服務協議》及與廣告主個別簽訂之書面合約(插單書)之補充文件,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於各文件解釋衝突時,除個別合約另有特約者外,一律以本政策為準;但《商家服務協議》第 7.2 條及第 8.4 條對商家較有利者,優先於本政策適用。
⚠️ 購買前重要聲明(請務必逐字閱讀):SWAY 之商家方案、廣告版位及其他商家或廣告主之付費項目,屬「經事先同意始提供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及「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之雙重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5 款,排除 7 日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交付與使用之認定依 §3.6)。會員之單次性數位內購,僅於結帳前經本公司以清楚易懂之方式告知、並經您事先同意者,始不適用 7 日解除權;未經告知及同意者,仍適用 7 日解除權(§1.2(三))。至於個人會員(Plus)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之訂閱,本公司仍依本政策 §2 提供消保法第 19 條所定 7 日鑑賞期之全額退款保障(不另排除);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訂閱,係向各該商店付款,其退款依 §1.4 及第七條,由會員向各該商店申請,本公司不另行代為辦理退款;但依本政策 §1.5、§6.2 應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費者,本公司以匯款方式退還。商家為商業客戶、非消費者,其退款一律依 §3 辦理。就商家方案、廣告儲值及加購項目,本公司於結帳前以確認視窗告知「付款後不予退費」,經您按下確認後始進入付款頁面;購買行為一經完成即代表您已接受本政策全部條款。
1.1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所有透過 SWAY APP、商家後台、官方網站或本公司認可之第三方代理通路完成付費購買之自然人或法人,包含但不限於下列產品:
| 產品 / 方案 | 類別 | 計費基準 | 服務交付時點 |
|---|---|---|---|
| Plus 月費(官方網站:優惠價 NT$120/一般價 NT$159;Apple App Store:優惠價 NT$140/一般價 NT$190) | 數位訂閱服務 | 按月計費 | 付款成功時點即時開通 |
| Plus 半年方案(官方網站:優惠價 NT$648/一般價 NT$849;Apple App Store:優惠價 NT$760/一般價 NT$990) | 數位訂閱服務 | 每六個月計費 | 付款成功時點即時開通 |
| Plus 年費(官方網站:優惠價 NT$1,008/一般價 NT$1,390;Apple App Store:優惠價 NT$1,190/一般價 NT$1,590) | 數位訂閱服務 | 按年計費 | 付款成功時點即時開通 |
| 未來可能開放之其他付費方案 | 數位訂閱 / 數位內容 / 實體商品 | 依當期公告 | 依當期公告 |
| 商家 Free / Plus Merchant / 連鎖方案 / Enterprise 方案 | B2B 商業服務 | 整月、整半年或整年計費 | 付款成功 + 後台啟用之較早者 |
| 商家廣告版位 / 客製方案 | B2B 商業服務 | 檔次計費(以排程確認時為準) | 排程確認且資源占用時 |
| 未來可能開放之單次性數位內購 | 數位增值服務 | 單次計費 | 付款成功即視為全部完成 |
| 第三方廠商 / 廣告主插單 | B2B 廣告服務 | 依插單書約定 | 確認排程之時點 |
前表 Plus 方案之計費週期: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訂閱者,每期不少於 30 日(月費)、180 日(半年方案)或 365 日(年費),且至少至綠界下一次排定扣款日當日結束;經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訂閱者,依各該商店之計費週期。前表 Plus 方案之 Apple App Store 金額為臺灣地區商店之新台幣含稅金額;經 Google Play 訂閱者之金額,以 Google Play 結帳頁顯示者為準;實際扣款金額均以各該商店結帳頁顯示者為準。Plus 方案適用優惠價或一般價(含優惠期間、持續訂閱及一般價之生效日),依《會員服務條款》第 12.1-1 條;商家方案之價格,依本政策第 3.2 條及《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第 3.2-1 條。會員依《會員服務條款》第 12.1-1 條獲贈之 30 日 Plus 權益(註冊贈送)不收取任何費用,非屬本政策所稱之付費購買,無退費問題。
(一) 會員之 Plus 訂閱,於付款成功時開通。開通後您是否實際使用,不影響您依 §2.2.1 申請 7 日內全額退費之權利;其餘退費依第二條辦理。
(二) 商家方案、廣告版位及其他商家或廣告主之付費項目,其交付與使用之認定,依第 3.6 條。
(三) 本公司日後如開放會員之單次性數位內購,而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5 款不適用 7 日解除權者,將於結帳前以清楚易懂之方式告知,並經您事先同意後始提供;未經告知及同意者,仍適用 7 日解除權。
透過上開平台之 App 內建支付(IAP)購買之全部訂閱、加購、單次內購項目,退款須依各該平台之退款政策向該平台申請,本公司不另行代為辦理退款,但可協助提供交易證明;惟依本政策第 1.5 條、第 6.2 條應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費者,本公司以匯款方式退還。詳見本政策第七條。
本公司基於商業營運需要、第三方服務變更、法令變動、市場條件、技術升級、成本控制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調整、新增、合併、削減或停止任一服務項目、功能、配額、地區範圍或運作模式。為區分性質,前述調整分為下列兩類,分別適用不同規則:
定價之調整僅適用於調整通知生效後新成立之訂購或下一續訂週期,不溯及已付費且尚未到期之當期合約。付費使用者如不同意前項第 (二) 款之重大不利變更,得於自收到個別通知之日起,至該變更生效日後 14 日止之期間內解除當期合約,本公司就尚未提供服務之剩餘期間按比例退還已付費用。惟依《會員服務條款》第 12.1-1 條或《商家服務協議》第 3.2-1 條之優惠價訂閱,於持續訂閱期間,本公司不調高其續訂價格。
本條不影響會員依 §2.2.1(7 日無條件全額退費)、§2.2.2(7 日後不予退費)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享有之權利。就商家、廣告主(B2B),本條同樣適用「重大不利變更給予解約並就未到期部分退費」「定價調整僅向後生效、不溯及已付費當期」之原則。
會員(B2C 自然人消費者)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購買 Plus 訂閱方案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享有 7 日無條件解除權。本公司提供下列兩層退費窗口,會員無須舉證、無須事先勾選排除條款,符合條件即可申請。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購買者,不適用前述退費窗口,其退款依 §1.4 及第七條,由會員向各該商店申請;但依本政策 §1.5、§6.2 應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費者,本公司以匯款方式退還。
首次扣款日起逾 7 日(即 §2.2.1 所定期間屆滿後)始提出之退費申請,本公司不予受理(有 §2.6 第一項第 (二) 款至第 (四) 款所列情形者,依各該規定辦理);會員得隨時於 APP 或官方網站取消下期續訂(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訂閱者,於各該商店之訂閱設定中取消,詳 §2.7)、權益保留至當期屆滿。
會員單純對一般性方案、功能調整不滿意而申請退費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但屬 §1.5 第 (二) 款、§6.2 第 (二) 款之重大不利變更者,依各該條辦理。
原路退回為原則 — 經綠界(ECPay)以信用卡付款者,刷退至原信用卡。如原管道因技術因素無法退回(例如卡片過期、停卡),改以等值匯款至會員指定之本人銀行帳戶。本公司不以點數、優惠券或折抵券代替退款(另見 §9.1)。
本條(§2.6)各款,不適用於下列情形,亦不影響下列權利:
除前項情形外,於 7 日鑑賞期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予退款;如已退款,本公司得依法請求返還已退還之款項(本公司未設會員儲值餘額,亦不以會員於商家累積之點數或已領取之商家優惠券扣抵):
(1) 依 §2.2.1 申請 7 日內全額退費者,依 §8.1 辦理,無須依本條提出任何文件。
(2) 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之允許,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付費訂閱 Plus,其法定代理人向本公司表示不承認該付費者,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之身分及其與該未成年人之關係後,退還該未成年人未經允許所為之 Plus 付款(含其後之自動續訂扣款),並同時終止該訂閱之自動續訂及因該付款取得之 Plus 權益。但法定代理人知悉該訂閱後,仍允許其續訂者,其後之扣款不在此限。
(3) 申請方式:法定代理人寄信至 support@swayfoodapp.com,註明該未成年人帳號之註冊 Email 或訂單編號,並附上一份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該未成年人之親屬或監護關係,及該未成年人出生年月日之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相關頁面、法院選定監護人之裁定,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同等文件)。文件中與前述證明無關之部分(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其他家庭成員之資料),得自行遮蔽。本公司不要求提出管教聲明或切結書,亦不要求繳回或扣抵已使用之權益。
(4) 處理時程:本公司於收到前款資料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原付款管道退還;原付款管道無法退回者,依 §2.4 辦理。資料不足以確認者,本公司將通知補正。
(5) 前款文件僅用於確認申請人之身分與關係,本公司於退款處理完畢後 30 日內刪除;有爭議者,保留至爭議終結(另見《隱私政策》§9.3)。
(6) 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付費者,係向各該商店付款,請法定代理人依第七條向各該商店申請退款;本公司應法定代理人之請求,提供交易證明以協助其申請。
(7) 依《民法》第 83 條,未成年人使用詐術,使本公司信其為成年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付款仍為有效,不適用第 (2) 款。
(8) 本公司不予退款時,以 Email 敘明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 §8.3 申請覆核,並得隨時依法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不受本公司審核及覆核結果之影響。
📌 商家為商業客戶,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本條款依《民法》、《公司法》及雙方合意之契約自由原則訂立。商家於完成註冊及付款時,即視為由其有權代表人代表商家完整理解並接受本政策之全部條款,不得事後主張未閱讀、未理解等抗辯;代表人之代表權限,由商家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2.3 條保證。
商家得先免費使用 Free 認領版(服務內容以《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為準;本公司保留依本政策調整服務內容之權利)進行評估,確認後再決定是否升級至付費方案。付費方案(Plus Merchant、連鎖方案、Enterprise)不另提供試用期;除《商家服務協議》第 3.4 條付費方案開放訂閱前之先行開放及第 3.4-1 條之 30 日贈送外,亦不另提供免付費期間;該等先行開放及贈送均未收取費用,亦非試用期,不生退款問題;《商家服務協議》第 3.2-1 條之優惠價係價格之優惠,非屬試用期。
商家身為商業客戶、於商業判斷後決定升級付費方案;簽約付款即視為已充分理解服務內容、不得事後以「未試用過」、「未實際使用」、「上架延遲」為由請求退款。
商家方案一經付款並啟用後,本公司即依約配置伺服器資源、版位、推播配額、客服優先序(《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之優先客服:商家寄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 之來信優先處理,不承諾回覆時數)、人工審核工時、CRM 儲存空間、行銷工具額度等實質服務。付費方案付款後,除第 3.3 條所列情形外,一律不退費(不論商家實際使用程度、上架狀態、員工配置)、僅得停止下期續扣;於付費期間內變更方案者,依第 3.4 條將原方案未使用之價值折換為新方案之天數,亦不退還現金。
商家應於付款前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必要時可先使用 Free 認領版測試。本公司就試用期之開放、關閉、條件、適用方案具有絕對單方裁量權;如本公司未來開放任何付費方案之試用期、將以本政策修訂公告之、不構成本公司於現階段提供任何試用期之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家就尚未提供服務之期間,得按比例請求退費:
按比例退費之金額=當期實付金額 ×(當期尚未提供服務之日數 ÷ 當期全部日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不另扣除手續費或其他服務成本。
商家應提供必要之佐證(例如歇業之核准或登記資料)。本公司應依誠信原則,就退款與否及金額為合理之認定,並以 Email 敘明理由,非由本公司任意裁量;商家如有不服,得依 §8.3 申請覆核,或依《商家服務協議》第十三條尋求救濟。
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1.3 條(重大不利之協議修訂)或第 12.2 條(非因商家重大違約而遭終止)得按比例請求退還者,依各該條辦理。
商家若違反《商家服務協議》、《社群守則》或本政策(含但不限於:散布或購買假評論、惡意刷評、操控評分、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於本平台外之商業用途、發布違法或不實內容、出售或轉讓帳號、規避平台計費、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本公司得:
違約事實之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商家方案、廣告版位及其他商家或廣告主之付費項目,於第 1.1 條表格所定之服務交付時點(商家方案為付款成功或後台啟用之較早者;廣告版位為排程確認且資源占用時),由本公司系統自動開通功能並配置伺服器資源、版位、推播額度等資源,即為交付。商家或廣告主其後是否實際登入、操作或使用,不影響交付之效力,亦不構成退款事由;但依第 3.3 條、第 4.2 條但書,及《商家服務協議》第 1.3 條、第 7.2 條、第 12.2 條得請求退費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4.1 透過商家後台或業務窗口投放廣告之第三方廠商(含但不限於品牌商、行銷代理商、廣告交易平台、媒體採購代理、聯盟行銷夥伴),其退款規則優先依雙方個別簽署之插單書(IO)/ 廣告投放合約 / 媒體計畫書辦理。如未個別約定,適用本條及第三條較嚴格者之規定。
4.2 廣告投放方案一經本公司確認排程,即視為「版位已占用」之資源,所付款項不退;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該檔次未能執行者,本公司退還該未執行部分之費用(《商家服務協議》第 7.2 條)。因廣告主自身原因(如素材延遲、預算錯填、活動取消、決策變更、聯絡窗口異動、發票格式爭議)而無法投放者,已付款項不退;本公司並有權於該檔次結束後依其單方裁量決定是否補償(如予補償,以撥入其商家後台「廣告錢包」之額度為之,不退現金)。
4.3 廣告效果數據(含曝光、點擊、轉換、停留時間、跳出率、互動率),以本公司後台統計為計費基準。因第三方追蹤工具(Google Analytics、Meta Pixel、第三方歸因平台)受 cookie 限制、歸因視窗、去重邏輯、時區差異等技術因素,其數據與本公司後台不一致者,計費以本公司後台為準;本公司不就第三方工具之差異負責。廣告主對本公司數據有疑義者,得於投放結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覆核請求並提供其依據,本公司應提供該檔次相關之投放統計明細供核對。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對該檔次之計費結果無異議,本公司不再受理依本約所為之事後覆核或費用調整請求。前項期間之約定,不影響廣告主就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依法律規定所得主張之權利。
4.4 因廣告主上架之素材違反本公司審核規範、相關法令(含但不限於《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菸害防制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Apple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之政策、社群媒體平台之社群規範致被撤下架、警告、罰款、刑事追訴者,已付款項不退;廣告主並應就所致本公司之全部損害(含其他廣告主索賠、平台被罰款、聲譽損害、應用商店審核降級、客服處理成本)負完全賠償責任。
4.5 廣告主之退款申請,不論金額多寡,均依本條從嚴審酌。
本公司尊重並鼓勵會員 / 商家 / 廣告主就其親身使用經驗,於任何平台發表真實、基於事實之評論(包含正面與負面意見);此等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本公司不以本政策加以限制,亦不會因此影響退款申請之受理或結果。
惟為保護本公司同仁、其他用戶及合作夥伴之人身安全與個人資料,於退款爭議處理期間,會員 / 商家 / 廣告主不得對本公司之員工、客服、合作夥伴或其他用戶為下列行為:
就退款爭議所交換之雙方往來文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等資訊,雙方應保密處理,非經他方同意或依法令要求,不得提供予無關第三人作與爭議解決無關之用途。
如有人明知不實仍捏造、散布與事實不符之內容,致本公司名譽或信用受損者,本公司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及《刑法》第 310 條、第 313 條等規定,就實際發生之損害,循司法途徑個案請求救濟。本款不適用於真實、善意之評論。
下列任一事件,於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且非本公司所能合理預見、避免或控制者,構成本政策所稱之「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於該等事件期間之服務中斷、效能下降、功能變更,不構成本公司之違約,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本條末段應按比例退還之費用,不在此限:
前項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您已付費之服務者,本公司就已付費而尚未提供服務之期間,按比例退還已付費用(民法第 266 條),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影響、儘速回復服務。供應商之漲價、可預期之政策調整等屬本公司經營上可合理預見或控制之商業風險,不構成不可抗力(同《會員服務條款》第 9.2 條)。
本公司基於商業判斷、技術升級、成本控制、第三方依賴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調整服務。為區分性質,調整分為下列兩類:
前項第 (二) 款之漲價或其他不利變更,僅自下一計費週期起生效,當期已付費用不受影響。使用者如不同意者,得於自收到個別通知之日起,至該變更生效日後 14 日止之期間內解約,本公司就尚未提供服務之剩餘期間按比例退還已付費用;於該期間內未解約者,視為接受新內容。本條規則與《會員服務條款》關於重大變更之規定一致;本條不影響會員依 §2.2 及消費者保護法所享有之權利。前項第 (二) 款之漲價,不適用於依《會員服務條款》第 12.1-1 條或《商家服務協議》第 3.2-1 條之優惠價訂閱於持續訂閱期間之續訂。
透過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 App 內建支付(IAP)購買之訂閱、加購、單次內購項目,退款依各該平台之退款政策辦理;但依本政策第 1.5 條、第 6.2 條應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費者,本公司以匯款方式退還。本公司不另行介入、處理、加速、推翻或代為辦理退款:
若您已透過 Apple / Google 取得退款:
會員依 §2.2.1 申請 7 日內全額退費者:得於官方網站會員中心按「申請退費」送出申請,或寄信至 support@swayfoodapp.com,並註明註冊 Email 或訂單編號;本公司可合理識別申請人及申請內容者,即視為已提出。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提供身分證件、具結書或本條所列其他文件。
其他退款申請(重複扣款或計費錯誤除外,該等情形依 §5.2 辦理;取消續訂後仍遭扣款,依 §2.7 第 5 點辦理;未成年人退款依 §2.8 辦理,僅須提供該條所列之資料;前述情形均不適用下列第 2 點),依下列方式辦理:
[退款申請] 會員/商家 ID - 訂單編號。本公司可合理識別申請人及申請內容者,即視為已提出;透過電話、社群媒體私訊、第三方平台、現場口頭等方式者,因本公司難以確認其真實性與完整性,建議改以前述管道為之並留存證明。| 申請類別 / 階段 | 時限 |
|---|---|
| 依 §2.2.1 申請 7 日內全額退費 | 收到申請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原付款管道退還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
| 經查證屬實之重複扣款或計費錯誤(§5.2) | 確認之次日起 15 日內送出退款指令 |
| 其他申請:審核並回覆審核結果 | 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 |
| 其他申請:核准後撥款啟動 | 20 個工作日內 |
| 款項實際入帳 | 依各發卡銀行、支付平台作業時程(信用卡通常為 7-14 個工作日),本公司不擔保準時 |
就 §2.2.1 以外之申請,因申請人提供資料不足、需補正所致之延宕,不計入上開時程。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銀行作業所致之入帳延遲,本公司不負延滯責任。
本公司拒絕退款時,將以 Email 書面回覆,並簡要敘明所依據之本政策條款及主要理由。會員 / 商家如有不服,得於收到回覆後 14 日內以書面(Email)提出一次性覆核請求,由本公司於收件之日起 15 日內覆核並回覆結果。
本內部覆核係本公司提供之便利性程序,屬內部行政處理,不取代亦不限制會員 / 商家依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會員 / 商家無論是否申請或已完成內部覆核,均得隨時逕向消費者保護官(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或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參加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
經本公司審核,扣除依本政策得扣除之手續費、行政費、實質服務成本後不足以退款者,本公司得以「應退款 = NT$0」結案,並依 §8.3 以 Email 回覆申請人。本條不適用於 §2.2.1 之 7 日內全額退費,亦不適用於 §5.2 之重複扣款或計費錯誤之退款。
9.1 退款形式:本公司同意退款者,以原付款管道退回(信用卡刷退至原卡);原管道無法退回者,以等值匯款至申請人指定之本人帳戶。本公司不以點數、優惠券或折抵券代替退款,亦不接受指定退款至他人帳戶、現金退款或逕行抵扣未來消費。
9.2 電子發票:已開立電子發票之訂單退款時,由本公司依法辦理發票作廢或開立折讓證明單;會員(消費者)無須另行辦理任何手續。營業人買受之三聯式發票,依法須由買受人確認折讓或同意作廢者,申請人應配合辦理。本公司不因發票作業而拒絕 §2.2.1 之退費或扣減其退款金額。
9.3 載具兌獎:已申請載具兌獎、消費抵稅之發票,會員 / 商家應自行承擔向稅捐機關說明、追繳獎金之全部責任,本公司不負代為處理義務。
9.4 幣別與匯率:本公司內部帳務與結算一律以新台幣(NTD)記帳,此不影響使用者實際扣款金額之認定。經官方網站(綠界)收取之費用一律以新台幣計價及扣款;您以海外信用卡付款者,由您之發卡組織依其公告之匯率及手續費換算。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以外幣付款者,扣款幣別與金額以各該商店結帳頁顯示者為準,外幣兌換依您之發卡組織或該商店之規則辦理,本公司不另以內部比例調整對價(詳《會員服務條款》第 12.5.2 條)。
9.4.1 退款以該筆付款之原幣別及原金額,由原付款管道退回;持卡人帳單上因發卡組織換匯所生之差額,以及因匯率於付款日至退款日間之自然波動所生之差額,雙方互不另行補貼或請求。
9.4.2 跨境支付手續費、發卡銀行匯兌費、信用卡組織轉換費,係第三方支付管道固有之成本,非可歸責於本公司,由付款人負擔且不構成退款或調整事由。
9.4.3 本條任一約定如經有管轄權之機關認定顯失公平者,僅該部分無效,其餘仍有效,並以客觀公開之市場參考匯率補充之。
9.5 稅務代位:退款金額涉及之扣繳、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由申請人自負。本公司於依法應代扣繳者,得自退款金額中先行扣抵。但本條不適用於 §2.2.1 之 7 日內全額退費,亦不適用於 §5.2 之重複扣款或計費錯誤之退款;該等退款依各該條全額退還。
為使爭議能更快獲得妥適處理,如您對退款處理結果有疑義,本公司誠摯建議(但非強制)您先以書面(會員:support@swayfoodapp.com;商家 / 廣告主:merchant@swayfoodapp.com)與本公司聯繫,本公司將於收到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並回覆。雙方並得本於誠信進行協商。
前項善意溝通並非提起任何救濟之前提要件,亦不使任何一方喪失或受限其法定權利。為避免疑義,茲明確聲明:
各方於溝通及爭議處理過程中,應相互尊重,不得對他方之員工、合作夥伴或其他用戶為騷擾、恐嚇、人肉搜索或其他不法行為。
本政策之解釋、效力、履行、爭議,全部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外國法律之適用一概排除。因本政策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會員為消費者者,不影響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436 條之 9 所享有之權利(詳《會員服務條款》第 20.4 條)。商家與本公司間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13.4 條定其管轄法院。商業客戶(商家、廣告主)得另以書面合意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取代訴訟(仲裁地:台北;仲裁人:3 人;仲裁語言:繁體中文;仲裁費用:依協會章程,由敗訴方負擔)。
因本政策所生之訴訟、仲裁,其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3 所定之訴訟費用(如翻譯費、證人 / 鑑定人之日費、旅費等),依同法第 78 條之規定,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當事人各自委任律師之酬金,原則上由各自負擔(法院依法令選任訴訟代理人或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情形,依法律規定辦理)。但商家 / 廣告主與本公司間,如一方提起惡意或顯無理由之訴訟或仲裁,致他方為防禦或求償而實際支出且屬合理之外部律師費者,敗訴之一方應就該實際且合理之金額予以賠償;其數額由法院 / 仲裁庭依《民法》第 252 條及實際支出情形審酌認定。本項約定不適用於消費者(會員);會員與本公司間之律師酬金,各自負擔。
本政策任一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機關認定為部分或全部無效、違法、不可執行者,僅該條款於該特定情形下失效,不影響其餘條款及該條款於其他情形下之效力。失效條款應依其原本之商業目的,以最接近之合法、有效條款替代。
本政策與《會員服務條款》、《商家服務協議》、與廣告主個別簽訂之書面合約(插單書)、《社群守則》、《隱私政策》之衝突,依下列優先序處理:(a) 個別書面合約之特約條款 → (b) 本政策 → (c) 商家服務協議 → (d) 會員服務條款 → (e) 其他補充文件。但《商家服務協議》第 7.2 條及第 8.4 條對商家較有利者,優先於本政策適用。
本公司得因法令變動、第三方服務調整、技術升級或商業營運需要,修訂本政策;修訂版本將於本頁公布並更新「最後更新日期」。修訂內容僅自公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
就會員 / 商家在修訂生效前已完成付款之既有訂閱或交易,其退款與取消之權利,一律適用「付款當時有效之版本」;修訂後之版本,僅適用於修訂生效後新成立之訂閱、續訂週期或交易。本公司就重大不利於既有付費用戶之修訂,將於生效前以註冊 Email 或 APP 內通知個別告知。會員 / 商家於該修訂生效後,就新一期訂閱或新交易繼續使用付費服務,視為同意修訂後之內容;如不同意者,得於下一期續訂前取消自動續訂,不因此影響當期已付款之既有權益。
如您對本公司之處理結果不滿,得隨時向消費者保護官(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
本政策版本 4.10,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第 10.3 條仍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先前各版所定之其他生效日均不因此變更。4.10 版修訂內容:(1) 第 8.1 條「其他退款申請」開頭增列取消續訂後仍遭扣款者依 §2.7 第 5 點辦理,並明定開頭所列情形均不適用該條第 2 點;(2) 第 8.1 條第 2 點之審核所需資料,縮減為查得交易及核實申請人身分之必要範圍(註冊 Email 或手機號碼、訂單編號或扣款日期及金額、必要時之信用卡末四碼),刪除「須與本公司系統紀錄完全一致」之記載、發卡銀行及支付帳戶識別資訊、退款金額之逐項計算說明及申請人具結書;退款事由改為 7 日鑑賞期屆滿後,單純不滿意、沒用到、想取消或認為太貴不構成退款事由,但不影響依本政策應退款之情形;身分證件影本或公司登記文件,限於無法以註冊 Email、訂單編號或前列資料核實申請人身分時始得請求,與核實無關之部分得自行遮蔽,並於退款處理完畢後 30 日內刪除;(3) 第 10.3 條增訂商家與本公司間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13.4 條定其管轄法院,使兩份文件之管轄約定一致;(4) 第三條商家說明框刪除「代表人無權限、章程不允許」之記載,並載明代表人之代表權限由商家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2.3 條保證。前開修訂均係減輕會員及商家之申請負擔或文字釐清,未縮減會員或商家之權益,依第 10.7 條自公布日起生效;但第 (3) 項隨第 10.3 條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前版 4.9 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4.9 版修訂內容:(1) 第 6.1 條明定所列事件須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且非本公司所能合理預見、避免或控制者,始構成不可抗力,並改為不可抗力期間之服務中斷等不構成本公司之違約、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刪除不構成退款事由之文字;(2) 第 6.1 條所列第三方服務之事由限於突發中斷、停止或突發且無法合理預見之政策變更,刪除漲價、定價及費率調整;(3) 第 6.1 條增訂不可抗力致本公司無法提供已付費之服務者,就已付費而尚未提供服務之期間按比例退還已付費用,並明定供應商之漲價、可預期之政策調整不構成不可抗力;本次修訂均係有利於使用者之修正,故自公布日起生效。
前版 4.8 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4.8 版修訂內容:第一條、第 3.1 條及第 3.2 條所列之商家方案,配合《商家服務協議》3.2 版修正為 Plus Merchant、連鎖方案(依店數計價之連鎖 2 店至 5 店方案,價格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及 Enterprise,並刪除原 Chain Lite、Chain Pro 方案之名稱與價格;商家方案「原則不退」之規則未變更,會員之退款規則亦未變更。
前版 4.7 於 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10.3 條之修訂(下述 4.7 版修訂內容第 (7) 項)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屬《會員服務條款》第 21.2 條所定變更爭議解決機制之情形,依該條於生效前通知);4.6 版所定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之部分,其生效日不因此變更。前版 4.6 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但第 8.3 條及第十一條之修訂,以及下述 4.6 版修訂內容第 (6) 項,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第 1.1 條、第 3.2 條所列一般價之適用,仍依《會員服務條款》第 12.1-1 條(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及《商家服務協議》第 3.2-1 條(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之規定。前版 4.5 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4.4 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4.3 於 2026 年 9 月 26 日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前版 4.2 自 2026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前版 4.1 於 2026 年 6 月 6 日修訂;前版 4.0 自 2026 年 5 月 4 日起生效。
4.7 版修訂內容:(1) 刪除頁首「服務交付之法律事實」說明框;第 1.2 條改為「服務之開通」:會員之 Plus 訂閱於付款成功時開通,開通後是否實際使用,不影響依 §2.2.1 申請 7 日內全額退費之權利;商家方案、廣告版位及其他商家或廣告主付費項目之交付與使用,依新增之第 3.6 條;本公司日後如開放會員之單次性數位內購而不適用 7 日解除權者,將於結帳前告知並經會員事先同意後始提供;原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視為使用」之記載刪除,第 1.3 條移列第 3.6 條,僅適用於商家及廣告主;頁首購買前重要聲明配合修正:排除 7 日解除權者限於商家方案、廣告版位及其他商家或廣告主之付費項目,會員之單次性數位內購依第 1.2 條第 (三) 款辦理;(2) 第 2.6 條標題及開頭改為:該條各款不適用於會員依 §2.2.1 之 7 日內全額退費、依本政策及《會員服務條款》應就尚未提供服務之期間按比例退費、應退還款項或差額,及依 §2.8 辦理之未成年人退款等情形,並刪除「絕對」之用語;第 2.2.2 條、第 2.2.3 條及第 2.3 條配合增列依 §2.6 第一項第 (二) 款至第 (四) 款辦理之但書,第 2.2.2 條標題改為「原則不予退費」;(3) 第 2.2.2 條、第 2.2.3 條刪除以其他業者為例之記載;(4) 第 2.8 條改為: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付費訂閱 Plus,法定代理人表示不承認者,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之身分及關係後,退還該未經允許之 Plus 付款(含其後之自動續訂扣款);刪除管教聲明、切結書、繳回或扣抵權益及本公司單方裁量之要件;所需文件限於足以證明親屬或監護關係及出生年月日之文件,與證明無關之部分得自行遮蔽,並於退款處理完畢後 30 日內刪除;第 2.6 條第 9 點及第 8.1 條配合修正;(5) 第 3.1 條標題改為「免費方案與評估」,Free 認領版不再以「試用」稱之;(6) 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4.2 條之商家、廣告主例外退款,改為與《商家服務協議》第 7.2 條一致: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商家合法歇業或負責人死亡、因重大傷病無法繼續經營等相類情形,或法令變更致無法繼續提供核心服務者,就尚未提供服務之期間按比例退費;廣告檔次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能執行者,退還該未執行部分之費用;並明定按比例退費之計算方式,刪除原「50%/30%/60%」之比例、存證信函催告及本公司單方裁量之記載;(7) 第 10.3 條「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改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載明會員為消費者者,不影響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436 條之 9 所享有之權利,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本版修訂均未縮減會員或商家之權益;對會員、商家較有利者,亦適用於修訂前已完成付款之訂閱或交易。
4.6 版修訂內容(另:頁首說明及第 10.6 條所稱《廣告投放合約》,更正為「與廣告主個別簽訂之書面合約(插單書)」,係文字更正,自公布日起生效):(1) 第 3.1 條配合《商家服務協議》3.0 版新增之第 3.4-1 條,載明付費方案除該協議第 3.4 條付費方案開放訂閱前之先行開放及第 3.4-1 條之 30 日贈送外,不另提供免付費期間,該等先行開放及贈送均未收取費用,亦非試用期,不生退款問題;本項係於商家付費方案開放訂閱前修訂,係增加商家之權益,尚無商家有付費期間尚未屆滿之方案,依第 10.7 條自公布日起生效;(2) 第 8.3 條內部覆核之辦理者,由「本公司之客服主管」更正為「本公司」,覆核期限(收件之日起 15 日內)不變;(3) 第十一條初步回覆時效之記載統一為「原則上 5 個工作日內回覆」,「客服時間」之記載改為「受理方式:以 Email 受理」;(4) §2.2.1、§2.2.2 及 §2.3 會員 7 日全額退費期間之計算,由「首次扣款日起 7 日內(含當日)」「逾 7 日(即第 8 日起)」更正為:扣款當日不算入,自翌日起算 7 日,至第 7 日之 23 時 59 分 59 秒(臺灣時間)止,並增列計算例;更正後之期間較更正前至少多 1 日(第 7 日為休息日者並順延,見 §2.2.1),係增加會員之權益,自公布日起生效,公布日前已扣款之新訂閱亦依更正後之期間辦理;(5) 頁首聲明、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2.1 條、第 2.7 條及第七條載明,7 日內全額退費適用於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之訂閱;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訂閱,係向各該商店付款,其退款依第 1.4 條及第七條,由會員向各該商店申請,本公司不另行代為辦理退款,但依第 1.5 條、第 6.2 條應由本公司按比例退費者,本公司以匯款方式退還(第 1.4 條、第七條原「本公司無法代為退款」「退款絕對且僅得依各該平台之退款政策辦理」「無權限介入、處理、加速、推翻或代為退款」之記載配合修正),與《會員服務條款》第 13 條一致;本項係更正本政策條文間之不一致(其中以匯款按比例退費之但書,係增加會員之權益),依第 10.7 條自公布日起生效,公布日前已完成付款之訂閱,仍適用付款當時之版本;(6) 第 1.2 條、第 2.6 條「無廣告體驗」更正為「無第三方廣告」,第 1.2 條並指向《會員服務條款》第 10.1 項,與該項一致,同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適用;(7) 第 2.6 條刪除以向消保官申訴或媒體投訴為不予退款事由之記載,改為已透過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或信用卡發卡銀行就同一筆交易取得退款者,不得就該已退還之款項重複申請,係增加會員之權益,自公布日起生效;(8) 第 2.2.3 條、第 3.2 條「保留至當期月底」「保留至當月底」更正為「保留至當期屆滿」,與實際之計費週期一致,係增加會員及商家之權益,自公布日起生效。4.6 版另修訂:(9) 第 1.1 條表格之計費基準,由「30 日整月計費/180 日整期計費/365 日整年計費」更正為「按月計費/每六個月計費/按年計費」,並於表後載明經官方網站(綠界信用卡)訂閱者每期不少於 30 日、180 日或 365 日且至少至綠界下一次排定扣款日當日結束,經 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訂閱者依各該商店之計費週期,與實際計費方式及《會員服務條款》第 Y.1 條第 2 款一致;本項係依實際作業更正記載,未縮減會員之權益,自公布日起生效。
4.5 版修訂內容:(1) 第 3.4 條改為「方案變更(升級、降級、變更計費週期)」:商家得於付費期間內升級、降級或變更計費週期,以新的綠界定期定額授權為之,於確認時支付新方案第一期費用、扣款成功時即生效;原方案之權益同時結束,其未使用之價值依該條所定方式折換為新方案之天數(未滿一日捨去),不退還現金;原授權於新授權首期扣款成功後終止;連鎖方案變更為單店方案者,各分店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W.6 條處理;刪除原「升級按比例補足差額、原合約到期日不變」及「合約期內不接受降級」之記載(綠界定期定額之扣款金額於授權後不得變更,原記載無從依其方式履行);(2) 第 3.2 條配合增列於付費期間內變更方案者,原方案未使用之價值折換為新方案之天數、不退還現金。本版係於商家付費方案開放訂閱前修訂,尚無商家有付費期間尚未屆滿之方案;依第 10.7 條辦理。
4.4 版修訂內容:(1) 頁首聲明刪除「獨立勾選」之記載,改為商家方案、廣告儲值及加購項目於結帳前以確認視窗告知不予退費;頁首說明、第 1.2 條、第 1.3 條刪除客服優先序、人工審核工時、技術支援額度、客服工時及簡訊服務之記載,並更正第 1.2 條所引準則之款次;(2) 第 1.3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6 條、第 2.7 條:7 日內全額退費適用於每一筆新訂閱(不含同一訂閱之自動續訂扣款),明定「逾 7 日」指第 8 日起,7 日內全額退費於收到申請之次日起 15 日內退還;(3) 第 1.5 條、第 6.2 條之解約期間統一為自收到個別通知之日起至變更生效日後 14 日止,第 2.3 條、第 2.6 條明定依該二條得解約退費者不受「方案異動不滿意」之限制;(4) 第 2.4 條、第 8.4 條、第 9.1 條:退款一律以原付款管道或匯款至本人帳戶退還,刪除以點數、優惠券或折抵券代替退款之約定,第 4.5 條配合修正,第 8.4 條不適用於 7 日內全額退費及重複扣款,並改為以 Email 回覆申請人;(5) 第 2.5 條載明本公司目前未販售實體會員卡或周邊商品,並刪除第 7 條之實體權益記載;(6) 第 2.6 條更正文件名稱;第 2.7 條更正綠界信用卡定期定額之取消方式;第 3.2 條更正未繳費之處理依據;第 4.4 條更正法規名稱;第 6.1 條刪除本公司未使用之服務商;(7) 第 5.1 條、第 8.1 條至第 8.3 條:退款申請不限單一管道,會員得於官方網站會員中心或以 Email 申請,7 日內全額退費無須說明理由或提供證件、具結書,處理及覆核期限改為 15 日;第 5.2 條改為重複扣款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計費錯誤不論何時發現均主動更正並全額退還;(8) 第 7 條:經 Apple / Google 退款者,僅移除與該筆退款直接對應之 Plus 權益並以 APP 內通知告知,其他權益不受影響,依平台政策申請退款不視為惡意;(9) 第 9.2 條改為發票作廢或折讓由本公司依法辦理、會員無須辦理手續;第 9.4 條配合《會員服務條款》第 12.5.2 條修正幣別與匯率之記載;(10) 第十條補列「10.2(本項刪除)」,既有條號不變;更正版本沿革中 4.1 版與 4.0 版之日期記載;(11) 第 2.2.2 條、第 2.2.3 條、第 2.3 條載明經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訂閱者於各該商店之訂閱設定中取消續訂;第 2.6 條刪除自會員帳戶餘額、點數、優惠券扣抵之約定,改為依法請求返還;第 2.8 條明定不適用於 7 日內全額退費;第 9.5 條明定不適用於 7 日內全額退費及重複扣款或計費錯誤之退款;(12) 第 3.2 條配合《商家服務協議》第 6.3 條,改為扣款失敗時通知商家、當期付費權益屆滿仍未扣款成功者降為 Free 認領版並暫停線上訂位與排隊之對外受理(不另給予寬限期)、其後扣款成功(含重新訂閱並完成付款)即恢復、連續 3 期扣款失敗(同一期內之重試僅計為 1 期)終止定期定額授權,並刪除停權之記載;第 3.3 條更正例外退款金額之計算依據,並將得另扣除之費用限於已實際支付且無法取回之金流手續費;第 4.2 條之補償改為撥入廣告錢包額度,刪除等值點數及下次投放折抵券之記載;(13) 頁首說明及第 10.6 條增列《商家服務協議》第 7.2 條及第 8.4 條對商家較有利者優先於本政策適用之但書,與該協議第 1.4 條一致;(14) 第 8.1 條審核所需資料之手機號碼,限於申請人曾提供予本公司者(會員註冊時無須提供手機號碼);(15) 第 1.1 條及第 3.2 條刪除另行計費之推播與 Email Blast(二者屬《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商家方案之功能,本公司未另行計費);第 1.1 條單次性數位內購改列為未來可能開放者(本公司目前未提供),並刪除推播包、活動報名、解鎖券之例示;第 3.2 條載明優先客服係商家寄至 merchant@swayfoodapp.com 之來信優先處理、不承諾回覆時數,與該協議第 3.2 條一致;(16) 第 2.5 條刪除本公司未提供之試吃活動報名及品牌合作贈品。本版修訂內容對會員、商家較有利者,亦適用於修訂前已完成付款之訂閱或交易;其餘依第 10.7 條辦理。
4.3 版修訂內容:(1) 第 1.1 條 Plus 方案價格改列優惠價與一般價,並分列官方網站與 Apple App Store 之金額(Google Play 以其結帳頁顯示者為準);刪除已於 2026 年 9 月 25 日停售之早鳥年費方案;商家方案計費基準補列整年計費;增列註冊贈送之 30 日 Plus 權益非屬付費購買之說明;(2) 第 2.2.1 條增列 7 日期間自首次實際扣款日起算、註冊贈送不影響該期間之說明,第 2.2.3 條標題刪除金額之記載;(3) 第 2.7 條增列取消續訂對優惠價保留之影響;(4) 第 1.5 條、第 6.2 條增列優惠價訂閱於持續訂閱期間不調高續訂價格之但書;(5) 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4 條配合《商家服務協議》2.6 版,增列商家方案之優惠價與一般價,明定付費方案不另提供試用期或免付費月份,及升級時新方案價格之認定。依第 10.7 條,修訂前已完成付款之訂閱仍適用付款當時之版本。
2026 年 9 月 13 日修訂:移除本公司未提供之付款管道記載(ATM 轉帳、Apple Pay、Google Pay、街口、LINE Pay)。
2026 年 9 月 15 日同版本補正:刪除 §2.7 殘留之「半年 / 年費方案 7-30 日內按未使用月數比例退」文字,使其與 §2.2.2 一致;版本號與生效日不變。
2026 年 9 月 16 日補記:4.2 版另將 §2.2.2 半年/年費方案之「7 日後按未使用月數比例退費」修正為「7 日後不予退費」(該項文字於 2026 年 9 月 10 日變更,2026 年 9 月 13 日之修訂說明漏未記載,特此補記);依 §10.7,修訂前已完成付款之訂閱仍適用付款當時之版本。同日同版本補正:§3.1 Free 認領版之服務內容改依《商家服務協議》第 3.2 條之記載;版本號與生效日不變。
2026 年 6 月 2 日修訂:商家退款條款 5 國對齊、補 7 日退費但書。
2026 年 6 月 6 日修訂(v4.1):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第 247-1 條等規定全面調整爭議解決、評論、服務變更、違約金、匯率與條款修訂等條款,移除顯失公平之約定、明文保障消費者法定申訴與訴訟權利。
適用主體:隨食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隨食 SWAY」)
2026 年 10 月 27 日同版本補正:第 3.5 條「規避平台抽成」更正為「規避平台計費」(本平台不向商家收取交易抽成),屬文字更正,不影響權利義務;版本號與生效日均不變。
本政策以繁體中文為正式版本;如有翻譯版本與正式版本歧異者,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